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企业法律尽职调查董再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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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山企业并购中的法律尽职调查法律尽职调查是公司并购的一个重要的、基础性的环节和程序。律师利用其专业知识对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经营管理合法性、资产、债权债务、诉讼等情况进行书面及实地调查,通过调查,律师将调查收集的资料、信息整理汇总,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并对收购的可行性、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预防方案发表法律意见,为收购方提供决策依据。一、法律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通常情况下,法律尽职调查应囊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主要调查其成立情况、注册登记情况、股东情况、注册资本缴纳情况、年审情况、公司的变更情况、有无被吊销或注销等情况。(二)目标公司的成立合同、章程:关注该合同与章程中是否有防御

2、收购的条款、内容或规定;是否存在有关兼并、收购或者其他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转移的重大交易都需要经过公司股东绝对多数票的同意方才可以实施;是否存在禁止更换董事或轮任董事的限制,确定可否在并购后获得对董事会的控制权;是否存在高薪补偿被辞退的高级管理人员及股权权利计划,以正确分析目标公司被并购的难易程度,以及并购费用是否会增大或增大到什么程度。(三)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纪要等:在兼并的情况下,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是一定要有相应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的,这个程序必不可少。律师就要注意审查有关的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决议是否依法作出,有无达到法定的或章程中规定的同意票数,投票权是否有效等,以确保程

3、序上无瑕疵。(四) 目标公司的资产:本项所述资产是指目标公司的土地及房产、设备等有形资产。1、土地与房产的权属证书是否齐全。重点调查土地房产的用途如何、能不能转让、使用权或所有权期限多久、权利是否完整受限、有无瑕疵、有无可能影响该权利的事件,取得该权利时的对价是否已付清,有关权利的证书是否已取得,有无出租或抵押,出租或抵押的条件如何等等;2、有关机械设备,需要注意的一是其来源,性质;二是其转让限制;三是有关转让手续的办理。律师对此审查的意义在于事先发现或理顺目标公司的产权关系,事先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确保并购方取得的目标公司的财产关系清楚明白,权利完整无瑕疵,无法律障碍。(五)知识产

4、权:在一些目标公司中,以知识产权形式存在的无形资产较其有形资产可能更有价值。对于所有知识产权的审查是保证并购方在收购之后能继续从中受益,同时还应当注意是否存在有关侵权诉讼,以准确评析可能存在影响权利的风险。(六)重大合同:1、大多数公司都有若干对其发展至关重要的关键合同,此类合同如果规定在一方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时可以允许终止合同,那么对于收购方应慎重考虑收购安排。类似的情形还可以发生在企业过于依赖于某位个人的专业技术知识或经验的时候。2、收购方还应当确定目标公司在近期作出的合同承诺,有没有与收购方自己的业务计划不相一致的。3、另外,还要特别注意贷款、抵押合同、担保合同、代理合同、特许权使用合同

5、等,看是否有在目标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时,就得提前履行支付义务,或终止使用权或相关权利等的规定。(七)目标公司的劳动用工状况:主要调查是否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及职工安置补偿情况。(八)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情况:目标公司的债务可分已知的债务与潜在的债务。潜在的债务主要包括或有负债,税收与环保责任都属于或有负债中的内容。1、 对税收调查而言,应注重调查已纳税情况、有无欠缴款、有关目标公司方面的税收国家是否有调整性、是否有优惠性规定等,以避免并购方将因承担补税和罚款而增大并购成本。2、目标公司的负债,无疑会增大并购方的责任,而或有负债与当时已有争议,不久的将来肯定会提起诉讼的情况更会为并购方的责任带

