锗行业分析报告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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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锗行业分析报告 / 目 录一、行业管理部门、管理体制、主要法律法规与政策61、行业主管部门与管理体制62、行业主要法律法规6(1)中华人民国矿产资源法与其实施细则6(2)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7(3)探矿权、采矿权有效期和有效期延续的规定8(4)使用费与价款的规定8(5)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9(6)中华人民国资源税暂行条例10(7)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10(8)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113、行业主要产业政策12(1)有色金属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12(2)高技术产业化“十一五”规划12(3)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1

2、3(4)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2006)13(5)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13二、锗与其产品141、锗142、锗的用途143、锗的储量154、锗资源分布的特征165、锗原料与锗产品16(1)锗原料16锗精矿16锗烟尘17锗废料17(2)锗产品17高纯四氯化锗17高纯二氧化锗17区熔锗锭17锗单晶18有机锗186、锗系列产品在生产工序上的联系18三、锗行业发展概况191、锗行业的发展历程19(1)国外锗行业发展历程19(2)中国锗行业发展历程202、行业利润水平的变动趋势与原因213、进入锗行业的主要壁垒21(1)资源壁

3、垒21(2)技术壁垒22(3)政策壁垒224、影响中国锗行业发展的有利和不利因素23(1)有利因素23市场需求的旺盛24国技术能力的迅速提升25(2)不利因素255、中国锗行业的技术水平25(1)初步加工技术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25(2)精深加工技术尚存在差距256、行业的周期性、区域性和季节性267、本行业与上下游行业的关联性268、国锗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27(1)产业链延伸趋势27(2)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趋势27四、锗行业市场供求状况271、近年来世界锗产品的供应量增长缓慢27(1)锗资源的分布特征导致世界锗产品供应增长缓慢27(2)中国宏观政策调整导致世界锗产品供应增长缓慢282、近年来

4、世界锗产品的需求增长较快283、未来市场需求情况28(1)下游产业对锗系列产品的总体需求情况28(2)太阳能电池市场对锗的需求29太阳能电池市场未来对锗产品的需求量29太阳能电池市场对锗产品的需求因素分析29(3)红外市场对锗的需求31红外市场未来对锗产品的潜在需求量31红外市场未来对锗产品的需求因素分析31(4)光纤市场对锗的需求32光纤市场未来对锗系列产品的需求量32光纤市场未来对锗产品的需求因素分析33(5)新技术发展对锗的需求35(6)国家战略储备对锗的需求36五、锗行业价格与成交量状况361、锗产品的价格走势36(1)2004年4月至2008年6月锗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36(2)200

5、8年6月末至今锗产品的国际价格37(3)2004年4月至2008年6月锗产品的国市场价格38(4)2008年6月末至今锗产品的国价格38(5)锗产品的未来价格走势39影响未来锗产品价格走势的有利与不利因素39锗产品价格与金属价格指数波动情况比较402、锗产品的成交量走势41(1)锗产品成交量对比分析41(2)锗产品的未来成交量分析42一、行业管理部门、管理体制、主要法律法规与政策1、行业主管部门与管理体制有色金属行业的主管部门为国家发改委以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其主要行业自律组织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该协会迄今尚未设立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锗业分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的主

6、要职责为: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行业行为;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有关法规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本行业国家、行业标准,并进行实施监督;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工作,采集、整理、加工、分析并发布行业信息等。2、行业主要法律法规我国政府对有色金属行业实施严格监管,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围涉与有色金属开采、冶炼、销售加工、进出口等各个环节。此外,我国政府在有色金属行业的税费、安全与环保等问题上都实施严格的监管。(1)中华人民国矿产资源法与其实施细则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86年3月19日颁布,并于1996年8月2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国矿产资源法与国务院1

7、994年3月2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中国的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各方,需要有与采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并向有关机构申请登记,以取得探矿权或采矿权。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2)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于2006年12月25日发布了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

8、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容包括:探矿权、采矿权全面实行有偿取得制度;国家出让新设探矿权、采矿权,除按规定允许以申请在先方式或以协议方式出让的以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时足额向国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在本通知发布之前,探矿权、采矿权人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清理,并对清理后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评估,首先应当以资金方式向国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对以资金方式一次性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经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在探矿权、采矿权有效期

9、分期缴纳;对以资金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且符合有关条件的,按照探矿权、采矿权人自愿的原则,在报经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批准后,可以将应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以折股方式向国家缴纳。(3)探矿权、采矿权有效期和有效期延续的规定根据国务院于1998年2月12日颁布与实施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三年。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根据国务院于1998年2月12日颁布与实施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

10、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4)使用费与价款的规定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与1999年6月7日颁布与实施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与价款管理办法,国家实行探矿权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

11、。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或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缴纳探矿权或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或采矿权价款;探矿权或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于2000年6月6日颁布实施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符合减免条件的公司可向相应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减免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幅度为:(1) 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可以免缴,第二至第三个勘查年

12、度可以减缴50%;第四至第七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25%。(2)采矿权使用费:矿山基建期和矿山投产第一年可以免缴,矿山投产第二至第三年可以减缴50%;第四至第七年可以减缴25%;矿山闭坑当年可以免缴。此外,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于2006年12月25日发布的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5)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1994年2月27日颁布并于1997年7月3日修改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的7月31日或之前缴纳上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于下一年度1月31

13、日前缴纳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成本费用。(6)中华人民国资源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其中规定在中国境开采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资源税。纳税人适用的税额,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状况,在规定的税额幅度确定。有关税额幅度为每吨0.4元至30.0元。(7)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规定,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14、了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和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管理。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与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任何企业在建设新生产设施或对现有生产设施进行主要扩建或改建之前,必须向当地环保局登记或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获得批准。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与国家发改委与环保总局等相关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于2003年7月1日生效),直接

15、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排污费或噪声超标排污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并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8)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根据1992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国矿山安全法与劳动部1996年10月3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矿场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场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根据2004年5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矿山企业必须依照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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