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考试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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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论刑事诉讼的目的刑事诉讼目的是一种较为宽泛的表述措施,自身涉及如下三个概念:一是指刑事诉讼活动的目的,即刑事诉讼活动所要达到的目的。二是指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即制定刑事诉讼法所要达到的目的。三是指刑事诉讼程序的目的,即刑事诉讼程序自身所要实现的目的。刑事诉讼程序以直接追求程序公正为目的。刑事诉讼程序的目的与刑事诉讼法的目的的区别在于,刑事诉讼程序本质上只追求公正并不考虑效率,而刑事诉讼法则要兼顾效率,或者说刑事诉讼程序关注的是通过实现程序公正保证明体公正,而刑事诉讼法则要在兼顾效率的同步对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必要限制或消减。总之,刑事诉讼程序直接追求程序公正,刑事诉讼法直接追求程序正义。刑事诉

2、讼法的修改,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刑诉法第2条。立法的这一项历史性变化,对刑事诉讼的理论和诉讼实务而言,必然带来诉讼目的的转型。即从单一的“惩罚犯罪”转向双重的“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在诉讼活动中,不能为了“维稳”而一味地注重惩罚犯罪。这一变化和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目的变迁与发展是完全一致的。摘要:长期以来,刑事诉讼目的始终被视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这种老式的双重目的论曾经极大地推动了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但由于这种理论范式脱离了现代法的价值目的体系,与民主法治社会的核心理念相悖,违背刑事诉讼基本原理,与有罪推定思想有先天的契合性,司法实践中容易助长法律虚无主义和程序虚无主义,导致冤假错案不断滋生,

3、对宪政秩序和公民权利都构成严重威胁,应予废止。重构以合法程序和保障人权为诉讼目的范式的新刑事诉讼法学,是目前最急切的学术任务。核心词:刑事诉讼目的 打击犯罪保障人权 合法程序一、有关刑事诉讼目的的学说任何一部法律都是为了限制公权力,刑事诉讼法也不该有例外。刑事诉讼的目的也就是立法者预先设定的,进行刑事诉讼所要达到的具体目的。刑事诉讼目的与刑事诉讼法目的,是应当辨别的。刑事诉讼就是为解决被告的刑罚权如何合用的问题,重要是为理解决刑罚权的合用问题。而刑事诉讼法是具有价值判断的意蕴,它的作用是为了使刑事诉讼向文明的方向发展。辨别刑事诉讼目的与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在工具价值之外赋予另一种价值理念。刑事诉

4、讼法第1条和第2条规定是国内刑事诉讼目的的法律根据。目前学界有关刑事诉讼目的的学说重要有四种:1、犯罪控制说该说把控制犯罪视为国家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首要目的,刑事诉讼程序重要是作为国家实现这一目的的工具而存在的。2、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说该说觉得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的目的所在,应当追求两者的统一。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不也许并重,两者在发生冲突的时候,必然要选择侧重于其中的某一方面。3、刑事诉讼目的层次说该说把刑事诉讼的目的分为直接目的和主线目的,直接目的是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主线目的是维护宪法制度及其所确立的秩序,尚有一种分法是把刑事诉讼的目的分为浅层目的和深层目的

5、,浅层目的就是上面说的直接目的和主线目的,深层目的就是通过刑事诉讼实现自由,平等,公正和安全。4、自由与安全说该说是在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来提出的,以追求自由和安全的统一作为刑事诉讼的目的。但是自由和安全往往被视为刑事诉讼的价值目的或价值形态,如果用它们来表述刑事诉讼的目的,必然导致目的和价值的混淆。5、合法程序和保障人权说该说觉得任何刑事诉讼均须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不得离开法定程序滥用权力(或权利),以保证诉讼参与者能在法律赋予的地位上参与诉讼,保障诉讼参与人特别是易被侵犯的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二 国内刑事诉讼目的存在的问题研究刑事诉讼的目的,重要是为了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从理论上讲,惩罚犯罪

