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支护合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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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 颐林尚都基坑支护工程 建设单位: 云南鹏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林分公司 施工单位: 昆明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签订合同日期: 2011年05月25日 合同签订地点: 石林县小乐台旧村鹏森地产办公室 / 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甲方): 云南鹏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林分公司 承包方(乙方): 昆明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昆明凯旋利现代商业广场基坑支护工程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颐林尚都基坑支护工程2、

2、工程地点:石林县石林大道 二、工程承包范围:本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基坑支护方案设计和施工。施工包括支护工程的长螺旋支护桩、锚索、止水桩、修整边坡、钢筋网片的铺设、固定、喷射砼面层、资料整编、试验、等全过程。三、合同工期本合同日历总工期为(暂定) 80 天。开工日期: 2011 年 06 月 日。竣工日期: 2011 年 10 月 日四、工程承包方式1、工程量及单价详见预算。2、乙方收工程款时,向甲方开据实际收到工程款数目的税务部门发票,如甲方在属地纳税时,甲方可代扣、代缴乙方的工程税款,但甲方需返还给乙方扣税款凭证五、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l、本合同总价款为 690万元(大写:陆佰玖拾万元整) 综

3、合价包干。2、本合同价款包括为完成本工程范围所需之全部费用,具体为完成该工程项目的设计费、人工费(包括加班费)、主材费、设备费、施工生活水电费、辅材费(包括埋件)、机械使用费、技术服务费(含专利使用费)、技术措施费、加工费、安装费、安装设施搭设、检查检测费、运输费、二次搬运费、包装费、不可预见费、保险费、管理费、利润、税金、配套费、施工人员食宿费、竣工图纸费、工程内外清洁费、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费用、成品保护费,文件规定的风险、责任所有费用。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再以其他任何名义计取其他费用。3、本合同总价款的结算方式:按综合包干总价款执行工程结算。4、请甲方在开工前,支付乙方工程总价款的30%做

4、为开工预付款,用于购买施工材料。5、工程施工中完成止水帷幕施工时,由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款的20款项做为工程进度款;基坑支护桩与锚索施工完毕后,由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款的30款项做为工程进度款,6、剩余工程尾款待地下室顶板施工完毕后,全部结清款项。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有权根据合同文件要求,对乙方的工作(包括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材料供应、现场配合)进行监督检查。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甲方有权提出停工、勒令整改,并做出相应的经济处罚直至调换乙方,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2、甲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在建设单位办理施工所需的相关手续齐备的前提下,施

5、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完成时间:需在开工前3日内完成。(2)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乙方开工前由甲方负责协调、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提供。(3)甲方负责提供现场水电,乙方进入施工现场,生活用水、用电需单独挂表计量,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若乙方擅自配备发电机,所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4)甲方应保护乙方的投标书、报告书、文件、设计成果、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复制泄露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否则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七、乙方权利与义务l、乙方指派 江克林 为本工程负责人,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处理日常相关事宜,以确保本工程施工的安全稳

6、定。2、乙方须在合同签署后五日内,完成基坑支护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并得到甲方、监理单位的确认,方能进行工程施工。3、乙方应在进场5日内向甲方和监理单位各提供一份本合同项下工程的详细进度计划,进度计划应根据甲方的工期要求编制,以保证所承包工程施工内容如期竣工。4、乙方应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等交工文件,并按本合同约定的工期要求,向甲方提供现场施工有关技术交底、安全交底等工程资料。5、乙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深化设计工作,但是必须保证基坑支护的安全使用,如发生工程事故,责任由乙方全权负责。 6、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提出的书面保护措施,对施工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和地下

7、管道、线路进行保护。保护不当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但是由于甲方提出的保护措施本身不合理或有不可抗力的情况的除外。7、隐蔽工程在隐蔽前1天,由乙方通知甲方、监理单位到场检查。甲方或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现场检查的,乙方可自行检查后隐蔽,并认真如实填写隐蔽记录。若乙方未通知即进行隐蔽施工的,甲方和监理单位均有权要求进行破坏检查,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事后甲方、监理单位提出复查的,若复查合格,所有费用和因此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由要求复查方承担,所耽误的时间应顺延工期;若复查不合格,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且乙方应负责无偿返修,并不顺延工期。8、工程竣工未移交给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工程成品、半

