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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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部会计控制规汇编部会计控制规-根本规试行部会计控制规货币资金(试行) 部会计控制规销售与收款(试行) 部会计控制规采购与付款(试行) 部会计控制规本钱费用部会计控制规存货部会计控制规担保部会计控制规-对外投资部会计控制规工程项目试行 部会计控制规-预算部会计控制规固定资产部会计控制规筹资 部会计控制规根本规(试行)财会200141号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促进各单位部会计控制建立,加强部会计监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第二条本规所称部会计控制是指单位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平安、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

2、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第三条本规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部会计控制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结合部门或系统的部会计控制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部会计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第五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健全与有效实施负责。第二章部会计控制的目标和原那么第六条部会计控制应当到达以下根本目标: (一)规单位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二)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与时发现、纠正错误与舞弊行为,保护单位资

3、产的平安、完整。 (三)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第七条部会计控制应当遵循以下根本原那么: (一)部会计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以与单位的实际情况。 (二)部会计控制应当约束单位部涉与会计工作的所有人员,任何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部会计控制的权力。 (三)部会计控制应当涵盖单位部涉与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与相关岗位,并应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视、反应等各个环节。 (四)部会计控制应当保证单位部涉与会计工作的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与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别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清楚、相互制约、相互监视。 (五)部

4、会计控制应当遵循本钱效益原那么,以合理的控制本钱到达最正确的控制效果。 (六)部会计控制应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业务职能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第三章部会计控制的容第八条部会计控制的容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对外投资、工程项目、采购与付款、筹资、销售与收款、本钱费用、担保等经济业务的会计控制。第九条单位应当对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应当别离,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相互制约,确保货币资金的平安。第十条单位应当建立实物资产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度,对实物资产的验收入库、领用、发出、盘点、保管与处置等关键环节进展控制,防止各种实物资产被

5、盗、毁损和流失。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规的对外投资决策机制和程序,通过实行重大投资决策集体审议联签等责任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立项、评估、决策、实施、投资处置等环节的会计控制,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建立规的工程项目决策程序,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权限,建立工程项目投资决策的责任制度,加强工程项目的预算、招投标、质量管理等环节的会计控制,防决策失误与工程发包、承包、施工、验收等过程中的舞弊行为。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合理设置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机构和岗位,建立和完善采购与付款的会计控制程序,加强请购、审批、合同订立、采购、验收、付款等环节的会计控制,堵塞采购环节的漏洞,减少采购风险。第十四条单位应

6、当加强对筹资活动的会计控制,合理确定筹资规模和筹资结构、选择筹资方式,降低资金本钱,防和控制财务风险,确保筹措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在制定商品或劳务等的定价原那么、信用标准和条件、收款方式等销售政策时,充分发挥会计机构和人员的作用,加强合同订立、商品发出和账款回收的会计控制,防止或减少坏账损失。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建立本钱费用控制系统,做好本钱费用管理的各项根底工作,制定本钱费用标准,分解本钱费用指标,控制本钱费用差异,考核本钱费用指标的完成情况,落实奖罚措施,降低本钱费用,提高经济效益。第十七条单位应当加强对担保业务的会计控制,严格控制担保行为,建立担保决策程序和责任制度,明确担

7、保原那么、担保标准和条件、担保责任等相关容加强对担保合同订立的管理,与时了解和掌握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防潜在风险,防止或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第四章部会计控制的方法第十八条部会计控制的方法主要包括:不相容职务相互别离控制、授权批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财产保全控制、风险控制、部报告控制、电子信息技术控制等。第十九条不相容职务相互别离控制要求单位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别离的原那么,合理设置会计与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等职务。第二十条授权批准控制要求单位明确规定涉与会计与相关工作的授权批准的围、权限、

8、程序、责任等容,单位部的各级管理层必须在授权围行使职权和承当责任,经办人员也必须在授权围办理业务。第二十一条会计系统控制要求单位依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适合本单位的会计制度,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保管和会计工作交接方法,实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会计的监视职能。第二十二条预算控制要求单位加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考核等环节的管理,明确预算项目,建立预算标准,规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与时分析和控制预算差异,采取改良措施,确保预算的执行。预算资金实行责任人限额审批,限额以上资金实行集体审批。严格控制无预算的资金支出。第二十三

9、条财产保全控制要求单位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对财产的直接接触,采取定期盘点、财产记录、账实校对、财产保险等措施,确保各种财产的平安完整。第二十四条风险控制要求单位树立风险意识,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通过风险预警、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分析、风险报告等措施,对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进展全面防和控制。第二十五条部报告控制要求单位建立和完善部报告制度,全面反映经济活动情况,与时提供业务活动中的重要信息,增强部管理的时效性和针对性。第二十六条电子信息技术控制要求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建立部会计控制系统,减少和消除人为操纵因素,确保部会计控制的有效实施;同时要加强对财务会计电子信息系统开发

10、与维护、数据输入与输出、文件储存与保管、网络平安等方面的控制。第五章部会计控制的检查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当重视部会计控制的监视检查工作,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部会计控制执行情况的监视检查,确保部会计控制的贯彻实施。部会计控制检查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部会计控制的执行情况进展检查和评价。 (二)写出检查报告,对涉与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部机构和岗位在部控制上存在的缺陷提出改良建议。(三)对执行部会计控制成效显著的部机构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对违反部会计控制的部机构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八条单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对本单位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健全与有效实施进展评价,承受委托的中

11、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应当对委托单位部会计控制中的重大缺陷提出书面报告。第二十九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会计法和本规,对本行政区域各单位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展监视检查。第六章附那么第三十条本规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规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会计控制规货币资金(试行)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单位货币资金的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国会计法和部会计控制规根本规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 第二条 本规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本规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

12、织以下统称单位。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货币资金部控制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结合部门或系统的货币资金部控制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货币资金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与货币资金的平安完整负责。 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六条 单位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别离、制约和监视。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单位不得由一人

13、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七条 单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进展岗位轮换。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八条 单位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围和工作要求。 第九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围进展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围,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

14、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与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十条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展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展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与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与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一条 单位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第十二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三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与时存入银行。 第十四条 单位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现金的开支围。不属于现金开支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十五条 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与时存入银行,不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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