6、和保障人权是学术界主流的观点,只是每个国家根据自己的国情有一定的侧重,不同的原则会导致不同的做法,而在实践中,没有一种国家绝对采用那一种模式。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事实上是刑事诉讼中的两个截然相反的目的,它们究竟在什么基本上统一与协调,究竟以惩罚犯罪还是以人权保障为中心,缺少明确的界定,况且在实践中很难真正做到两者的统一与协调一致,刑事诉讼目的并重论在理论上看似成立,但事实上存在着模棱两可的困境,在实践中往往走向片面。在国内,不管是刑事立法,还是刑事司法,无不特别注重惩罚犯罪,强调通过对犯罪的惩罚,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法律秩序。这重要表目前:在侦查阶段,倚重国家力量并积极追究犯罪,诉讼双方中,侦察机

7、关属于优势地位。在起诉制度上,采用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方式。公诉权由检察机关独立启动,专门行使,不受司法审查。在审判阶段,审判员在审理中起主导作用,并注意充足发挥其积极性,当事人处在受指挥的相对被动地位。法官权力很大,采用足以证明一切事实真相的证据,以及决定采用必要的一切证明措施,对证据能力很少限制,尚有权决定与否容许当事人和其她诉讼参与人提出的申请。在实质意义上,刑事法律的重要目的是遏制国家,避免随意出入人罪。因此,刑事法是“犯罪人的人权宣言”观念已经由来已久。否则,刑事法就是一纸空文。6此乃现代法学诠释刑事法律合理存在的主线性观念。同步,有事实证明,人类社会最早的程序法自身,也是作为以和平

8、方式解决极为危险的纠纷的手段而产生的。7“自由的历史基本上是奉行程序保障的历史。”8显而易见,在本源上,作为程序法的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目的与打击犯罪的观念并无先天的契合之处。三、国内刑事诉讼目的的修正笔者觉得确立以合法程序和保障人权为刑事诉讼的目的才干顺应历史发展趋势,特别是把合法程序作为刑事程序中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一种精神体现,使程序自身就更具故意义。实现以合法程序保障人权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目的范式的重大变革,必将有力地推动刑事诉讼法学新的思维方式、新的理论体系和新的刑事诉讼法理念的确立,进而指引和增进中国刑事法治化的历史进程,早日实现“合法程序的统治”。人权是一种十分复杂的范畴,从比较宽泛

9、的角度讲,它指人所享有的生命、自由、人格以及其她经济政治权利。人是社会生产的承当者,只有享有充足的人权,才干在社会生产中充足发挥积极性、发明性,才干最大也许地保证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因此,人权具有的一种普遍性特点就是不能随便予以剥夺。一种人只是在她实行了社会越轨行为,侵犯了其她人的人权时,为了实现特殊避免与一般避免,才干通过特定程序,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予以剥夺。特别是对于人的基本权利,即生命、自由、人格等(即人的自然权利),更应如此。在刑事诉讼中,如果只讲打击,不讲保护,容易导致“宁可错杀一千,不可使一人漏网”的局面。这样的滥施刑罚只能带来怨声载道和互相报复,最后导致生产和生活秩序的破坏,影响社

10、会生产的发展。对的的思想只能是“宁可放过一种坏人,也不能冤枉一种好人”。由于对犯罪的事实真相的揭示和评价并非是一目了然的,人们需要设立一种专门的追究犯罪行为的程序。这种程序的实质内容是对各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进行合理配备,形成一种有效运作的系统,保证犯罪证据判断和犯罪事实评价的科学性,最大也许地避免因错误裁判而伤及无辜。这就是所谓刑事司法程序构造的本质规定。因此,虽然在现实的刑事司法中必须均衡把握惩罚与保护两方面的内容,但从更深刻的理论意义上讲,惩罚犯罪只属一种手段,而保护人权则是真正目的。社会正是为了实现保护才不得不强调打击的。由于科学的司法程序构造可以保证最大限度、最大也许地保证人的判断的实

