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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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篇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植物状态或去皮层状态。 、真性或假性延髓麻痹。 3、四肢瘫肌力级以下(含4级)。 4、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5、中度(含中度)以上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严重肌肉疾病(全身型重症肌无力、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 、单肢瘫肌力级以下(含级)。 8、完全性混合性失语。 9、智能障碍,I测试45。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1、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级。 2、单肢瘫肌力3级。 3、完全性运动性失语。4、智能障碍,IQ测试654。 5、癫痫大发作每月3次以

2、上(含3次)。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轻度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2、肌肉疾病影响工作。3、不完全性失语。 4、智能障碍,Q测试54。 说明 (1)引起肢体瘫痪的各种神经系统疾病,原则上须经半年以上(含半年)系统治疗。 (2)植物状态是昏迷后遗留的一种特殊意识障碍,表现为: 智能活动丧失。 不会说话,也不理解他人语言。 不能随意运动,但对刺激可有屈曲逃避反应。觉醒时睁眼,眼球无目的地游动。 主动饮食能力丧失,但可有吞咽或咀嚼动作。 大小便失禁。 脑电图平坦,后期可有高幅慢波。(3)去皮层状态是双侧大脑广泛损害造成的一种特殊意识障碍,表现为:睁眼昏迷,保持觉醒与睡

3、眠的周期节律,觉醒时睁眼凝视或双目无目的地游动,其实对自身及周围环境一无所知。 缺乏有目的运动,但可有咀嚼、吞咽动作和对刺激的逃避动作,常可引出双侧病理反射。 去皮层强直,即前臂屈曲、内收,下肢直伸、四肢腱反射亢进。 植物神经障碍,可因身体内外不同原因的刺激而诱发瞳孔散大、大汗和呼吸、脉搏的改变。(4)失语是一种病灶性皮层功能障碍,是在没有精神障碍、感觉缺失和肌肉瘫痪的条件下,患者失去用言语或文字去理解和思维表达能力,前者为感觉性失语,后者为运动性失语,二者兼而有之则为混合性失语。(5)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震颤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

4、度: 重度运动障碍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和穿衣,需由他人护理。 中度运动障碍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轻度运动障碍完成上述动作虽有一定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6)神经系统疾患引起的视力障碍按眼科标准鉴定。 (7)癫痫的诊断要有确切的病史,脑电图显示异常癫痫波。劳动能力鉴定需根据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的发作情况进行判断。癫痫患者一般不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如伴有智能障碍可按智能障碍程度鉴定。精神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1、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

5、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患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3、难治性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50岁以上(含5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5、智能障碍,Q测试45。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1、患精神分裂症经治疗后仍有轻度精神症状,社会功能轻度受损者。 2、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后缓解,需定期随访者。、由癫痫病导致的智能减退,测试5569。4、

6、智能障碍,测试4654。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1、患精神分裂症经二年治疗后仍残留某些精神功能缺损,而且相当长时期持续存在,个人生活尚可自理。、智能障碍,I测试554。 骨科 一、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强直性脊椎炎造成脊椎关节骨性融合、生理弯曲消失,脊椎功能严重障碍,导致自主移动困难者。 、颈胸椎或腰椎强直性脊椎炎伴髋关节强直。 3、非稳定型颈椎滑脱须手术固定或外固定者。 4、椎管狭窄造成上下肢体功能严重障碍,导致自主移动困难者。 5、三肢瘫或二肢瘫且其中一肢肌力3级。 、双腕关节强直伴指关节强直,不能完成抓握动作。7、一侧肩肘两关节

7、功能完全丧失。 、下肢膝关节以上部分截肢。9、双足或双踝关节畸形伴功能严重障碍无自主移动能力者。 、一侧下肢髋、膝、踝三关节同时强直导致自主移动困难需靠工具者。 1、双髋或双膝关节强直,导致自主移动困难需靠工具者。 二、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强直性脊椎炎造成脊椎关节生理弯曲部分消失,脊椎功能中度障碍,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2、颈胸椎或腰椎强直性脊椎炎伴有生化指标异常,有药物依赖者。 3、稳定型颈椎滑脱手术固定或外固定者,目前病情稳定者。 4、椎管狭窄造成肢体功能中度障碍,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5、三肢瘫或二肢瘫且其中一肢肌力4级或单肢肌力3级。 、双手指关节强

