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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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买受人将其应当交付的合同总价款,按照一定的期限分批支付给出卖人的买卖合同。(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标准从我国合同法第167条的规定来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对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形式,与一般买卖合同确实定方式一样。而对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时间,合同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出卖人应于买受人交付第一次价款的同时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对此,结合我国合同法关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规定的精神来看,出卖人也应于买受人交付第一次价款的同时交付标的物。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定。(二)

2、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确定标准依民法通那么第72条的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获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33条那么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应从何时起转移,在理论中还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首先应从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从价款全部支付完毕时转移。第二种观点认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成立后,出卖人应按合同规定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直接占有,但并不必须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标的物的

3、所有权是否转移,由双方自行协商。第三种观点认为,分期付款买卖不影响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买受人获得标的物时即获得其所有权。第四种观点认为,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除法律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出卖标的物所有权自出卖人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第五种观点那么认为,无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有无所有权保存的约定,应推定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付清全部价款同时转移给买受人。结合我国合同法、民法通那么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标的物转移的时间确定,可以按以下原那么处理:1.法律对所有权的转移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按法律的规定认定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如法律规定不动产所有权自登记之日起转移,所以商品房分期付款

4、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即房产的所有权应自办理房产所有权登记之时转移。局部动产如机动车、船舶等交通工具的所有权也自登记过户之日起转移。2.法律对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没有规定的,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对所有权的转移时间自行约定,假如当事人约定标的物并不在交付之时转移的,那么依其约定,如所有权保存的买卖合同(所有权保存是指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在出卖人交货后,只有当买受人充分履行付款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才转移到买受人手中;在此之前,出卖人将一直保存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并在买受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时,出卖人有追索标的物的权利)。3.法律没有对标的物所有权的保存作出明确规定,当事人也没有作出特别约定的,标的物的所有

5、权自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之时转移给买受人。(三)因买受人违约而产生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的审理标准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由于买受人系分期付款,所以,出卖人难免有收不回买卖合同价款的可能,而且因买受人的不同,这种风险的出现几率也会有所不同。因此,对于买受人的这种违约的危险,出卖人会想尽方法加以防止,其中,约定期限利益的丧失条款或者合同解除条款,那么是出卖人在买受人违约时所采取的救济方法,也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违约时的责任承当的特殊形式。1.期限利益丧失条款的适用标准。所谓期限利益丧失条款,是指买受人迟延支付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价款到达法律规定的程度时,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剩余的全部价款,买受

6、人将丧失其在分期付款买卖中的期限利益。期限利益条款是为了保障出卖人可以收回全部价款而设的防范措施性质的条款,也是买受人违约时出卖人所采取的救济手段。但该种措施假如被出卖人滥用,那么会损害买受人的利益。因此,各国法律对期限利益丧失条款均加以一定的限制。我国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规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到达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对出卖人恳求提早支付全部价款的特别约定的上述限制,属于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不得限制、排队或者违背这些限制,否那么可以认定为无效条款。但是,需要指出,并非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就会导致合同无效

7、,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买受人的利益,假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对保护买受人利益更为有利,那么不属于违背法律规定。2.合同解除条款的适用标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解除条款,又称为失权条款,是指在买受人违约时,出卖人可以解除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而取回标的物的条款。我国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到达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对于出卖人解除权的行使,应按合同法此条规定的限制条件认定。即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到达价款总金额的五分之一时,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虽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但该约定的条件不应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否那么

8、,不利于对买受人的利益进展保护。另外,不管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否约定了所有权保存条款,出卖人均在法律规定情形出现时有权解除合同,否那么不利于保护出卖人的利益。且我国合同法并未要求出卖人在解除合同前对买受人先施行付款催告程序,这是对出卖_利的保护,即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已经达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那么构成了对出卖_利的极大损害,法律允许出卖人不经催告而径行解除合同,完全是合情合理的。在因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到达法律规定数额时,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因被解除,那么买受人因合同而获得的标的物应当返还给出卖人,即产生恢复原状的效果。出卖人也应当将已经收取的价款返还给买受人。但是,出于对出卖人利益保