11、质真实,因此,在刑事司法中,所有的人权最后转化为对各诉讼主体诉讼权利(这是各主体实行诉讼行为的基本前提)的保护。就目前刑事司法的发呈现状来看,最突出的就是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这就直接波及到整个辩护制度的完善问题。因此,日本出名法学家团滕重光曾精辟地把所有刑事诉讼的历史归结为旨在保障刑事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辩护制度不断扩大的历史。然而,辩护权与控诉权本质上又是对立的,完善辩护制度又不能过度侵犯以国家控诉为重要标志的控诉权,只有在恰当把握控、辩均衡对抗的基本上进行精心设计,才干使辩护制度最大也许地走向科学。因此,对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的协调、解决打击与保护的关系历来是刑事司法的最重大的课题之一党的十八届

12、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保证侦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查。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一段论述,明确了以审判为中心的目的、任务、措施。但是,决定刊登后,公、检、法、司各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对以审判为中心的结识、理解众说纷纭:有的说此后的刑事诉讼重要是见解院的,公安、检察、律师辩护无所谓了!有人说以审判为中心是法院胜利了,检察院失败了,公安完蛋了!更有人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阶段论告辞了,要转向“中心论”了!尚

13、有人说,贯彻以审判为中心,重点就要放在检察院了,公诉的质量决定着审判!如此等等,不一而足。鉴于此,如何对“以审判为中心”进行解读呢?笔者简论如下。概念笔者觉得,以审判为中心,是在国内宪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前提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要以法院的庭审和裁决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合用的规定和原则进行,保证案件质量,避免错案的发生。以审判为中心不是颠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亦即“中心论”与“阶段论”是辩证的统一,两者并不矛盾。习近平总书记在有关决定的阐明中明确指出:“国内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

14、诉讼制度,必须坚持。”因此,侦查、起诉等审前阶段,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前提和基本,要实现以审判为中心,脱离了侦查、起诉等环节,审判就成了空中楼阁。因此,必须在坚持阶段论的基本上加强审判。以审判为中心的实行主体,不仅仅是人民法院,而是由法院、公安、检察、辩护律师形成合力,才干贯彻实行以审判为中心。就整个诉讼法律关系而言,特别是庭审的成功与失败,它是控、辩、审三种职能的总和,缺少任何一方,这一诉讼就是一种不完整的诉讼,就是一种失败的诉讼。从这一意义而言,以审判为中心是一种综合指标,是一种综合公、检、法和辩护律师正能量的合成。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和规定,是控、辩、审三种职能都要环绕审判中事实认定、法律合用

15、的原则和规定而展开,法官直接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证据裁判原则作出裁判。其内涵有三:一是审前程序的侦、诉两种职能,即公安和检察机关要形成合力,执行控诉职能;二是要充足发挥刑事辩护职能的功能和作用,坚持有效辩护、实质辩护,充足行使诉讼权利;三是审判法官要坚持审判中立原则,做到兼听则明,认真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严格依法断案,作出公正裁判。以上三种职能的发挥,其中核心是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坚持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目的所谓目的,就是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价值目的,其总目的,习近平总书记在决定的阐明中解释指出:“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的是促使办案人员树立办案必须经得起法律检查的理

16、念,保证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查,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项改革有助于促使办案人员增强责任意识,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有效防备冤假错案的发生。”根据这一论述,笔者觉得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目的,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理解:一是总目的是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的实体公正,或曰其总的价值目的为司法公正;二是直接目的是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或曰庭审的决定权;三是间接目的是促使树立办案必须经得起法律检查的理念,保证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查,这两个检查其实就是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对于刑事裁判的功能和作用,必须用现代司法理念来理解,它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关卡,它对整个社会起到一种引领作用。因此,它必须具有公平、正义的价值,要实现这种价值,就必须坚持以上“两个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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