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财产分割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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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诉讼财产分割问题探讨内容 摘 要修改和完善我国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制度的立法,能更加有效地公平合理地保护夫妻个人 财产权益,也能更加有效地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从而进一步减少夫妻财 产纠纷,这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的合睦,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此,本文试 从分析我国离婚夫妻财产分割概况入手,指出了我国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并提出相关的立法完善。关键词:离婚;财产分;夫妻财产制度一、离婚诉讼财产分割概述1(一)离婚诉讼财产分割的界定1(二)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1二、我国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制度存在的问题3(一)离婚财产分割共有财产认定中的问题3(二)离婚财产

2、分割举证责任问题4(三)缺乏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保障措施5三、我国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制度的立法完善5(一)完善离婚财产分割共同财产的认定5(二)离婚财产分割举证责任的完善6(三)建立夫妻财产分割的保障措施7结语9参考文献10离婚诉讼财产分割问题探讨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关系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具体规定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 在婚姻家庭立法中也具有重要的地位。在夫妻关系中,财产关系处理的好坏,不仅影响着夫 妻之间的精神生活,而且影响着婚姻家庭的团结和睦,以及影响着第三人利益和交易的安全,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迅猛发展,人们的物质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的精神 世界也越来越丰富,人们的婚姻

3、家庭观念也发生了重大转变,社会离婚率逐年提高,离婚夫 妻财产纠纷的处理也越来越复杂。为此,我国对婚姻法进行了修订,同年十二月最高人 民法院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处理离婚夫妻财产分割方面 的法律规定,也越来越显现出滞后性,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施行了婚姻法司法解 释(二)。该司法解释在法院审理离婚夫妻财产关系中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但是, 司法解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它只能对法律的适用作出解释并指导审判实践活动,它不能立 法。基于此,当前对离婚诉讼财产分割进行探讨具有重要意义。、离婚诉讼财产分割概述(一)离婚诉讼财产分割的界定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就是对离婚夫妻的共同财

4、产,以及债务等的归属、承担,进行的确定。 也就是说,夫妻财产分割既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同时还包括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 结合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离婚财产分割的方式有三种:第一种是实物分割,如果共同财 产分割以后不影响其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的话,可以直接对其进行实际分配。第二种是价金 分割,主要适用于共同财产分割后有损其实用价值或者特定用途的情况下,这时候就要对共 有物进行变卖,然后双方对其价金进行分割的方法。最后一种是价格补偿,对于共同财产如 果一方想取得其所有权,就要给予另一方相当于该物一半价值的价金作为补偿。由此可见, 离婚财产分割的方式之中也是尽量做到公平公正,合理的解决双方在分割时

5、可能产生的纠纷。(二)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 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新婚姻法第2条再次强调:“实行婚姻自 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男女平等在婚姻领域中,就是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 家庭生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婚姻制度的一个特征,因 此,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上,又贯穿于婚姻法的整个过程之中, 成为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办案指南和行为准则。男女平等的原则体现在离 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

6、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 的义务。贯彻男女平等原则,要防止三种倾向:一是要防止财产在谁手中就归谁有的倾向。只 要是婚后所得财产,且符合新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不管财产在谁的手里,都是夫妻共 同财产。二是防止夫妻一方没经济收入或经济收入较少就不分或少分财产的倾向。只要是夫 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就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在一般情况下,夫妻对共同财产要各半分割; 对共同债务要各半承担。三是要防止夫妻一方以要求多分割财产作为离婚的交换条件的倾向。 离婚与财产分割是两个性质不同的问题,不能混在一起相提并论,以是否同意离婚作为多分 财产的筹码的做法是错误的。2、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坚持照

7、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是新婚姻法在总则中规定的保 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原则的具体体现。未成年子女是祖国的未来,为了防止夫妻因离婚而 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学习和生活,减轻未成年子女因父母离异所增加的心理负担,保证未成年 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予以照顾就显得非常重 要。在我国现阶段,妇女在多数情况下是一个弱势群体。妇女由于生理上的原因和在家庭中 所担任的角色之使然,妇女不仅要担负生儿育女,抚养下一代的社会责任,而且还要工作谋 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 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

8、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正因 为如此,离婚时在分割财产时,给予妇女适当照顾,是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婚姻法的通行做 法。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社会保障与福利制度还不完善,离婚分割 共同财产时照顾妇女,是应该做的,也是可以做到的。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坚持照顾子女 和女方利益的原则,意味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面不得侵害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 益;另一方面,应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照顾。”这里的“照顾”既可 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如住 房,分配给女方。在照顾子女利益上,要根据子女的生活和学习的需要,给抚养未成