8、直不能顺利完成握拳动作。 、一侧肘关节强直在非功能位导致肘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下肢膝关节以下部分截肢。 9、单足或单踝关节功能中度障碍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10、单膝关节强直,髋关节屈曲可达0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有脊椎炎病史,但脊椎关节间隙、生理弯曲存在,脊椎功能轻度影响,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颈椎或胸椎或腰椎脊椎炎,目前病情稳定者。 、稳定型颈椎滑脱外固定后,目前病情稳定者。篇二: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指南 20X年沈阳市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指南 沈阳市劳动鉴定康复管理办公室 二一四年二月为做好2X年沈阳市非因工伤残或

9、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保证本年度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平稳有序地进行,现将22X年沈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流程、工作分工、体检及其他注意事项等材料印发,制成本指南,望遵照执行。 一、20X年沈阳市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流程: (一)材料申报并初审。 (二)材料复审。 (三)组织体检。 (四)安排鉴定。 (五)专家复核。(六)网上公示。 (七)结论录入及下发。二、区、县(市)需承担的主要工作:(一)申报鉴定的基本要求及时间安排 1、受理部门:企业在职人员申报应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将材料呈报到其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市)人社局行政部门;失业人员申报应由本人或家属将材料呈报到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

10、(市)人社局行政部门;区属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申报应由所在单位将材料呈报到各区、县(市)人社局行政部门;市属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申报应由所在单位将材料直接呈报到市鉴定办。、准备材料: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应向各区、县(市)人社局提供:身份证(第二代)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原件与复印件核对一致后返给申请人,复印件随材料存档)。近期免冠一寸照片1张(粘贴到申请表指定位置)。既往病历资料(门诊或住院病历)。 、各科病退的申报安排: (1)神经科患者申报时间为3月份-4月份; ()内科、骨科患者申报时间为5月份-6月份;(3)眼科、耳鼻喉科、精神科、外科、皮肤科患者申报时间为7月份。 (4)各科补充申报时间

11、为9月份。()恶性肿瘤患者申报时间为3月份-9月份。(二)审核鉴定材料1、审核病历资料 (1)曾住院治疗的病人,申请登记时需提供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志的复印件,并在封面和骑缝处加盖医院病案室章或医务科章,没有加盖印章的住院病历视为无效病历。(2)未住过院的鉴定申请人,需准备好门诊病历(每月二次以上的门诊系统治疗)及相关检查报告(原件、复印件)。 (3)对于病史长、病情重、但无法提供既往病历资料的申请人,要到居住地社区开具证明并向所在区、县(市)人社局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呈报市鉴定办,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专家组批准后方可体检。 、审核病程依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程度标准(国标及省标)对

12、各种疾病病程的要求,对申请人的病程进行审核,病程=申报病退时间所申报疾病的入院时间。(1)精神分裂症、难治性情感障碍、难治性强迫障碍的患者需5年系统治疗史,以首次入院时间为准(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需2年系统治疗史)。 ()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者需2年系统治疗史(须提供市级以上神经内科住院病历,并提供长期用药记录)。(3)脑血管疾病(如脑梗塞、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外伤等)患者需经半年以上的系统治疗史。(4)恶性肿瘤、艾滋病患者病程不做要求。()除上述疾病外的其它疾病均需1年以上的系统治疗病史。(三)指导填写鉴定申请表 初审合格人员要逐项认真清晰填写鉴定申请表,必须本人签字确认。并按要求加盖相关

13、印章。如因表内项目填写不全、字迹号码不清等原因,影响办理因病退休(职)手续者责任自负。 (四)将鉴定申报人基本信息录入“沈阳市劳动能力鉴定系统”。 (五)送交市鉴定办复审。提供材料包括:鉴定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病历材料(用药记录、社区证明等)以及从“沈阳市劳动能力鉴定系统”中导出的电子版表格(要求把每个人的鉴定编号标记在档案袋正面)。(六)负责将初审或复审不合格的申报材料,返还申报人。 (七)负责领取市鉴定办下发的结论,并下发给申报人。 三、市鉴定办承担的主要工作 (一)复审鉴定材料并核实其真伪。 (二)为复审合格的申报人建立鉴定档案。不符合申报要求者将申报材料退回县区人社局。(三)协调定点

14、医院:通知申报人医学体检的时间、地点;监督定点医院医学体检工作。 (四)按病种安排鉴定、通知申报人鉴定时间、地点。 (五)从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鉴定专家参与鉴定。(六)安排鉴定专家复核鉴定结论。 (七)在鉴定后2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特殊情况不超过30天。 (八)在沈阳人社网()公示鉴定结论,公示期7天。篇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02X年02月15日来源: 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劳社部发202X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了规范

15、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 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二二年四月五日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总则 2. 本标准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个程度档次。2.2 本标准中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3 本标准中的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 .4如果伤病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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