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上班突发疾病猝死法院判属于工伤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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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前上班突发疾病猝死 法院判属于工伤应赔偿 擅自提前一个小时上班,驾校司机许某在带领学员练车时突发疾病死亡。许家人找到驾校要求索赔时,却被告知不属于工伤。日前,经两级法院审理,认定许某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与其职务有内在关联,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属于工伤。【案情回放】许某是沈阳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的教练。驾校每天上午工作时间为8点半至1点半。20年11月的一天,许某7点半提前上班给学员指导练车,其间突然出现呼吸急促等症状,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许某去世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可驾校对认定结论不服,认为教练员未经其同意擅自提前上班对学员教学,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属于工伤。随后

2、,驾校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工伤认定。【法庭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在教授学员驾车的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规定,应视同工伤。许某作为驾校的教练员,为了单位利益提前到岗教授学员,履行工作职责,属于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原告驾校提出许某突发疾病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诉称理由与法律规定不符。法院遂判决,维持人社伤认字【202X】第77号工伤认定决定。一审法院判决后,驾校不服提起上诉。日前,市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说法】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之外,如果与其职务有内

3、在关联时,也可认定为工伤。虽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最终认定许某属于工伤。驾校心里虽不服气但也只能遵从判决。而本案中,职工未经用人单位同意,提前上班发生伤亡是否属于工伤,也成为了最大的争议焦点。对此,审理此案的法官进行了释法。所谓工伤,是指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即可看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只是判断职务行为的一般条件,并非必要条件。工伤一般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之外,如果与其职务有内在关联时,也可认定为工伤。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所受到的伤亡,并非都可以认定为工伤,比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从事与职务无关的

4、行为受到伤害,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因此,职工提前上班受到伤亡,可能是工伤,也可能不是工伤。判断的标准为是否与其职务有内在关联。工伤保险条例只规定了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对职工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并没有进行规定。本案中,教练员未经驾校同意擅自提前上班对学员教学,违反了驾校上午8点半至12点半上班的规定,是用人单位禁止的行为,但不属于限制其职务的范围,而属于限制其职务范围内的行为方式。教练员的职务就是教学员驾驶,其提前上班仍是教学员学习驾驶,未超出职务范围,其点半开始上班教学员驾驶,属于职务范围内的行为方式不对。因此,教练员提前上班虽违反了驾校的规章制度,但属于违反驾校禁止其职务范围内的行为方式的行为,故而教练员受到伤亡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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