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税的纳税地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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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种税的纳税地点汇总1. 增值税的纳税地点(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 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 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 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 机构所在

2、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3)固定业户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 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4)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5)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6)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2. 消费税的纳税地点(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 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

3、品,除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 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一律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 消费税。(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事先向其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 税。(5)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 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省国家税务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 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对纳税人的

4、总机构与分支机 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如需改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需经国 家税务总局批准;对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而不在同 一县(市)的,如需改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需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3. 营业税的纳税地点(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 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 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3)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土

5、地、不动产所在地; 单位和个人出租物品、设备等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出租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4)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5)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如未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6)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7)各航空公司所属公司,无论是否单独计算盈亏,均应作为纳税人向分公司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8)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劳务,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 由省、自治区、

6、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9)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发生地。 纳税人从事跨省工程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其营业 税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该工程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 地。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跨省工程的,其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被扣缴纳税人的 机构所在地。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月就其本地和异地提供建

7、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 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就其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缴纳 营业税;同时,自应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 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否则,应就其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其机 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上述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是指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 收管辖范围内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上述异地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是指独立核算纳税人 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范围以外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10)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电信

8、单位机 构所在地。(1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提供的设计(包括在开展设计时进行的勘探、测量 等业务)、工程监理、调试和咨询等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通过网络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培训、信息和远程 调试、检测等服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4.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地点(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建税的纳税地点在代扣代收地(2)跨省开采的油田,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一个省内的,其生产的原油,在 油井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其应纳税款由核算单位按照各油井的产量和规定税率,计算汇拨各 油井缴纳。所以,各油井应

9、纳的城建税,应由核算单位计算,随同增值税一并汇拨油井所在 地,由油井在缴纳增值税的同时,一并缴纳城建税。(3)对管道局输油部分的收入,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营业税。所以, 其应纳城建税,应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营业税时一并缴纳。(4)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随同“三税”在经营地按适用税 率缴纳。5. 关税的纳税地点 纳税人向进出境地海关申报。6. 资源税的纳税地点 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地或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 纳。 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 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

10、关决定。 如果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属于跨省开采,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 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也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7.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地点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在两个 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1)纳税人是法人的,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一致时, 可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原管辖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

11、所在地或 经营所在地不一致时,则应在房地产坐落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纳税人是自然人的,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一致时,则在住所所 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不一致时,在办理过户手续 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8.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纳税人在土地所在地缴纳。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 的税务机关缴纳;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 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9. 房产税的纳税地点纳税人在房地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

12、的坐落地点分别向 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10.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 实际情况确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11. 印花税的纳税地点印花税实行就地缴纳。对于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上所签订合同应纳的印花税,由纳税 人回其所在地后及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对地方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上 所签合同的印花税,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12. 契税的纳税地点纳税人在取得的土地、房屋所在地缴纳契税。13.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1)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

13、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 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企业登记注册地,是指企业依照 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2)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 业所得税。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 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 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 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 务机关审核批准,

14、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 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 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 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 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5)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14.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1)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15、2)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3)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 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 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4)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 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5)其他所得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从两

16、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 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 地点: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兴办的企业中含有 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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