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通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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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融资租赁合同通用15篇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依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置租赁物,供应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它是一种融信贷和租赁为一体的新型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融资租赁合同包含有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融信贷和租赁为一体的新型租赁合同。 (二)出租人是专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 (三)融资租赁合同是诺成、要式合同。 (四)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是出租人依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购置的。在融资租赁合同签订时,出租人尚未实际掌握租赁物,这不同于一般的租赁合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正是

2、通过出租人购置自己所需的租赁物,以解决自己购置资金的缺乏,到达融资的目的。 (五)出租人需将购置的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但不丢失对该物的全部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六)出租人对租赁物无瑕疵担保责任。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是依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来购置租赁物的,因此,租赁物不符合商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担当责任,由承租人直接向出卖人索赔并担当索赔不成时的损害后果。但是假如承租人是依靠出租人的技能来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出租人对租赁物应当担当瑕疵担保责任。 (七)融资租赁合同是有偿合同。但是租金并非为使用租赁物的代价,而是“融资”的代价。所以

3、,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商定的以外,应当依据购置租赁物的大局部或者全部本钱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二、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一)出租人的主要义务: 1. 按商定购置租赁物。出租人在购置租赁物时,是以自己的名义与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但出租人不能自己选定出卖人和租赁物,它必需依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而订立的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以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要求。 2. 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独占使用权。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权,不仅可以对抗出租人的全部权,而且可以对抗对租赁物

4、享有其他物权者的权利。 3. 帮助承租人向出卖人索赔的义务。依据出租人与出卖人的买卖合同,出卖人不履行买卖义务时,出租人可以向出卖人索赔。但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往往将此权利转移给承租人,而由承租人直接向出卖人行使索赔的权利,同时出租人担当帮助承租人索赔的义务。 (二)承租人的主要义务: 1. 按商定支付租金。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商定的支付方式、支付地点、支付时间、支付币种以及每期金额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2. 适当担当在租赁期间内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在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担当责任,应依据详细状况,由承租人担当责任。 3. 对租赁物

5、保管、修理的义务。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的保管、修理由承租人担当,出租人不担当此项义务。 4. 合同终止时返还租赁物。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往往在合同中事先商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达不成补充协议的,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全部权归出租人,承租人有义务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 融资租赁合同2 根本案情 1992年2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双方商定,出租人甲公司应根据承租人乙公司的要求,从国外购进浮法玻璃生产线及附属配件,租赁给乙公司,租金总额18万美元,租期24个月,每6个月为1期。最终一

6、期的到期日为1994年5月30日,如乙公司不支付租金,甲公司可要求即时付清租金的一局部或全部,或终止合同,收回租赁物件,并由乙公司赔偿损失。双方还商定了租金利率的调整和延付租金的罚款利息。丙公司为乙公司供应了支付租金的担保。丙公司向甲公司出具的租金归还保证书中商定,丙公司保证和负责乙公司切实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的各项条款,如乙公司不能根据合同的商定向甲公司交纳其应付的租金及其他款项时,担保人应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商定,无异议地代替乙公司将上述租金及其他款项交付给甲公司。 1993年5月5日,甲公司将购进的全套设备全部运抵目的地。根据乙公司的要求,将设备安装在丁工厂使用。经乙公司和丁工厂共同开箱检验和

7、调试后,认定设备质量合格。设备投产后,因生产原料需从国外进口,本钱较高,销路较差,致使开工后就停产。承租人和丁工厂仅支付甲公司设备租金6万美元。 甲公司屡次催要,乙公司和丁工厂仍未能支付租金,于是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和丁工厂马上偿付所欠租金及利息,并由丙公司担当保证责任。乙公司辩称,甲公司在丁工厂经营不善的状况下,未能收回租赁物,致使损失扩大,乙公司不应担当责任;丙公司辩称,甲公司应在承租方无力偿付租金的状况下准时收回租赁物,防止损失扩大,但甲公司却实行放任态度,致使损失扩大,甲公司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人民法院受理后,将丁工厂列为本案的第三人参与诉讼,丁工厂辩称,自己不是融资

