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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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培训课件培训目的:学习安全法规 強化安全管理 增强安全意识一、安全生产概述安全生产的涵义 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控制和减少职业危害因素,避免和消除劳动场合的风险,保障从事劳动的人员和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健康以及劳动场合的设备、财产安全。(即: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资产安全) 人身安全是指:消除危害人身安全健康的一切不良因素,保障人们安全、健康、舒服地工作。 设备、财产安全是指:消除损坏设备、产品和其她财产的一切危害因素,保证生产正常进行。即设备安全和产品安全。二、安全生产法规的基本概念(一)、安全生产法规的性质一定的强制性。一切有关的公司、机关和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

2、认真执行。 一定的规范性。规范政府部门、公司、有关人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严禁如何行为、应当如何行为、必须如何 行为的行为规则。 一定的科学性。 一定的稳定性。安全生产法规所规定的条文是规范化、法律化、定型化的不能随意更改,更不能朝令夕改。 (二)法律法规体系1、 专门的安全生产法律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等2、其她法律中有关安全生产条文 劳动法中有关安全生产条文消防法中有关安全生产条文民法通则中有关安全生产条文3、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1)国务院有关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务院第2号令)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修订)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解决条例(国务院93号令)4)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34号令)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37号令)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年国务院第号令)4、国家安监总局的行政规章,重要有:)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安监总局第43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措施(安监总局令44号)工作场合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47号令)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措施(安监总局令45号)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惩罚措施(安监总局15号令)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措施(安监总局17号令)7)危险化学品生产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明施措施(安监总局41号令)8)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措施(安监总

4、局号令)5、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法规、原则有:1)清洁生产原则(石油炼制业)J/T15-(国家环保总局)工业公司厂界噪声原则(G 1248-)( 环保部)3)污水综合排放原则(B 878196)(1996年 国家环保局)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原则(GB167-1996)(196年 国家环保局))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指标(GB 18597)( 国家环保局)、山东省人大和政府颁布的法规1、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141号令)、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年山东省人大)3、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山东省人大)4、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山东省人大)5、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原则(山东省

5、质量技术监督局)三、安全生产法规重要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避免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增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月日通过发布,自11月日起施行。8月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12月日起施行。(二)、基本制度安全生产法确立了对各行各业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普遍合用的七项基本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

6、权利义务制度 安全中介服务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事故应急救援和解决制度 (三)、安全生产法的三套对策体系事先避免对策体系(生产经营单位责任制,坚持“三同步”,保证安全机构及专业人员,贯彻安全投入,进行安全培训,实行危险源管理,进行项目安全评价,履行设备安全管理,贯彻现场安全管理,严格交叉作业,实行高危险作业安全管理,保证租赁安全管理,贯彻工伤保险等)事中应急救援体系(政府和单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单位进行危险源控制,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后解决对策系统(严肃解决事故,严格事故报告,从重行政责任追究,强化经济惩罚,明确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等)(四)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一、坚持以人为本

7、,推动安全发展新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对于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对的解决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问题,具有重大意义。为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明确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新法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确立了“安全第一、避免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主线途径。三、贯彻“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8、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四、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五、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新法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六、建立事故避免和应急救援的制度七、建立安全生产原则化制度法在总则部分明确提出推动安全生产原则化工作,这必将对强化安全生产基本建设,增进公司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9、八、履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动: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她生产经营单位聘任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行措施。九、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十、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惩罚和终身行业禁入。二是加大罚款惩罚力度。三是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示和通报制度。(二)、刑法修正案六中有关安全生产条文 第一百三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公司或者其她公司、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

10、违背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导致其她严重后果的,处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如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34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背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导致其她严重后果的,处3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如下有期徒刑。强令她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导致其她严重后果的,处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公司或者其她公司、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

11、,对事故隐患仍不采用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导致其她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人员,处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如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3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导致其她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处3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年如下有期徒刑。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背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导致其她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处3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年如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九条违背消防管理法规,

12、经消防监督机构告知采用改正措施而回绝执行,导致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人员,处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如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39条后增长一款: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状况,贻误事故急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年以上7年如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背国家规定,减少工程质量原则,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人员,处五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惩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如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解决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13、调查解决条例于3月2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6月日起施行 共有6章46条1、 生产安全事故分类类别死亡人数(人)重伤人数(人)直接经损(万元)调查一般30 100县较大10501000000市重大109501005001亿省特别重大0100亿国务院2、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状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3、事故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

14、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导致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解决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状况下,可以延长,最长不超过3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惩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背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责任(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国务院有关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32号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月)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 年11月22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惩罚措施总局第15号令(二)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13条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负责人员的法律责任。” 对生产经营单位和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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