9、年子女 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以满足照顾子女的实际需要。3、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 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 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 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 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本意见第8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 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10、”这就是夫妻离 婚时财产分割所坚持的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的法律依据。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坏财 产的效用和经济价值,并尽可能地发挥财产的效用。一方面,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尽 可能分给需要的一方或具有使用该生产资料的技能、能够发挥其效能的一方,这样有利于发 展生产、保证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另一方面,对夫妻财产中的生活资料,分割时应考虑双 方和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应方便生活并物尽其用。4、同等条件下的平均分割原则平均分割原则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方法,即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之后,一分 为二,平均分成两份,夫妻各一份。它的依据是婚姻法第17条第2款“夫妻对共同所有 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11、的规定和民法通则第78条关于共同共有的规定。应当注意的 是,平均分割的原则是有条件的,即夫妻双方须处于同等条件。所谓“同等条件”是指夫妻 双方均无过错或均有过错,不需要对其中一方加以照顾的情况。但同等条件下的平均分割原 则并不是绝对的,还应该兼顾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二、我国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新婚姻法在纵向比较来说,较过去有了很大进步,但从横向比较来说,通过与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的夫妻财产制的比较,我国有关夫妻财产制度立法方面还存在着许 多不足之处。具体而言,主要表现为:(一)离婚财产分割共有财产认定中的问题1、离婚财产范围界定困难虽然我国有关法律对离婚财产

12、范围进行界定,但是还是比较模糊的,由于社会的快速发 展,各种形态的收益层出不穷。这样大大加强了离婚财产范围界定的难度。而且改革开放以 来,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经济收入也不断提升,在结婚前拥有一定的财产已经成为 很普遍的事情。当然,人们更愿意拥有更多的财富,因而,在有一定财富的情况,人们想着 怎么让自己的财富升值,于是人们用自己的财富进行投资成为财富升值的手段之一,婚前的 投资行为就是其中的一种。但是,随之而来的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有关的财产分割问题,根 据我国民政部发布的2012年全国二季度民政事业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的离婚率呈上升趋 势,2012年,只在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全国离婚的夫妻就

13、达到84.8万对,这样平均下来每 天至少有5000对夫妻离婚。据统计为止,我国的离婚率已经连续30年都呈上升趋势。尽管我国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着的社会,相关的婚姻立法也在不断的更新完善,但是在处理 离婚财产纠纷时,如何判定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以及对离婚时的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定性、估价 和区分,经常会遭遇实践操作的难题。在现实生活中,如夫妻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参与投资,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了一些收益,那么在夫妻双方离婚时,这些收益的性质应该怎么认 定呢?是否是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呢?根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十一条 的规定,夫妻一方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的

14、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就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 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对这条司法解释我们可以解读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 续期间以个人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得的收益还是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的财产。这说明我国夫妻 财产制是属于婚后所得共同制。但是,这其中存在一个问题,就是“收益”具体指的是什么, 它的具体形态是不好认定,而且其实现的渠道有各种各样的,例如就是现在我们的很熟悉的 的一种投资收益,即“利息”,其是原物依照法律的规定而获得的一种收益,其属于法定孳息, 这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呢?还有房屋因为市场经济的变动而获得的价值,这种由于当事人 不能控制完全靠运气而获得的收益,是否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事实

15、上,如果将这类收益 也纳入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当夫妻双方离婚时对该种财产进行分割,那么对于原物所有人 就会很不公平。因此,如果我们就这样不加区分的将个人婚前投资所得的财产一律归为夫妻 共有的财产,那么会出现不公平的现象。有人甚至说这是对原物所有人的一种掠夺行为,虽 然有点言过其实,但却是点出了其中的不合理性。因此,对于离婚财产中的夫妻共有财产的 界定会是离婚关系中的一个关键性的问题,但我们也绝不能马虎而损害了正当权益人的利益。 在司法实践中,有关此类涉及财产权益的案件,对于财产范围的界定是很重要的,其涉及到 财产损失的范围和财产计算方法等问题,正如以上所说的那样,如果处理的不当,会损害真 正权

16、利人的利益,甚至违背法律的公平正义。2、离婚共有财产分割计算方法不科学离婚共有财产范围的界定,以及当事人不愿让对方分割夫妻共有财产而出现隐匿、转移 等通过非法手段来隐藏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因而但出现这些行为的时候就要求一些财产分 割计算的方法来维护对方的利益。当前,像美国、加拿大那样的发达国家已经在离婚财产纠 纷案件中引入了法务会计方法,但就我国目前的相关制度而言,尚没能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 而且存在很多的局限和缺陷。我国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旦确定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已 破裂,接着需要重点解决的就是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正确、合法地区分夫妻共同财 产与夫妻个人财产,将直接影响着夫妻共同财产能否公平分割,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能否得到有效保护的问题。然而,不同的法官个人的司法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存在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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