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零星作业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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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零星作业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指引一、为有效指引零星作业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制定本指引。二、巡查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如发现本指引中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的规定立即制止,并督促整改,违法主体拒不执行的,由巡查人员上报街道集中受理平台,街道集中受理平台分派本指引确定的执法主体依法查处。三、各街道在查处本指引中的违法行为时,首先查处零星作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如未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但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则将其分派移送其他监管部门,适用其他行业领域的法律法规查处。附表1:零星作业常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执法查处指引附表2:零星作业常见其他违法行为执法查处指引附表1:零星作业

2、常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执法查处指引违法主体违法类别序号具体违法行为执法依据执法主体零星作业实施单位(含个人)安全管理1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街道安监执法中队2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

3、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3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4未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防护用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

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5经责令消除隐患,拒不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主体违法类别序号具体违法行为执法依据执法主体零星作业实施单位(含个人)安全管理6作业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监督检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

5、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街道安监执法中队7作业负责人违章指挥从业人员、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

6、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业主(属于单位形式的零星作业业主)8属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业主未对承包零星作业的单位或个人统一协调、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附表2:零星作业常见其他违法行为执法查处指引违法主体违法类别序号具体违法行为执法依据执法

7、主体零星作业实施单位(含个人)市容市貌1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上空及住宅、楼宇间设置架空管线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上空及住宅、楼宇之间设置架空管线。对原有的不符合要求的架空管线,设置者应当按主管部门要求的期限拆除;拒不拆除的,主管部门可以强制拆除。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管线。街道城市管理执法机构2私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所、城市规划待建地、预留地搭建临时建(构)筑物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所、城市规划待建地、预留地搭建临时建(构

8、)筑物等设施,但根据规划设置的市政公用设施除外。违反此规定的,由主管部门强制拆除违法设施,并可以按每处设施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3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深圳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一)未经城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立柱广告、支架式广告、电子显示屏广告和墙体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1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实行按日计罚,每日罚款1万元,计罚期间自城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城管部门查验确已拆除之日止;当事

9、人申请查验的,城管部门应当于申请当日实施查验,未能于申请当日实施查验的以申请日为查验日;按日计罚累积处罚总额不超过10万元;未经城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其他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5000元罚款。违法主体违法类别序号具体违法行为执法依据执法主体零星作业实施单位(含个人)市容市貌4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未按照审定的位置、规格、时间设置广告或擅自改变广告设施的功能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按照审定的位置、规格和时间设置,不得擅自改变广告设施的功能。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保持完整、美观、安全,对陈旧、残缺、脱落、易倒塌的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或

10、者拆除。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修复或者拆除,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街道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城市绿地5违规占用、毁坏绿地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第四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 (一)以采摘、攀折、钉拴、刻划、缠绕等方式损害植物; (三)在公共绿地焚烧、堆放、采石取土、开垦种植、私搭乱建; (六)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或者绿地范围内的供排水设施等;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一百元以上五

11、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规定的,按照所占用或者损毁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规划土地6违规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第三十五条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以及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或街道综合执法机构违法主体违法类别序号具体违法行为执法依据执法主体零星作业实施单位(含个人)零星作业实施单位(含个人)消防安全7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

12、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辖区消防部门8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个人有本款违法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款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9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1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个人有本款违法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款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10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个人有本款违法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款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主体违法类别序号具体违法行为执法依据执法主体零星作业实施单位(含个人)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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