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电子病历,患者带走,病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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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 /双击可除住院电子病历,患者带走,病历规范篇一:电子住院病历管理暂行规定(适用)电子住院病历管理暂行规定发布日期:20XX.06 修订日期 20XX.01第一条为促进我院电子病历的应用与完善,规范电子病 历使用行为,维护电子病历实施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 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 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配套文件,结合我 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电子病历系指使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建立、存储、 传输和调用的数字化医疗记录。电子病历应包括传统病历的 所有信息,并能够等同实现传统病历的全部功能。第三条电子住院病历的建立(一)电子病历的建立应符合卫

2、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 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配套文件的要求。(二)电子病历的建立应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管理的要求。(三)电子病历的建立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四)建立电子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取得卫生部门书写病第1页共14页历的资格(五)医务人员应保证所撰写的电子病历的真实性。第四条电子住院病历的格式要求()电子住院病历采取统一的格式,任何科室和个人 不得擅自更改。病历正文字体、字号、页眉及页脚格式、字体由微机中 心统一制定。(二)正文题目或小标题应用居中功能:包括“入院记录、病程记录、体格检查、辅助检查、特殊检查”,日期与标题同行者,日期左对齐,标题手动调节至本行中间位置, 如“ *主任医师查房记录

3、、首次病程记录等”(三)病历书写完成后应及时打印、签名,上级医师应 及时修改下级医师病历,及时签名。(四)入院记录、手术记录、讨论记录、拒绝治疗记录 及各种知情同意书可单独打印,病程记录必须连续书写。(五)所有书写内容页内不得空行。(六)如有多个诊断,应该分行标号书写。(七)医嘱由医师在医师工作站下达, 护士站打印执行, 下达医师及执行护士均要手写签字并注明执行时间。允许表 格线分行。可以续打。(八)电子病历的书写应当客观、真实、规范、完整。(九)电子病历的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特征、疾病名称等可以 使用外文。中医术语的使用应依照有关国家标准、规范执行

4、。(十)入院记录完成后为保证病史米集的真实性,防止日后出现医患争议,需由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签字予以确认。(十一)为了保证电子病历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避免因粗心大意造成的失误和纠纷,要求病人出院前由科室重新审 核后方可装订并送病案室统一保管。第五条电子住院病历的签收(一)医务人员按照规定书写电子病历后,应使用手写签字进行确认。(二)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电子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经上级医师手写签字后方可生效。第六条电子住院病历的完成时限(一)医务人员应在病人住院后 8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病人住院后 24小时内完成入院记录的书写。(二)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

5、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 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三)其他内容同以往规定。第七条电子病历修改(一)医务人员应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权限修改电子病历。第#页共14页(二)医务人员进入电子病历系统修改电子病历时必须进行身份鉴别。(三)电子病历修改时必须标记准确的时间。(四)电子病历修改后需经修改者手写签字后方可生效。(五)对电子病历当事人提供的客观病历资料进行修改时,必须经电子病历当事人认可,并经签字后生效。签字应 米用法律认可的形式。第八条电子住院病历的存储(一)电子病历的存储符合病历安全的要求,便于检索和调用。(二)电子病历的存储采取本地备份、微机中心备份和 纸质病历储存三种形

6、式。(三)医务人员在书写或修改电子病历时应及时在本地备份;书写或修改完毕后,该病历信息应即时微机中心备份;出院后打印纸质病历送病案室保存。(四)微机中心须对电子病历进行灾难备份。(五)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由我院专职人员将打印的 电子病历在电子病历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第九条电子住院病历的保管(一)我院电子住院病历的保管由病案室及微机中心共同负责,前者负责纸质电子住院病历的保管,后者负责数据 形式的电子病历保管。第4页共14页(二)要妥善保护患者的电子病历, 维护患者的隐私权。对电子病历严格管理,避免数据被篡改、伪造、隐匿、窃取 和毁坏。未经当事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不正当地 使用他人的

7、个人信息,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者透露、公 开他人的个人信息。(三)电子病历档案的存留时间不得少于法律规定的纸 质病历的存留年限。(四)电子病历的销毁必须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销毁电子病历。第十条调用申请人有权通过电子病历查询系统调用电子病历,其权益受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配套文件汇编保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配套文件汇编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调用申请人包括下列人员或机构:(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三)保险机构。(四)因办理案件需要调用电子病历的公安、司法机关。(五)其他法律许可的个人或组织。第十一条我院电子住院病历的调用由

8、医务科及病案室负责,调用申请人应当按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或国家批准的认证机构的数字认证证书(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 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或国家批准的认证机构的数字认证证书、 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 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或国家批准的认证机构的 数字认证证书、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 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或 国家批准的认证机构的数字认证证书、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 关系

9、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 法定证明材料。(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 承办人篇二:电子病历书写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保证医患双方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住院电子病历,患者带走,病历规范)医疗事故处 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保存、和管理。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 影像等数字化的医疗信息资料,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应用字处理软件如

10、 word文档、wps文档等编辑、打印的病历,不属于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病历,按照病历书写基本 规范(试行)管理。第四条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应当满足临床工 作需要,遵循医疗工作流程,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第五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第六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要求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 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使用阿拉 伯数字记录日期,采用 12小时制记录时间。第七条电子病历内容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使用统一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第八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采用数字认证技术识别操作人员身份,并设臵有相应权限;并确认该数字认证密钥用于 电子病历时,为该操作人员专有且独立控制。第#页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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