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借贷纠纷应注意哪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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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避免借贷纠纷应注意哪些事项从事法律工作的果培律师提醒说,私人之间借贷增多,借贷纠纷也随之增多。为了避免和减少或杜绝民间借贷纠纷,因此借款人在借贷时要依法办事留有证据。一、要知底。摸清对方的信用程度和偿还能力,不能轻易将钱借出,否则打赢了官司也很难要回欠款。二、要保留证据。民间借贷大部分发生在亲朋戚友之间,多数只有口头协议,没留书面证据,一旦产生纠纷拿不出证据,债务人再不认账,债权也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三、要有担保人。有保证人的借贷到期后,如果债务人无偿还能力或逃跑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找个担保人,不仅多了一份证据,还增加了还款保险。四、要注意诉讼时效。民间借贷中,不少人根本不

2、知道诉讼时效,让那些心术不正的人钻了法律的空子。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五、时间内容要约清。首先,借贷起止时间要写清,避免因时间不清到时计息受损。再是借款数额要用大写写准,防止别有用心的人事后在小写的数额上做手脚。其次是借款利息约定明确,如果约定不明而产生纠纷起诉的,只能比照银行同期利率计算,但约定利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六、要依法保护自己合法利益。一旦冲动,会造成伤人或毁物,不仅欠款要不回来,还要负经济赔偿责任,触犯刑律的还要负刑事责任。依法办事才能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其他相关合同范本推荐参考:涉他合同与债的相对性关系国债券代保管凭证质押纠纷个人购

3、房借款合同可变更相关推荐民间借贷合同注意事项及对策_合同范本1.约定利息在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部分利息,或当天直接从约定本金中扣除利息。点评:按照法律规定扣除利息部分不应计算在实际借款本金中,上述做法将导致实际借款本金减少,出借人预期利益受损。2.逾期支付利息,计算利息部分违约金;约定利息、逾期利息总额高于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点评:该约定属计算复利,俗称“利滚利”,该约定法律不予保护。约定利息、逾期利息总额高于贷款基准利率四倍部分不予支持。3.设定抵押权办理在典当行等金融公司名下,单独转让抵押权而未办理主债权转让手续。点评: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不能单独转让,需随主债权一起转让。如果未办理债权转让手续

4、将导致受让人丧失抵押权之优先受偿权。4.借款借据应区分现金或转账的支付方式。点评:资金的支付方式需明确,大额按惯例应以银行转账方式,小额可以使用现金方式。建议借款借据全部由借款人手写,明确收到现金和银行转账的金额。5.银行取款记录、转账记录务必保留。点评:借款合同系实践合同,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果。而银行取款记录、转账记录等结合借款借据用以证明出借人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借款交付义务。6.转账时转至借款人指定账户应出具书面的指定转款账户函。点评:实践中很多出借人将款项转账至借款人指定的其他人名下,出于合同相对性考虑,应当由借款人出具书面的指定转款账

5、户函,以证明出借人按照合同约定和借款人指示履行合同的义务。否则很难说明已经履行了借款交付义务。7.对于夫妻一方借贷行为,在诉讼时应否将配偶列为被告点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据此,应将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以保障强制执行时的可操作性并实现诉讼目的。8.几种借贷合同无效和不予保护的情形。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出借人明知借款人为了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因非法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

6、等行为产生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情感债务转化的借贷,不予保护。9.借款用途需查清: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典型的例子是赌债。民间借贷合同注意问题一、 民间借款合同的概念民间借款合同,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及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民间借贷同样要符合国家的法律,即当事人应当具备主体资格、意思表示要真实,协议内容要合法等。不少人以为民间借贷不需要像银行贷款那么正规,其实不然,因为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而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屡见不鲜。二、民间借贷合同应注意的问题第一,对于借款合同主体资格问题。企业单位之间的借款。我国法律并不允许企业单

7、位经营借款业务,但不少企业单位却以“联营”等形式为名,行借款合同之实,以此来规避法律,这是违法的。还有一些企业向金融机构假借款之后,在将其转贷给其它企业,也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而个人之间的借款。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只能从事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的行为。因此,上述范围的人不能进行民间借贷,否则是无效的民事行为。第二,关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在实践生活中,有一些当事人是在违背自己意志的情况下订立了借款合同,这类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实、不是当事人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也是无效的。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

8、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同时,结合合同法第52条、第47条、第54条及合同法解释(一)第4条、第1条、民法通则意见第6条等规定,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的合同,因重大误解的合同及显失公平的合同还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因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在签订借款协议时,借贷双方要充分协商,自愿地表达自己真实的意思,才能保证借款行为的真实、有效,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第三、就内容合法的问题。(1)借款用途。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借款用途必须合法,不能用于非法目的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否则也会导致借款行为的无效,这类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2)借款利率。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

