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要求[名称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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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要求 名称管理要求 为加强对基金会的名称管理,保障名称登记的管理秩序,制订了名称相关管理要求,下面xx给大家介绍有关名称管理要求的相关资料,期望对您有所帮助。名称管理要求以下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基金会名称的管理,保护基金会的正当权益,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要求。第二条 本要求适合用于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设置的基金会。第三条 基金会名称应该反应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基金会的名称应该依次包含字号、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以“基金会”字样结束。公募基金会的名称能够不使用字号。第四条 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应该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非公募基金会

2、不得使用上述字样。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应该冠以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冠以省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的,能够同时冠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该同时冠以市的名称。第五条 基金会的字号应该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基金会不得使用姓氏、县或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字号。第六条 公募基金会的字号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名称或字号。第七条 非公募基金会的字号能够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名称或字号,但应该符合以下要求:(一)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名称或字号,需经该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同意;(二)不得使

3、用曾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自然人的姓名;(三)通常不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的姓名。第八条基金会使用已故名人的姓名作为字号,该名人必需是在相关公益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际我国享受盛誉的杰出人物。第九条 基金会名称应该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其名称能够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基金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应该根据文字翻译的标准翻译使用,不需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条 基金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引发公众误解的;(三)有迷信色彩的;(四)外国国家(地域)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五)政党名称、国家机关名称及部队番号;(六)其它基金会的名称;(七)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八)其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严禁的。第十一条 基金会不得使用下列名称:(一)已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自撤销登记之日起未满3年的基金会的名称;(二)已注销登记,自注销登记之日起未满3年的基金会的名称;(三)已变更名称,自变更登记之日起未满1年的基金会的原名称。第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能够纠正已登记的不宜的基金会名称。第十三条两个及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相同的基金会名称,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申请在先标准核定。第十四条基金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应该冠以其所隶属的基金会名称。第十五条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名称应该依次由“基金会名称”、“驻在地名称”、“代表处(或办事处、联络处等)”组成。“驻在地名称”是指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驻在地的县或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境外基金会名称中未表明其原始登记地(国家或地域)的,应在其代表机构名称前冠以原始登记地(国家或地域)的名称。第十六条 本要求自2021年6月7日起施行。名称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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