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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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种销售方式下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时点(一)采用现金、支票、汇兑、信用证等方式销售商品,由于不存在购买方承付的问题,商品一 经发出即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因而在商品办完发出手续时即应确认收入。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发出商品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二)托收承付销售商品,是指小企业根据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买方收取款项,购买方 根据合同验货后,向银行承诺付款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小企业发出商品且办妥托收 手续时,通常表明小企业已经取得收款的权利。因此,可以确认收入。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办妥托收手续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三)预收款销售商品,是指购买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分期付款

2、,销售方在收到 最后一笔款项时才交货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小企业发出商品即意味着小企业作为销 售方已经收到了购买方支付的最后一笔款项,应将收到的货款全部确认为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 货款应确认为负债,如确认为预收账款。在这种销售方式下,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四)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是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销售方式。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考虑到在整个回收期内企业确认的收入总额是一致的,同时考虑到与增值税政策的衔接,规定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为了简化核算,便于小 企业实务操作,本准则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时点,采用了

3、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 同的规定,但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其理由在 于企业会计准则认为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收回货款,强调的只是一个结算时点,与收入 确认所强调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没有关系。按照合同约定开出销售发票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五)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销售,是指售出的商品需要经过安装、检验等过程的销售方式。在购 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销售方一般不內确认收入。但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 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如某电梯生产企业销售电梯,电梯已发出,发票账单已交付购买方, 购买方已预付部分贷款。但根据合同约定,销售方须负责安装且在

4、销售方安装并经检验合格后, 购买方才支付余款。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完成安装和检验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六)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根据代销 商品数量和金额向受托方支付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委托方发出商品时,并不 知道受托方能否将商品销售出去,能够销售多少。因此,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收入, 而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能够确定受托方销售商品的数量、金额。因此,可以确认收 入。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取得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受托方应在所受托商品销售后,将按合同或协议的约定计算确定收取的手续费确认为收入。(七

5、)以旧换新销售商品,是指销售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回收与所售商品相同的旧商品或其他 旧商品。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应将销售和回收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销售的商品作为商品销售进行 处理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即作为存货采购处理。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发出新商品和取得旧商品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八)产品分成,是指多家企业在合作进行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合作各方对合作生产出的产品 按照约定进行分配,并以此作为生产经营收入。由于产品分成是一种以实物代替货币作为收入的, 而产品的价格又随着市场供求关系而波动,因此,只有在分得产品之日按照产品的市场价格确认 收入的实现,才能够体现生产经营的真实所得。但是,如果

6、所分得的产品不存在市场价格或市场 价格显失公允,应当请专业评估机构对其价值进行评估确定。分得产品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四、执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一)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即购买方依照有关合同或协议有权退货的销售方式。在这种 销售方式下,如果小企业能够按照以往的经验对退货的可能性作出合理的估计,可以在发出商品 时,将估计不会发生退货的部分确认收入,估计可能发生退货的部分,不确认销售收入也不结转 销售成本,作为发出商品处理,仅表现商品库存的减少,单独设置“1406发出商品”科目进行 核算;如果小企业不能合理地确定退货的可能性,则应当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才确认收入。(二)小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

7、交换、偿债,以及将货物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 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作为小企业与外部发生的交易,属于收入实现的过程,视同销售商品, 按上述规定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采用与此相类似的规定。(三)企业在建工程、管理部门等内部部门领用所生产的产成品、原材料等,应当作为小企业内部 发生的经济事项,属于小企业内部不同资产之间相互转换,不属于收入实现的过程,不应确认收 入,应当按照成本进行结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也采用了与此相类似的规定。本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发出商品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对于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8、发出商品发生退回的,应按退回商品的实际成本或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发出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科 目,贷记本科目。采用售价核算的,还应结转应分摊的商品进销差价。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售价。【例5-1】2X13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上注明售价为6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02 000元;商品已经发出,并已向银行办妥托收 手续;该批商品的成本为420 000元。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借:应收账款702 000贷:主营业务收入600000应