8、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不应担当租金偿付义务。 法律评析 本案系由于租赁物质量问题引起的欠付租金纠纷 一、融资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依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置租赁物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商定支付租金。在租赁期满前,承租人按商定的方法取得租赁物全部权的协议。依据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出租人的主要义务是出资给供货人购置租赁物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的义务是指定某种设备和供货人并支付租金。 本案中,作为出租人的甲公司享有按合同商定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权利。乙公司不根据合同的规定支付租金,属于违约行为。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9、合同,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实行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甲公司应当支付租金、逾期利息并赔偿损失。乙公司作为承租人的担保人,应当根据合同商定的保证责任履行担保义务。 二、甲公司未收回租赁物是否造成损失扩大? 在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中,租赁期间租赁物的全部权归出租人享有,承租人只享有使用权。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到达融资的目的,出租人的目的在于猎取租金,租赁物对出租人而言,应视为出租人租赁债权的担保物,其全部权具有与担保物权一样的功能。 本案中融资租赁合同中商定,如乙公司不支付租金,甲公司可要求即时付清租金的一局部或全部,或终止合同,收回租赁物件。依据该规定,当承租人违约后,出租人可以行使债

10、权棗要求即时付清租金的一局部或全部,也可以行使担保物权棗收回租赁物。这一规定对于出租人实际上是可选择行使的权利,出租人有权选择其一来实现权利的爱护。鉴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出租人出租租赁物的目的在于承租人能归还购置设备的本息及肯定的利润,追求的是金钱利益的表达。因此,出租人收回租赁物的选择不会是其首要的选择。即使出租人甲公司收回租赁物,也不能免除承租人乙公司的偿付全部租金的责任,在出租人收回租赁物后,由于其专用性,应由甲公司进展变卖、拍卖或转租,利益缺乏局部仍应由承租人乙公司来担当。所以,甲公司不选择收回租赁物的处理方法是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乙公司和丙公司援引民法通则第114条的规定,即“

11、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准时实行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准时实行措施致使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的抗辩不能予以支持。 三、丁工厂是否应担当偿付租金的责任 本案中,丁工厂是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即实际承租人,但不是融资租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人民法院将其列为第三人符合法律规定,便于案件审理。 丁工厂在本案中的地位是属于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恳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与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与 诉讼”,由于本案的处理结果可能涉及租赁物的返还问题,因此,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丁工

12、厂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属于法律规定的“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情形。这是指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涉及的法律关系,与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参与的另一个法律关系有牵连,而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是否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对原被告之间的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有直接影响。 丁工厂是否应当直接担当租金的归还责任,则直接与无独立恳求权第三人在其参与的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有关。在诉讼中,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致使基于物权(特定物)追诉而负有返还其占有之物的义务,没有基于债权追诉而负有替代履行债务的义务,因此,在本案这种追索租金的债权纠纷中,丁工厂不是融资租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不应负有替代

13、或连带债权人甲公司归还租金的义务。 融资租赁合同3 (作为出租人) 和 公司 (作为承租人) 船舶融资租赁协议书 (直接租赁) (编号:RZZL-CB 201 -00 ) 日期:20xx 年 月 日 本船舶融资租赁协议书由以下双方于201 年 月日在天津市滨海高新区签署。 (1)东方信远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以下称“出租人”)。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职务: 电子信箱:_ 电话:_ 传真:_ (2) 公司 (以下称“承租人”)。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托付代理人 :职务: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职务: 电子

14、信箱:_ 电话:_ 传真:_ 银行账户开户行: 帐号:_ 鉴于: 出租人、承租人双方为实现融资租赁之目的,由出租人向承租人选定的船舶建筑方(以下简称“出卖人”)购置承租人选定的租赁船舶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为融资租赁之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本协议书各方当事人经协商全都,自愿签订本融资租赁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书”)。 第一条 协议书性质 本协议书性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章所指的“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依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船舶(包括船壳、机器、设备、仪器和属具,以下统称“租赁船舶”)的完全自主选定,向出卖人购置租赁船舶并以光船租赁的方式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承租使用租赁船舶并根据商定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其次条 租赁船舶 本协议书所称租赁船舶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完全自主选定,与 出卖人、承租人在 年月日签署的船舶建筑协议书/船舶买卖协议书(协议书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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