9、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合同法对于变相提高利率的行为也予以坚决制止,该法第2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实物有偿借贷合同纠纷原告国家储备局与被告珠海国亚公司实物有偿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国家储备局的委托代理人陈煌斌、马军到庭参加诉讼,珠海国亚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

10、国家储备局诉称:1993年4月,原告与被告珠海国亚公司签订了93物增铝字19号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借给被告国家特一级铝锭1000吨,借其一年。自铝锭出库发运之日起计算,年增值率8%,中国(深圳)物资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为此提供了担保。协议签订后,被告于同年6月28日为月29日在月30日和7月31日分次分批提取了铝锭1000吨。到期后,被告未按期归还所借铝锭。原告曾多次发函催要,1999年9月9日,原告向被告又发了物储一(1999)312号催收函,被告签收后仍无结果,故诉诸法律,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清所借国产特一级铝锭1493.333吨及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被告珠海国亚公司辩称,向

11、原告国家储备局所借国产特一级铝锭1000吨,并由中国(深圳)物资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情况属实。但被告从来没有收到原告的催要函,亦从来没有盖章签收物储(1999)312号催收函。故原告主张的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限,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对物储(1999)312号函上被告的印章真伪依法进行鉴定。经审理查明,1993年1月8日,被告珠海国亚公司向原告国家储备局提交了一份附有中国(深圳)物资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担保函的关于借用国家储备物资的申请,经原告审查批准,同意借给被告国产特一级铝锭1000吨。1993年4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1993物增铝字19号协议书。约定:原告借给被告1000吨国产

12、特一级铝锭,不结算货款,借期一年,自铝锭出库发运日起计算,年增值率8%。借用期满后被告向原告归还国产特一级铝锭1080吨,并负责运至原告指定的仓库。协议还就包装方式、合同期内如国家急需所借物资如何处理作了具体约定,中国(深圳)物资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为此提供了担保。协议签订后,原告于同年6月28日、6月29日、6月30日和7月31日,从下属的甘肃省储备物资管理局638处仓库将国产特一级铝锭1000吨交付给了被告。根据约定,借期自1993年7月31日起至1994年7月31日止。到期后,被告没有按约归还所借铝锭。原告于1995年8月10日、1996年9月18日先后以物储一(995)292号、物储(19

13、96)376号和国家物资储备局便函等文件,向被告催收所借铝锭。1997年5月23日,原告再次致函,就被告迟延归还期间铝锭的增值数额作了说明与计算。1997年6月4日,被告给原告复函,说贵局5月23日的催收函收悉,并明确表示其所借原告国产特一级铝锭1000吨想方设法尽快归还。1998年2月12日、10月28日和1999年9月9日,原告又以物储(1998)3号、物储(1998)42号和物储(1999)312号文件,向被告催收所借铝锭,并再次将迟延归还期间铝锭的增值数额作了具体的说明和计算。1999年10月10日,被告在物储(1999)312号催收函上签注了此件已收到三件的文字,并加盖了公章。又查明

14、,被告珠海国亚公司在物储(1999)312号催收函上所盖公章与其给原告国家储备局1997年4月6日关于想方设法尽快归还所借1000吨国产特一级铝锭的回函上所盖公章经甘肃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为印文是同一印章盖印的。上述事实有实物有偿借贷协议书、催收铝锭的往来函件、出库清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借用储备物资申请及担保书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国家储备局系国家物资储备部门,其所进行的国家储备物资有偿借贷符合法律规定,借贷双方主体适格,故原告国家储备局与被告珠海国亚公司签订的物增铝字19号协议书合法有效,应予以确认。原告依约履行了给付铝锭的义务,其归还铝锭及增值部分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

15、以支持。其请求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因无证据证明,予以驳回。被告按约收到原告借给的铝锭,未能如期归还,引起纠纷,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在原告多次催要所借铝锭的情况下,于1997年6月4日给原告复函,表示了想方设法归还铝锭的意见,且对该证据没有提出异议。1999年10月10日,被告在收到原告物储(1999)312号催还函后,签注了此件已收到三件的文字,并加盖了公章。上述行为,应视为对原债务的再次确认,故被告以原告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珠海国亚物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

16、日偿还原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物资储备局国产特一级铝锭1000吨及其借贷期间增值部分的国产特一级铝锭(从1993年7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双方约定的年增值率8%计付)。逾期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案件受理费157179元、鉴定费700元,由被告珠海国亚物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下面还为您推荐了其他的相关合同范本:对外承包项目借款合同保证书(不可撤消)人民建设银行借款合同民间借贷有哪些法律规定详解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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