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汇编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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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买卖合同汇编七篇商品房买卖合同篇1一、案情王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买卖的价格和房屋的交付时间,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效力认定。此后,王某依约支付了约定的合同价款,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商品房房交付王某使用,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王某又与李某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将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得的商品房以每平方米高于原购入价500元卖给李某。但后因此房价格上涨,王某拒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且主张其与李某的买卖合同无效,李某因之诉至法院。二、分歧本案审理中首要的一点是认定王某与李某间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对此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合同无效,理由为:买卖合同违反了城市房

2、地产管理法无产权房屋不得买卖的禁止性规定。第二种意见认为合同效力待定,理由为:王某未取得产权而处分他人财产,是无权处分,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待定。第三种意见认为合同有效,理由为:王某将其对房屋开发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自己,这一债权转让合同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三、评析审理本案的第一关键在于对认定李某与王某间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结合上文的分歧意见,我们归纳出本案中有争议的法律问题为:王某与李某的买卖合同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王某将转让商品房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还是有权处分;如果上述行为是无权处分,那这一行为的效力如何;如果上述行为是有权处分,那这一行为是否属于债权让与。现分析

3、如下: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无产权房屋不得买卖是否是认定合同无效的强制性条款。合同法第52条第1款的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认定合同无效的重要依据之一。王某认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1款的第6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其与李某所订立的合同违反了这一强制性的规定,故为无效。我们认为,这一规定不是合同法第52条所谓的强制性条款,第一、在法理上,凡法律条文冠以“不得”等字样不必然代表此条文为强制性条款,也可以是带有指引性质的条款;第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1994年颁布的法律,此法的颁布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

4、彩,在立法技术上多用“不得”等字样来表达方便行政的寓意。同时在立法的内容上也没有充分考虑到当下的商品房交易状况,有滞后性;第三、从合同法鼓励交易的原则出发,对实践中如王某与李某相类似的买卖合同都认定为无效不利用物价值的有效且充分使用,所以在审判实践中,应尽量减小合同无效的范围;第四、买卖合同标的物的特征表明,其标的物无须是现已存在的物或现属于出卖人的物,即使是非房屋所有权人也可能成为房屋的出卖人。综上,以本案讼争买卖合同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观点是错误的。2、王某转让商品房的行为是否是无权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篇2发展商(甲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买受人(乙方)身份证号码:

5、甲方与乙方于年月日签订了购买位于商品房的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号:),合同约定建筑面积:M2,购房总价:元,已于年月日在中山市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所(下称交易所)办理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决定终止该合同,并达成协议如下:1、甲乙双方签订的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正式终止。2、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3、终止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手续费由方承担。4、本协议一式二份,由交易所留底存档。甲方:(签章)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章)年月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篇3抵押人:地址:抵押权人: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6、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年月日签订的某某合同同时签订本抵押协议书(以下称“协议书”)。一、抵押物和抵押登记本项抵押物为抵押人位于幢房产证号抵押人已于_年_月日与_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并据此向抵押权人办理抵押。抵押登记:抵押人应办妥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证由抵押权人执管。二、抵押人义务1.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实际存在,无产权争议,抵押人合法拥有。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抵押人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和完整,不得以任何违法方式转移抵押物,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3.抵押人所提供的抵押物没有向任何第三者抵押或转让,且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擅自将

7、抵押物出售、转让、赠与、托管、再抵押、重大改装增补或以其它方式处置抵押物。4.抵押人若将所提供的抵押物出租,需要事先通知抵押权人,且出租合同不得对抗本抵押协议,所得收益优先向抵押权人支付合同款项。三、抵押物的使用和检查1.本协议项下的抵押房产由抵押人使用,抵押人对所使用的房产应负保护和管理的责任并按时缴付因使用该房产所发生的全部费用。2.抵押权人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抵押房产检查,抵押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四、保险1.抵押人须按抵押权人所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险种到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办妥抵押物的保险手续。投保金额不得抵于抵押物的总价值,投保期应长于购销合同款期1-3个月,保险单正本必须注明抵押权人为

8、第一受益人。2.在购销合同款没有支付之前(购销合同履约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抵押人中断保险,抵押权人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及利息均由抵押人支付,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追索。3.如抵押物发生意外毁损,灭失,保险公司依法不予赔偿或所赔偿的金额不足以偿还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的款项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权人所认可的抵押物予以补足,否则,抵押人须提前偿还全部欠款。五、抵押解除抵押人支付抵押权人的一切款项,方可办理抵押注销手续,抵押权人将执管的有关凭证和文件退还给抵押人。六、抵押权的行使1.按照“购销合同”有关规定,当抵押人发生违约事件时,抵押人在抵押权人发出归还欠款的书面通知六

9、十天后,仍不履行还款义务,抵押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抵押物。2.法院强制执行抵押物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拍卖、出售、出租部分或全部抵押物,所得款项优先偿还本金和付息。若有结余,退还给抵押人,不足清偿债务时,其不足部分应由抵押人继续负责清偿,直至全部偿清为止。七、适用法律及其他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按其解释。2.本协议是购销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购销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_份。抵押人(签字):_抵押权人(签字):_见证律师(签字):_签字地点:_商品房买卖合同篇4编号:穗房合字_号-合同细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_注册地址:_营业执照注册号:_企业资质证书号:_法定

10、代表人:_联系电话:_邮政编码:_委托代理机构:_注册地址:_资质证书号:_营业执照注册号:_法定代理人:_联系电话:_邮政编码:_买受人:_姓名:_,国籍(身份证)(护照)_地址:_邮政编码:_联系电话:_委托代理人姓名:_国籍:_地址:_邮政编码:_电话: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_编号为_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为_。号为_,土地出让面积为_平方米。地块规划用途为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年_月_日_至年_

11、月_日_止。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_。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号为_施工许可证号为_。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_。_。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所购的商品房为(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经_规划部门批准,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该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_自然层_号房。该商品房的用途为_,属_结构,层高为_米,建筑层数:地上_层,地下_层。该商品房阳台属的_个,的_个。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共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平方米,公共部分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平方米

12、.买受人在签订本买卖合同时,应与出卖人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_。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1、该商品房屋属预售,按出售,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方米_元,总金额为(币)_亿_千_百_拾_万_千_百_拾_元整。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建设费用计入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不再另行计价。2、该商品房屋属预售,按整幢出售,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币)每平方米_元,总金额(币)_亿_千_百_拾_万_千_百_拾_元整。3、该商品房屋属现房,按出售,总金额为(币)_亿_千_百_拾_万_千_百_拾_元整。_。

13、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合同约定计价面积与实测计价面积有差异的,以实测计价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实测计价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种方式进行处理: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0.6%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不作任何补偿;(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0.6%以上(不含本数)至3%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按实测计价面积及本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据实结算;(3)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本数)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_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计价面积大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时,面积误差比3%以内(含本数)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实测计价面积小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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