6、来不确定性。这些责任虽然不能躲避,但可以在调查后作为法码从应付卖方的款项中作相应扣除或由卖方提供相应的担保以减轻并购方的风险。(九)重大诉讼或仲裁:律师当然需要了解,是否有诉讼或仲裁程序影响到目标公司,包括实际进行的、即将开始的或者有可能产生的程序。在涉及巨额索赔要求,诸如环境污染、产品责任或雇主责任等方面的索赔的情况下,并购是否还应继续进行,就需要认真斟酌。(十)必要的批准文件:凡涉及到国有股权、集体股权转让的并购,都需要事先审查一下目标公司有无批准转让的批文,该批文的真实合法有效性。此外,尽职调查的范围还应包括目标公司的设立、存续、股权、治理结构、经营、财务状况等情况。二、矿山企业法律尽职

7、调查的重点(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以下统称为“矿业权证”)的相关情况1、矿业权证是通过何种方式(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申请在先、协议等出让方式还是转让方式)取得的,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如果是拍卖或挂牌取得的,成交价格是否与矿业权出让年限直接挂钩;探矿权证上载明的勘查单位是否具备所需的勘查资质;2、矿业权证是否在有效期限内;3、勘查许可证载明的勘查阶段,探矿权的延续次数及延续阶段,以及是否存在勘查区块面积在下一次申请延续时被缩减的可能;4、矿业权证项下的矿业权是否属于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如是,转让人在获取矿业权时,是否按照评估备案的结果缴纳了矿业权价款;5、矿业权是否通过了上一年度的年

8、度检查;6、矿业权是否被政府纳入整合计划、范围,矿业权证是否存在在交易完成后无法得到延续的可能。7、矿业权是否存在权利负担或限制的情况,是否存在涉诉情况。矿业权上是否设定了租赁权、抵押权; 矿业权是否存在合作开采的情况; 矿业权是否涉及诉讼或存在司法查封、冻结的情况。8、可能对矿业权的转让及受让人受让矿业权后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矿业权是否存在争议; 矿业权人是否依法缴纳了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及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探矿权人领取勘查许可证是否已满两年(协议出让的是否满五年),不满两年的,在勘查作业区内是否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9、探矿权人是否完成了法定的最低勘查投入;矿业权人在获得探矿权时的勘查程度以及目前的勘查程度;探矿权系再次转让的,探矿权人是否能够提交比上一次转让更高勘查程度的勘查报告;探矿权人是否存在无故停工6个月以上的情况; 探矿权延期后是否存在面积缩减的因素或可能性。9、矿业权人是否依法办理了勘查、采矿用地的用地审批手续;矿业权人与土地所有人签署的土地使用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矿业权人是否按照土地使用合同的约定支付了土地使用费;是否存在土地使用合同被土地所有人依法终止或解除的风险。对矿山企业生产占用草原、林地的,是否依法办理相关占用手续。是否编制并严格履行土地复垦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等10、与开采特定矿种相关的

10、其他证照和地质资料、勘查报告及资源/储量相关的情况等(二)安全生产情况1、企业生产是否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存在被扣押、吊销等情形,企业是否被依法责令限期安全整改;2、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安全技术要求是否符合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是否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其尾矿库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3、矿山企业负责人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特殊工种工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4、依法使用、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是否办理民用爆炸物品使

11、用许可证等相关证照。除上述情况外,各省区还出台有具体的安全生产规定。尽职调查律师还要结合各地具体情况,审查目标公司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 (三)环保情况对环保的调查,包括目标公司的经营产品、经营场地与环保的关系,当初公司设立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是否通过环保审查、环保设施竣工后是否通过环保验收、现在目标公司有无违反环保规定;对废气和废水的排放、废物的存储的处置是否合法、有毒危险物质对场地和地下水的污染状况有无受到整改制裁通知。此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是否获得批准、关于环保的投资是否到位等。综上所述,律师围绕矿权进行详尽的法律尽职调查是矿业投资人进行投资的重要参考依据,随着我国找矿新机制的建立和矿产资源整合的完成,我国矿产资源业发展必将迎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为此展开的法律服务将更加专业、全面、规范,这就要求矿业律师要以更加高尚的职业操守和更加高超的专业技能为整个矿业的发展保驾护航,为矿业投资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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