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手册(DOC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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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欢迎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泉州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手册(试行)泉州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二一四年十二月目 录1前言 (2)1.1 应及时完成的工作 (2)1.2 以抽查为主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3)2 质量监督一般规定 (5)2.1 质量监督范围 (5)2.2 质量监督依据 (5)2.3 质量监督权利 (6)2.4 质量监督方式 (6)2.5 监督人员从业规定 (7)3 质量监督程序 (7)4 质量监督管理范围 (8)4.1分级管理 (8)4.2监督范围 (8)5 质量监督的主要工作内容 (9)5.1 质量监督手续 (9)5.2 质量监督计划 (10)5.3 参建单位资质

2、复核 (10)5.4 项目划分确认 (10)5.5 质量管理行为监督检查 (13)5.6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 (15)5.7 质量问题的处理 (18)5.8 工程质量等级核定或核备 (19)5.9 阶段验收的质量监督 (23)5.10 竣工验收的质量监督 (23)6 质量监督报告的编写 (24)6.1 质量监督报告编写的基本要求 (24)6.2 质量监督报告的主要内容 (24)7 质量监督档案管理 (25)8 附录 (27)(66)1 前言为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进一步强化质量意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泉州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编制了泉州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手册(试行),供我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

3、人员使用。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泉州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可分为应及时完成的工作和以抽查为主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两大部分。1.1 应及时完成的工作质监站应及时完成的工作可概括为“一项交底、二项确认、三项核定、四项复核、五项编写、六项参加”。1) “一项交底”:在工程开工前,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检测等单位召开的技术交底会议,进行质量监督交底并提交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监督交底内容及说明。2) “二项确认”:对工程项目划分的确认,若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2012)中未涉及的工程内容,应由建设单位

4、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编制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并统一格式制定相应表格,报监督站确认,此项工作在工程开工初期进行;对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的确认,对于其他房屋建筑、交通工程、市政和围垦等工程的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应执行相关行业规定,此项工作在主体工程开工后进行。3) “三项核定”:在主要建筑物分部工程完建后,核定其分部工程施工质量等级;在单位工程完工后,核定其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等级和外观质量评定结论;在项目工程完工后,核定其项目工程施工质量等级。4) “四项复核”:对监理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对设计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对有关产品制作单位和检测机构的资质进行复核。上述复核应在该单

5、位中标后及时进行。5) “五项编写”: 编写质量监督计划,此项工作在项目组成立初期进行;编写质量监督检查意见(表)、监理履职评估意见(表),此项工作在施工期进行;编写质量监督报告和总结,此项工作在工程出现较大问题或工程完成一个阶段目标或工作告一段落,需向上级汇报时进行;编写质量监督简报或通报,对工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质量管理活动、施工动态、质量监督工作成果等及时进行报告;编写施工质量监督报告,此项工作在相应的阶段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6) “六项参加”:按要求参加初设或施工图审查、技术交底、重大设计变更审查会议;参加由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对重要隐蔽工程及工程关键部位的验

6、收,核备其质量等级;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方案的研究;参加主体建筑物分部工程验收会;参加单位工程验收会,监督验收过程并形成验收监督登记表和质量备忘录;参加工程阶段验收会和竣工验收会,并宣读工程质量监督报告。1.2 以抽查为主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项目站以抽查为主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可归纳为“七项监督检查”。1) 对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体系进行监督检查。2) 对参建单位的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 对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监理单位的旁站监理工作、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

7、查。4) 施工单位的现场实验室、“三检制”及其他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5) 对有关产品制作安装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6) 对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7) 对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本手册的编制,得到了市水利局领导和专家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由于时间仓促,加之编写人员水平有限,手册中难免有不足之处,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告知市质监站。2 质量监督一般规定2.1 质量监督范围根据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闽水建设20126号),凡在我市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及技术改造等各类水利工程,不受工程投资来源限制,均应按分级管理原则到相应

8、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接受政府监督。2.2 质量监督依据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3)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4) (SL631-2012)(SL637-2012)(简称单元工程评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土石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混凝土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堤防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水工金属结构安装工程、水

9、利水电工程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水轮发电机组安装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水力机械辅助设备系统安装工程;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6)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验收规程(SL223-2008);7)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10年版);8、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闽水建设20126号);9)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有关规程、规范、质量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2.3 质量监督权利1) 对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单位的资质等级、经营范围进行检查,发现越级承包工程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成建设单

10、位限期改正,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 质量监督人员按规定进入施工现场进行质量监督,调阅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检测试验结果、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3) 对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条文或设计文件的施工单位,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采取纠正措施。情况严重的,可责成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同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顿的建议。4) 对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隐患,可要求建设单位组织进行质量检测评价。5) 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责成建设单位采取措施纠正。6) 对未按规定及时完工验收就进入下一阶段施工,或未经竣工或阶段验收,而将工程交付使用

11、的建设单位,可责令整改,对不按照有关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履行监理义务的监理单位,可责令改正。7) 参加受监督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2.4 质量监督方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采取以抽查为主的工作方式,根据需要进行巡回监督检查,必要时进行质量“飞检”。2.5 监督人员从业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方可从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1) 取得水利或相关专业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5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相关工作经历;2) 熟悉水利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3) 坚持原则,秉公履责,公正执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公正性、权威

12、性,凡从事该工程监理、施工、勘察设计、质量检测、设备制造、材料供应的人员不得同时担任本工程的质量监督员。3 质量监督程序1)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到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2) 根据工程类别制定质量监督计划;3) 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工程项目划分进行确认和批复。4) 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开展质量监督工作;5) 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6) 列席工程外观质量评定会议,对工程外观质量的评定进行核查;7) 列席建设单位组织的有关工程验收,核定(备)工程质量等级;8) 参加工程政府验收,编写和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9) 质量监督工作档案资料整理、归档。4 质量监督管理范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兴建的防洪、防潮、治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河道治理、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除由省水利厅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的省级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外,其余项目由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门负责质量监督管理。4.1分级管理1) 市级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2) 县(市、区)边界河流上的水利工程;3) 市水利局直属单位为建设单位的水利工程;4) 省水利厅委托监督的水利水电工程;5) 按省水利工程标准招标文件范本要求在市水利交易中心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标、未设立质量监督站的县、市(区)所属水利工程项目。4.2监督范围省级批复或市级批复辖区内的水利水电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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