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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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规制 摘要:伴伴随电子商务发展而产生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多年来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以“支付宝”为代表的一批支付平台推出多种金融、保险、证券业务,在方便大家日常生活的同时留下了法律风险,如在法律机制、金融犯罪监控和用户权益保障方面存在漏洞。对此,应该对加强相关立法,落实监管主体,强化风控和联动和维护用户权益保障体系方面进行规制,从而更加好地促进电子商务产业的良性发展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关键词: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支付宝;法律规制一、引言伴随经济的高速发展,电子商务产业日益壮大,逐步的渗透到了大家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支付手段成为了电子商务运作中的主要一环。以往上面这一

2、步骤是由传统金融机构即商业银行来实现的,尤其因网络业务上的经验不足和保守的天性而无法为发生在网络中的交易提供既便捷又安全的渠道,这给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产生及发展提供了空间。伴随1998年电子商务工程开启,首全部电子商城为网上交易和支付中介的示范平台和第一家第三方支付机构“首信易”的出现,使第三方支付机构正式进入试水阶段。2021年阿里巴巴集团推出了“支付宝”,它含有信用、支付和虚拟账户功效,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支付步骤的独立奠定了基础。2021年以后,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再局限于金融中介角色,开始对保险理财、公共事业缴费、航空、出租车领域进军。从这时起,兼具融资特征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诠释了包罗万象的资金

3、管理前景。能够说第三方支付机构已经成为中国支付服务市场的主要补充力量,它不但改变了传统的生产模式,同时也改变了传统的支付习惯,成为了中国经济新的增加点。然而,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尚存在着很多的法律风险,需要相关部门加大监管。以央行主导制订的以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措施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措施实施细则为代表的法律规范不停出台。这些监管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范在实践中已经开始发挥作用。而“支付宝”平台的飞速发展,多种新情况、新问题亟待处理,这就需要法律层面不停研究对策,从而促进电商行业的有序发展。本文将以“支付宝”为例探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规制问题。一第三方支付机构存在的问题多年来

4、国家越来越重视对网络交易的管理,出台了法律法规乃至指导性意见。不过,相较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势头,相关部门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法律依然处于滞后状态,部分法规还无法跟上其发展的脚步。作为中国第三方支付机构之一的“支付宝”所表现出的法律监管不足反应在以下若干层面。法律监管机制不成熟纵观包括电子商务和第三方支付监管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国对于网络第三方支付的监管立法长久处于探索和借鉴阶段,部分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位阶不高,存在较大的不稳定性亦不利于实施。另外,监管主体不清是该机制不成熟的另一个表现。即使“支付宝”从事和传统金融机构部分重合的业务,但相关部门尚没有制订出完善的配套法律促进其发展。国家商务部于

5、2021年出台的有关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属于政策性指导性文件,不含有法律效力;中国人民银行于2021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措施及其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于2021年出台的支付机构用户备付金存管措施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21年出台的网络交易管理措施。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均属于法律体系中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的较低等级。法律位阶的不足会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带来困扰,造成监管不足或完全不受监管的尴尬局面。比如,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处理交易过程中有责任严控利用其平台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和传统商业银行类似,在包括网络的经济纠纷中,因为信息的碎片化和不对称,部分隐蔽的违法犯罪活动难以依

6、靠第三方支付机构独立的风险系统来杜绝。有效的风险监控需要依靠覆盖广泛的信息搜集,将传统金融机构的风控数据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并轨,是对双方防范金融犯罪和其它风险的趋势所在。这需要相关立法部门提升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重视程度,提升相关法律法规的位阶。其次,支付宝本身在跨地域支付上就很有优势,常被用以跨行、异地交易。执法、司法部门在跨地域办案过程中,存在事实还未查明的情况下先冻结了用户、商家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账号,给支付宝、用户、商户带来了严重不便。假如对其立法位阶有效提升,执法、司法部门在处理方法上会有法可依,交易的三方主体会因含有对法律上的预期而更放心地从事交易活动,有利于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依

7、据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措施的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需向央行申请办理支付业务许可证,不然不能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该要求将中国人民银行认定为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主体。中国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等问题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不过央行监管范围过窄,力度不够,无法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有效监管。如在支付宝和天弘基金于2021年2月合作推出“余额宝”基金业务之时,因涉嫌违反证监会要求,证监会欲强行叫停其业务,不过因为第三方支付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中国证监会无法对其监管,最终只能责令支付宝纠错了事。中国传统金融行业采取一行三会分业监管制度,即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

8、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中国金融行业实施分业监督、垂直管理的监管模式。中国人民银行关键负责中央银行的业务,制订和实施货币政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全国银行、信托投资企业、金融资产管理企业、金融租赁企业、财务企业及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业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全国的保险市场业务。以支付宝为代表的众多第三方支付机构因兼营多个金融市场业务而难以根据传统类型进行划分,使得其从事相关业务时没有明晰的对应监管主体。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分业监管难认为继,混业经营和监管才能适应未来的发展需求。金融犯罪防控不力支付宝作为

9、新型支付平台,其便捷的支付效率轻易被金融犯罪所利用,从而扰乱金融秩序,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犯罪分子想尽措施,规避金融行业的反洗钱方法。相比于拥有较为成熟的反洗钱经验的传统金融机构,支付宝在这方面表现逊色。支付宝因具有信用中介功效,很轻易被犯罪分子所利用。为了追求高效率,缺乏传统风控信息的支付宝难以对每笔交易作出严格审查。所以,轻易被犯罪分子用作管道,经过支付宝提供的中介服务辅以分散化的资金归集,将不法财产“洗白”。同时,依据2021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有关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详细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支付宝在被利用来进行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和虚报收入方面