8、成品的保护,在此期间发生损坏,由乙方出资修复。9、乙方负责劳务人员的工资、保险、劳动保护、人身及财产安全等事宜,并承担在施工过程中的防火、防盗等安全责任,不得破坏现场所有其他的建筑及建筑、设备、器具。若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建设主管部门并通知甲方和监理单位,并应积极采取抢救措施,发生的费用及其他责任全部由责任方承担。如损坏甲方、第三人的财产的,由乙方承担责任。10、乙方应负责自行完成本合同范围内的设计、施工,包括提供所有有关人员、材料、设备和工程管理,并对所有有关质量、进度、安全和施工协调等方面负完全责任。1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优化设计图纸、方案、国家现场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

9、标准、行业标准及甲方的要求进行施工,施工中因乙方责任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器材损失等均由乙方承担。1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昆明市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如尘埃、噪音和施工现场的清洁卫生违反有关规定及要求,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解决。13、乙方进场施工时应自觉遵守甲方有关施工现场管理劳务人员的规定,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及监理工程师管理,确保施工机械安全性能良好,操作人员持上岗证上岗,并自觉接受甲方及有关主管部门日常对机械设备、材料质量,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上岗证情况的检查。八、质量担保及验收1、质量担保: (1)质量等级:符

10、合住建部、昆明市颁发的相关规范、规程和行业技术标准总体施工质量目标。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包工包料、包质量、包验收、包施工、包工期、包风险等,按照甲方确认的设计施工图、材料,承包基坑支护工作。(2)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和国家颁发的相关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监理单位现场代表的监督,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3)质量要求:合格。(4)在本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缺陷或故障负责。对由于乙方直接责任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赔偿。(5)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返工、拆除

11、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6)本合同工程的保修期至基坑回填结束。保修期内如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必须在接到通知后的及时派人员维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有乙方承担;若乙方在收到通知后不及时派人员维修,甲方可另请人员修理,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赔偿。2、验收:(1)工程完工后,乙方通过自检认为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自竣工之日起5日内向监理单位及甲方提供3套完整资料和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编制竣工图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交付的竣工资料,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执

12、行。(2)由乙方组织甲方、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参加初验,初验合格后,乙方仍需做好成品保护工作。整体工程竣工后,由乙方组织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监理单位、政府相关部门对乙方施工的工程进行竣工验收。(3)在验收后,如果甲方、监理单位或政府相关部门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7日内按修改意见完成整改内容,并通过复验。复验合格后,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并负责清除自身遗留垃圾,做到场平料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4)由于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移交延迟10日以上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此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在此期间乙方仍负有保护自身已完工程的全部责任。十

13、、违约责任l、乙方提供施工的工程质量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的,或进度上不符合甲方要求的,乙方应无条件返工,直至合格,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2、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竣工一次性验收未达到合格标准的,乙方须自费修至符合约定标准,并且工期不予顺延。3、若遇不可抗力(如暴雨、暴雪、七级以上大风等)或甲方原因造成停工,工期可相应顺延。除此之外,乙方若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工期完成施工并验收合格,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 付 壹仟元 违约金。十一、争议解决l、若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施工行为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发生争议后,除非

14、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出现不可抗力情形的(如瘟疫、地震等)。十二、附则l、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签订合同日期: 2011年05月25日 3、合同签订地点: 石林县小乐台旧村鹏森地产办公室 4、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4 份,甲方执 2 份,乙方执 2 份。5、本合同有效期至款项结清,质量保修期满为止。发包人: 云南鹏森房地产开发 承包人:昆明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石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 话: 电 话:2011年05月25日 2011年05月25日 -温馨提示:如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可联系文库删除处理,感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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