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微生物重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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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微生物重点总结 国家环境保护环境微生物利用与安全控制重点实验室 开放基金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本着“开放、竞争、协作、创新”的原则,为了在环境微生物利用与安全控制领域创造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学术环境,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加强与国内外知名学者交流,提升国内整个领域的研究水平,重点实验室每年将筹集一定的经费作为开放基金,支持本领域相关课题的研究。 第二条 为完善开放课题的管理和实施,充分发挥开放课题对国家环境保护环境微生物利用与安全控制重点实验室科研工作的强化和补充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二、基金资助范围 第三条本重点实验室的主要研究方向为。污染物生物毒性与风险评价;污染物生物

2、降解机制与调控;环境微生物资源开发与污染治理;有害环境微生物控制。以下各领域内的课题申请将获得优先资助。 1、(1)(2)()(4) 2、(1)(2)() 3、(1)(2)污染物生物毒性与风险评价新型毒性检测方法和体系的建立; 各类污染物生态风险和健康风险的指示性生物标志物的筛选;重要环境污染物的筛选与诊断; 污染物的健康与生态风险综合评价方法及指标等。污染物生物降解机制与调控境微生物及其群落结构的监测技术; 典型环境的环境微生物群落功能结构和多样性解析;污染物的生物转化与分解的机理及调控等。环境微生物资源开发与污染治理 环境污染物高效降解微生物的分离、筛选与功能开发;环境微生物产品的开发与利

3、用;(3)基因工程微生物的构建及其环境释放安全性、有毒有害有机物的生物控制技术与工艺; (4)(5)(6)(7)(8) 4、(1)(2)()()污染控制工程中的生物学过程与控制理论;污染环境的生物净化与生态修复原理与技术;功能微生物产品的安全评价及技术规范;功能微生物检测的技术标准与规范;环境污染生物控制技术标准与规范等。有害环境微生物控制病原微生物的现代检测技术;再生水消毒技术; 病原微生物的高效控制原理与技术;有害藻类的高效控制原理与技术等。 第四条 基金资助三种形式的课题。一是国内外科研人员都可以在本实验室课题申请指南范围内提出课题申请,经学术委员会和实验室主任批准资助后,作为本实验室的

4、客座研究人员,来本实验室开展项目研究;二是申请人在其原单位独立完成的课题;三是申请人自带一定经费,仅来本重点实验室利用仪器设备的课题;申请人来本重点实验室进修的课题。基金资助力度为5万/课题,课题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若已超过申请书所确定的截止时间半年仍未结题者,实验室将不再预留此项研究经费,如必须持续较长时间的重大课题,可分阶段申请。 三、基金申请与审批 重点实验室每年公布一次国家环境保护环境微生物利用与安全控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申请指南,自公布之日开始受理开放基金的申请,申请时间以电子邮件申请时间为准,逾期不报,又不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处理。 第五条 申请者必须是某企

5、事业单位固定研究工作人员,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一般要求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读研究生和已离退休的科研人员不得作为申请项目的负责人,但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 第六条 申请人应根据国家环境保护环境微生物利用与安全控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研究课题管理办法,按规定格式填写国家环境保护环境微生物利用与安全控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申请书。 第七条 课题申请书先由学术委员会审核、择优推荐,最后由实验室主任批准,并建议资助金额,正式接受申请人为本实验室的客座研究人员。实验室将学术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申请者和项目组主要成员的申请项目数,连同在研的基金项目数不得超过两

6、项。已获得资助者再次申请,申请书须附已资助项目的研究进展报告或结题报告和主要研究成果(一式一份)。 四、课题的管理 第九条 课题获得批准后,申请人需和重点实验室签订课题协议/合同。并严格按照协议内容开展课题工作和经费使用。如需中途改变计划或变更课题研究内容、范围以致影响最终成果时,必须得出书面报告,经实验室主任同意,重点课题需报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 在课题中期时,申请人需提交课题进展报告,汇报课题进展情况及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第十一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有权检查资助课题及其执行情况,发现问题时,有权将问题报告、提交给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视问题的严重程度,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均有权要

7、求课题负责人对课题进行整改、暂时中止或取消基金资助。 第十二条 开放课题成果的主要体现方式是发表高水平的论文或申报专利。对每个课题要求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其中一篇为si收录的论文。 第十三条客座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要遵守实验室各种规章制度和仪器操作规程以及校纪校规。损坏仪器设备与其他财物者,要酌情赔偿。 五、课题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放基金资助项目纳入清华大学科研财务,建立课题帐户,实行单独核算,由课题负责人掌握经费使用权,所有有效单据经课题负责人、经办人及验收人签字后,在开支范围内在科研财务进行财务结算。课题工作年度末,课题负责人应提交本年度课题执行情况报告。对执行情况较差的课

8、题,实验室有权中止资助。 第十五条课题经费只能用于立项开放课题的研究工作。开放课题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 .与资助课题直接有关费用(包括材料费、仪器及设备购置费、仪器设备租用及维修费、加工费、测试费、燃料动力费等),不少于总资助额的60。 2.凡在本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的单位人员,在清华大学内住房费、交通费和生活补贴,参照清华大学科技处客座人员有关待遇规定办理,经费由所参加的课题经费中支付。 .参加学术会议(会议论文成果应与开放课题的研究内容有关)及论文的打印、邮寄和发表费等。不超过总资助额的%。 4.客座研究人员在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所需的差旅费。 5客座研究人员在执行课题期间,需要回原单位办事或

9、参加其他学术活动,需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其往返路费、旅差费由原单位负责。 .参与研究的学生的劳务费,不超过总资助额的15%。 第十六条课题应尽可能使用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因工作需要且本实验室确实无力解决的少量设备和测试项目,经本实验室批准后方可外购、外测,并凭发票在本项经费中支出,并按照清华大学有关物资管理条例办理固定财产登记。所购的设备归本实验室所有,相关测试资料归本实验室归档。 第十七条课题研究结束后,节余的经费及剩余的原材料、消耗性器材等一律留在本实验室,不得带走或它用。 六、学术成果管理 第十八条基金资助项目完成后,请认真填写项目结题报告,交实验室主任签字通过、存档,并作为下一期申请的依

10、据之一。基金资助项目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评议鉴定资料等,均应标注: 中文:国家环境保护环境微生物利用与安全控制重点实验室,清华大学,北京,10084英文:senvonmentalpotecikylabortyofiroganismaplicatinariskcontrol(marc),tsinhuniersit,1008bijing,ch并标注获得“国家环境保护环境微生物利用与安全控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nomarc)”。未标注的,验收时不计入成果。 第十九条自带项目和经费在本实验室工作取得的成果或发表论文需注明“国家环境保护环境微生物利用与安全控制重点实验室完成”。 第二十条基金资助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包括收集到的资料、研究报告、相应软件及其测试检验报告等)归研究者及本实验室共同所有。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环境微生物利用与安全控制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清华大学 国家环境保护环境微生物利用与安全控制重点实验室 202年月 本文档系网络所得,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本人定尽快处理。第 1 页 共 1 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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