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电梯维修、改造法律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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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 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 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 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 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 备使用单位

2、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第二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 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 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修订版)的通知(国质 检特(2014260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进一步规范电梯安装、改 造、修理、维保等行为,总局对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国

3、质检锅2003251号)附件5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进行了修订。现印 发你们,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2014年7月1日之后办理电梯安装、改造 和修理告知的,应当符合修订后的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总局特种设备局。质检总局2014年5月12日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修订版)施工类别施工内容安装采用组装、固定、调试等一系列作业方法,将电梯部件组合为具有使用价 值的电梯整机的活动;包括移装。改造采用更换、调整、加装等作业方法,改变原电梯主要受力结构、机构(传 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电梯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改变的活动;包括:1. 改变电梯的额定(名义)速度、额定载重量、提升高度、

4、轿厢自重(制 造单位明确的预留装饰重量除外)、防爆等级、驱动方式、悬挂方式、调速方 式以及控制方式(注1);2. 加装或更换不同规格、不同型号的驱动主机、控制柜、限速器、安全钳、 缓冲器、门锁装置、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含有电子元 件的安全电路及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夹紧装置、棘爪装置、限速切断阀(或 节流阀)、液压缸、梯级、踏板、扶手带、附加制动器(注;3. 改变层(轿)门的类型、增加层门或轿门;4. 加装自动救援操作(停电自动平层)装置、能量回馈节能装置、读卡 器(IC卡)等,改变电梯原控制线路。修理用新的零部件替换原有的零部件,或者对原有零部件进行拆卸、加工、修 配

5、,但不改变电梯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活动。修理分为重大修理和一般 修理两类。1. 重大修理包括:(1)更换同规格的驱动主机及其主要部件(如电动机、制动器、减速器、 曳引轮);(2)更换同规格的控制柜;(3)更换不同规格的悬挂及端接装置、高压软管、防爆电气部件;(4)更换防爆电梯电缆引入口的密封圈。2. 一般修理包括修理和更换下列部件(保持原规格)实施的作业:门锁 装置、控制柜的控制主板和调速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悬挂及端接 装置、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 电路及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夹紧装置、棘爪装置、限速切断阀(或节流 阀)、液压缸、高压软管

6、、防爆电气部件、梯级、踏板、扶手带、附加制动器 等。维护保养为保证电梯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标准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的清洁、 润滑、检查、调整以及更换易损件的活动;包括裁剪、调整悬挂钢丝绳,不包 括上述安装、改造、修理规定的内容。更换同规格、同型号的门锁装置、控制柜的控制主板和调速装置、缓冲器、 梯级、踏板、扶手带、围裙板等实施的作业视为维护保养。注1:改变电梯的调速方式是指:如将乘客或载货电梯的交流变极调速系 统改变为交流变频变压调速系统;或者改变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调速系统, 使其由连续运行型改变为间歇运行型等;控制方式是指:为响应来自操作装置的信号而对电梯的启动、停止和运行方 向进行控

7、制的方式,例如:按钮控制、信号控制以及集选控制(含单台集选控制、 两台并联控制和多台群组控制)等。注2:规格是指:制造单位对产品不同技术参数、性能的标注,如:工作原 理、机械性能、结构、部件尺寸、安装位置等;型号是指:制造单位对产品按照类别、品种并遵循一定规则编制的产品代码。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 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并遵守以下规定:(一)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省辖市人民政 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二)电梯的安装、改造及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具有法定资质的电梯检验 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 的,不得交付使用;(三)施工竣工验收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向电梯使用单位移交相关技 术资料和文件;(四)对电梯进行改造的,改造单位负责更换电梯产品铭牌,出具质量证明 书,并在产品铭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改造单位名称、许可证书编号和改造日期 等信息。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 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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