9、护的需要,我国合同法第167条第2款规定,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因买受人原因此由出卖人解除合同时,出卖人可以向买受人恳求从应当返还的价款中支付或者抵扣一定的金额,作为该标的物的使用费。而对于该标的物的使用费的详细金额如何确定,合同法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结合审讯理论,对此种使用费的计算,可以比照租金来确定,即按买受人使用标的物的期限及单位时间的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来计算,在使用费确定后,使用费低于买受人已交付的价款的,出卖人应依扣减法即扣除已经交付的价款中的使用费,将剩余的局部返还给买受人;假如使用费高于已经支付的价款的,那么出卖人还可以恳求

10、买受人补足使用费。另外,在出卖人因买受人违约而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出卖人除了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标的物的使用费外,还可以要求买受人给付赔偿金或者违约金。其中违约金应以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为承当的原那么。而对于出卖人的损失,那么既包括积极损失,也应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编辑推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出卖人:_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_以下简称乙方 今甲方出卖人兼所有人与乙方买受人兼使用人就产品分期买卖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本合同的标的物为_ ,分期付款总额定为人民币_元整。乙方可以按照以下规定支付款项予甲方: 1前款_元。 2余款_元。 3月息_元。第二条 乙方预付_元予甲方,余款自_年_月_日至_

11、年_月_日止。每月_日前各支付 _元。 第三条 乙方可以就上述提供担保,于本合同成立时,以前条所载的金额与日期,开出支票_张交付甲方。 上述支票的保管处理权限屑甲方,每次交付支票,即视为乙方归还贷款。 第四条 甲方于本合同订立的同时,将_产品交予乙方,并同意乙方对该产品的使用。第五条 乙方假设能支付第二条分期付款金额及其他应付的各项费用,须自支付日始以日息_分支付甲方作为延迟损失金。第六条 乙方须以正当的方式使用 _产品,假设有违背,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 乙方连续两次未支付价款,并且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到达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甲方可以恳求乙方支付到期以及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12、。甲方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乙方恳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_ 出卖人甲方:_买受人乙方:_年_月_日机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以下简称丙方 上列甲乙双方就机器的买卖事宜,订立合同如下:第一条甲方根据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将机器售予乙方,乙方买受。第二条买卖价款与付款条件规定如下:1.总金额人民币元整。2.付款方式:1于本合同成立时,即

13、付预付款 元。2余款元,在交货试机完成后,分二十期平均摊付。3分期付款的支付日期,以定金付日该月的翌月开场,每月二十日之前截止。4为支付上述分期付款,乙方应与丙方以共同汇出的名义,汇出支票二十张付予甲方。支付日期定于机器交付之时。第三条交货的时间与方法规定如下:1.交货时间为 月 日前。2.交货地点约定于乙方的 工厂,应安装妥当,并先行试机。3.试机完成后,甲方应将机器交付乙方,乙方那么须依第二条第2款第4项的约定,将二十张分期付款的支票支付甲方。第四条机器的所有权暂由甲方保存,待乙方付清第二条所列全部货款时,再将所有权移转予乙方。第五条机器交货之后,假设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而致机器毁损、遗失时

14、,一切责任由乙方负担。第六条丙方与乙方须连带对甲方保证,对依本合同发生的一切应负债务除货款债务外,还包括毁损、赔偿债务负完全支付的责任。第七条乙方或丙方假设发生以下事项,那么与本合同有关的债务无需通知催告,即自动消失,分期付款的所有余款皆必须一次付清。1.乙方或丙方的支票无法兑现,或停顿付款的;2.乙方或丙方有滞纳租税,或有破产、和解及其他类似判决上的情形的;3.机器被依法扣押或先予执行等情形的;4.机器因乙方的成心或重大过失,以致毁损、灭失的;5.乙方从未支付第二条所列分期付款的;6.其他违背本合同的事项。第八条乙方应根据正确用法使用机器,并由优秀的管理人员负责保管。第九条乙方发生第七条情形的,即失去使用机器的权利,且该机器必须归还甲方。第十条假设发生第九条的情形,甲方可对撤回的机器作适度的评估,并将货款与评估之间的差额作为损害赔偿金,连同已收取的货款,抵消债务,如有余额那么退还乙方。第十一条甲方需保证机器的性能完全与说明书如附文相符,且交货后一年内自然发生的故障,甲方亦需负责修理。第十二条机器交货后经三个月的,除前条规定的情形外,甲方不负所有瑕疵的保证责任。即使交付后三个月内,亦只容许更换机器,因机器故障而发生的损害,甲方不负其责。第十三条有关本合同乙方的债务,期满后的赔偿金定为日息四分。第十四条对于机器,乙方需为甲方办理由总货款扣除预付款的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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