9、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 000借:主营业务成本420000贷:库存商420 000【例5-2】2X13年4月5日,甲公司与购货单位签订协议,采用预收款方式向购货单位销售一 批商品。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600 000元。协议约定,该批商品销售价格为800000元,增值 税税额为136 000元;购货单位应在协议签订时预付60%的货款(按销售价格计算),剩余货款 于2个月后支付。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1) 收到60%货款时:借:银行存款480 000贷:预收账款 480 000(2) 收到剩余货款及增值税税款并交付商品时:借:预收账款480000银行存款456000贷:主营业务收

10、8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 000借:主营业务成本600000贷:库存商品600000【例5-3 2X13年5月10日,甲公司委托丙公司销售商200件,商品已经发出,每件成 本为60元。合同约定丙公司应按每件100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售价的10%向丙公司支付手续 费。当年,丙公司对外实际销售100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00元, 增值税税额为1 700元,款项已收到。12月30日,甲公司收到丙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时, 向 丙公司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甲公司发出商品时纳税义务尚未发生;甲公 司采用实际成本核算,丙公司采用进价核算代销商

11、品。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1)发出商品时:借:委托代销商品12 000贷:库存商品12 000(2)收到代销清单时:借:应收账款11 700贷:主营业务收入1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 700借:主营业务成本6 000贷:委托代销商6 000借:销售费用1 000贷:应收账款 1 000(3) 收到丙公司支付的货款时:借:银行存款 10 700贷:应收账款10 700丙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1) 收到商品时:借:受托代销商20000贷:受托代销商品款20000(2) 对外销售时:借:银行存款11 700贷:受托代销商10000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 70

12、0(3)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借: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 700贷:应付账款1 700借:受托代销商品款10000贷:受托代销商10000(4)支付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借:应付账款11 700贷:银行存款10 700其他业务收1 000正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保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商品销售价格均不含增值税额,所有劳务均属于工业性劳务。销售实现时结转销售成本。正保公 司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为主营业务。2005年12月,正保公司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资料如下:(1)12月1日对A公司销售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额17万元。提

13、 货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交A公司,A公司已承诺付款。为及时收回货款,给予A公司的现金折 扣条件如下:2/10, 1/20, n/30 (假设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因素)。该批商品的实际成 本为85万元。12月19日,收到A公司支付的扣除所享受现金折扣金额后的款项,并存入银行。(2)12月2日,收到B公司来函,要求对当年11月2日所购商品在价格上给予5%的折让(正 保公司在该批商品售出时,已确认销售收入200万元,并收到款项)。经查核,该批商品外观存 在质量问题。正保公司同意了B公司提出的折让要求。当日,收到B公司交来的税务机关开具的 索取折让证明单,并出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支付折让款项。

14、(3)12月14,与D公司签订合同,以现销方式向D公司销售商品一批。该批商品的销售价格为 120万元,实际成本75万元,提货单已交D公司。款项已于当日收到,存入银行。(4)12月15日,与E公司签订一项设备维修合同。该合同规定,该设备维修总价款为6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于维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一次结清。12月31日,该设备维修任务完成并经E 公司验收合格。正保公司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为20万元(均为维修人员工资)。12月31日,鉴 于E公司发生重大财务困难,正保公司预计很可能收到的维修款为17. 55万元(含增值税额)。(5)12月25日,与F公司签订协议,委托其代销商品一批。根据代销协议,正保

15、公司按代销 协议价收取所代销商品的货款,商品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定。该批商品的协议价200万元(不含 增值税额),实际成本为180万元。商品已运往F公司。12月31日,正保公司收到F公司开来 的代销清单,列明已售出该批商品的20%,款项尚未收到。(6)12月31日,与G公司签订一份特制商品的合同。该合同规定,商品总价款为80万元(不 含增值税额),自合同签订日起2个月内交货。合同签订日,收到C公司预付的款项40万元,并 存入银行。商品制造工作尚未开始。(7)12月31日,收到A公司退回的当月1日所购全部商品。经查核,该批商品存在质量问题, 正保公司同意了A公司的退货要求。当日,收到A公司交来的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证明单,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支付退货款项。要求:编制正保公司12月份发生的上述经济业务的会计分录。(1)12月1日赊销时借:应收账款117贷:主营业务收入100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借:主营业务成本85贷:库存商品85 12月19日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116财务费用1贷:应收账款117 借:主营业务收入10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 7贷:银行存款11. 7 借:银行存款140. 4贷:主营业务收入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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