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新修改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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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2 处修改,自2014年3月 1日起施行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 表人姓名等事项。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 资额”。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改为: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 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 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

2、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原为: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 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 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 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 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

3、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 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 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五、删去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 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 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第三十条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 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4、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 设立登记。七、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第三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八、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 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5、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 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九、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 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第七十七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修该为: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 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十、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

6、 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 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原: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 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 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 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第三款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 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原:股份有限公

7、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 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十一、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 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 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原:第八十四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 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 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三款修改为:“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

8、和监事会,由 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原: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 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请设立登记。十二、删去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

9、最低限额。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公司法决定为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法制保障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改公司法的决定。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次修法进一步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 减轻了投资者负担,便利了公司准入,为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保障。这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方面。第一,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 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 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 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

10、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 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第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 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 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 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 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要认真学习新修订的公司法,抓紧组织做好配 套准备和实施工作。一是修订完善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研究提出修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 法规的建议,按程序报国务院审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同步实施。清 理、修改、废止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二是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将企业 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完善信用约束机制, 促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三是加强人员培训,完善文书格式规范和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在营造宽松的准 入环境的同时,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切实让注册资本登记改革这项利国利民的举措“落地 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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