10、为犯罪分子极大地降低了洗钱的操作门槛。在支付宝上获取虚拟账户比较简单(自行创立账户或窃取她人已经有账户),犯罪分子经过将非法资金注入持有的若干虚拟账户后,经过B2C、C2C平台进行真实交易或关联交易将资金洗白。对于B2C、C2C平台而言,其设计目标是为了促成交易,风控能力愈加脆弱。况且它们为了取得更高的利润会有意无意地放松对异常账户的监管,无形中放任了犯罪分子的洗钱行为,危害了社会的经济秩序。用户权益保障不足用户是支付宝平台收赢利润的首要前提,用户带来的流量不但能促进广告商和商户的入驻,还能深入促进更多用户的加入。广告商的广告投放能够带来利润,商户入驻能够带来利润,商户和用户达成的交易亦能够带

11、来利润。用户选择平台的考虑之一是支付环境的安全或资金安全,所以这应该是平台追求的目标。但有的支付平台的注册协议中却要求了平台在一定条件下能够不经消费者同意就能够直接冻结、划走消费者存于账户中的资金。支付宝服务协议要求,支付宝能够“在发觉异常交易或合理怀疑交易有疑义或有违反法律要求或本协议约定之时,为维护用户资金安全和正当权益,本企业有权不经通知先行暂停或终止您名下全部或部分支付宝账户的使用(包含但不限于对这些账户名下的款项和在途交易采取取消交易、调账等方法)”即可冻结用户账户部分或全部资金和账号。消费者者想要解冻资金,除了要根据支付宝要求提供包含物流凭证、身份证、银行卡、阿里旺旺聊天统计截图等

12、资料外,支付宝本身也有权决定是否给予解冻。支付宝企业依据法律法规及法律文书的要求、有权机关的要求属于依法配合司法行政机关的行为,属法定义务,含有正当性。但依据支付宝服务协议约定和支付宝企业单方面判定就可决定冻结存款或账户显然超出了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行为的范围和合理边界。支付宝服务协议还约定“本企业有权了解您使用本服务的真实交易背景及目标,您应如实提供本企业所需的真实、全方面、正确的信息或资料;假如本企业有合理理由怀疑您提供虚假交易信息的,本企业有权临时或永久限制您所使用本服务的部分或全部功效”。用户递交信息材料的真伪应由权威部门认定,假如只是支付宝企业单方做出认定,那么显著缺乏说服力。支付宝只是

13、一家商业机构,在取得法律授权之前不得随意处理用户的正当财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措施要求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只有在明知或应知用户的支付业务牵涉违法犯罪活动时才可冻结用户的支付业务,支付宝将这一权限扩张到自己可单方面签订冻结资金和账户的标准,显然组成了权力的滥用。根据相关法律要求,必需是有权的司法、行政机关依职权在法定的情形下才能冻结公民财产,并遵照百分比标准,冻结存款、汇款的金额应该合适,必需和推行行政决定的金额或违法行为的情节相适应。有关划拨消费者账户资金问题,支付宝的争议处理规则约定“本规则未能明确的,交易双方授权本企业自行判定并决定将争议货款的全部或部分支付给交易一方或双方”。就是说它可根

14、据其依据争议处理程序依据自己判定做出的结论单方面实施,将争议货款的全部或部分支付给交易一方或双方。若争议双方选择自行协商或经过司法路径处理的;在支付宝要求的时间内未协商一致或执法、司法机关未受理的,支付宝也能够强行将货款退返给买家或打款给卖家。这其中问题在于,支付宝企业没有对其自行处理结果的法律实施力,这种划拨行为和其本身性质不符,侵犯了司法机关处理纠纷的权力。即使争议处理规则中约定用户同意将争议交由支付宝企业根据规则确定的程序进行处理,仍不能得出支付宝企业能够强制实施处理结果的结论,因为强制实施力作为国家强制力的组成部分,直接侵害公民的财产权利,只有法定的相关机关才能行使。这就是仲裁机构、公

15、证机构的仲裁裁决、公证文书即使含有法律效力,但最终的实施仍须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裁决进行强制实施。退一步讲,即便未来支付宝的争议处理程序能够得到法律的认可,可实施部分还是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才行。安全保障义务方面,第三方支付机构以约定在先为由,有推卸责任之嫌。支付宝服务协议约定“:使用转账服务是基于您对转账对方的充足了解(包含但不限于对方的真实身份及确切的支付宝登录名等),一旦您选取转账服务进行转账,您应该自行负担因您指示错误(失误)而造成的风险。本企业根据您指示的收款方并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完成转账后,即完成了当次服务的全部义务,对于收付款双方之间产生的有关当次转账的任何纠纷不负担任

16、何责任,也不提供任何形式的纠纷处理路径,您应该自行处理相关的纠纷。”表明看来似乎没什么问题,消费者既然发出了指令,自然应该对指令的后果和可能的风险负担对应的责任。但指示的概念是什么表述不清。实际上,在第三方支付机构交易中,用户所能发出的全部指示全部是支付平台预设好的。既然第三方支付机构对指示的发出有参加其中,就应该对其预设的行为后果负责,对可能因为程序设计缺点造成的风险,支付*当负担对应的责任,而不能仅仅因为指令由用户直接发出就要求其用户负担全部责任。3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法律规制的完善伴随中国第三方支付机构数量和业务不停增加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电子商务行业中逐步成熟,规范第三方支付机构逐步成为社会共识。为有效促进消费者信心,维护电子商务行业相关业务的有序开展,对目前第三方支付存在的法律风险应该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和相关外国的立法实践进行控制,从而实现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法律规制的完善。完善相关立法目前中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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