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的现状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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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矫正的现状和建议“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犯罪性质比较 轻微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 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 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如今,社区矫正这种刑罚执行方式已在 世界各国被广泛使用。2000年加拿大适用社区矫正刑的比例最高,达到79.76%,澳大利亚 达到77.48%,新西兰为76.15%,韩国、俄罗斯较低,但也分别达到45.9%和44.48%.社区 矫正的内容包括对刑事犯罪当事人的监管,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以及

2、对他们的服务。目前, 我们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山东等省市已开始了社区矫正的试点,2003年7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公安部,国家司法部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的通知”中指出:“在试点工作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促进有关社区矫正方面的立法工作,为 改革和完善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提供法律保障。”从2003年7月开始,这种全新的刑 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在北京开始启动,第一批东城、房山、密云三个试点区县47个街道、 乡镇。2003年12月1日开始,第二批有六个试点区县:顺义,昌平,朝阳,通州,怀柔, 大兴开始实行。本市试点纳入社区矫正的罪犯,主要指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长期居

3、住在试点区(县) 的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刑满释放后继续剥夺政治权利 的非监禁刑的罪犯。这些人员在矫正期间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组织规定的汇报、 请销假、迁居等制度,通过定期接受谈话、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参与社区公益劳动等 多种形式改正自己的恶习,认罪伏法,重新做人。五类矫正对象确立的法律依据: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看,“社区矫正”的对象主要是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 裁定假释或有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监外执行的罪犯以及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或附 加剥夺政治权利且正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的5种人。根据目前的法律制度,对5种人实施社 区矫正都是有法律依据

4、的。法律规定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权的全部为公安机关。具体规定 是:刑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第58条规 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 门有关监狱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管理.”第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 刑考验期内,有公安机关考验,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第82条规定:“犯罪分 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79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第79条规定:“对 于犯罪分子的减刑,有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 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裁定

5、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第85 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有公安机关予以监督。”监狱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对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罪犯,应当有交付执行的人民 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暂于监外执行的罪犯,有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刑罚。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情形消失后,原判刑尚未执行完毕的罪犯,有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收监。”第26 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第27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第28条规定:“暂予监外 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即使通知监狱.收监罪犯在暂予 监外执行期

6、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第33条第2款规定:“被假释的 罪犯有公安机关予以监督。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期间,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 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出撤消假释建议,法院裁定撤消假释的,有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矫正工作的目的和意义:改革和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旨在实现这样的目的:解决监狱的拥挤状况,降低行刑成本 和加强实际的行刑效果。增进罪犯与社区的联系,避免监禁刑对犯人心理和行为的负面影响 (监禁综合症)促使其最终有效的回归社会。促使犯人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公民觉悟,为社区 做出实际意义的服务,为社会作出

7、一点补偿。探索有中国特色的刑罚制度,逐步实现我国行 刑的人道主义。矫正工作已经取得的成效:1健全机构,建章立制。从全市层面上,成立由市委政法委和市政法部门的领导组成的 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司法局。在区和街道层面上成立了相应的矫正工作 领导小组。矫正的具体工作主要由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监狱警察予以配合。同时社区矫正 工作细则社区矫正工作者手册社区矫正对象手册社区矫正对象的奖惩办法等一 系列的制度得到了初步的落实和建立。2扎实开展社区矫正的基础工作,规范矫正对象本人和档案的同步接受,为每个矫正对 象建立较完整的矫正档案,统一印章,并进行规范化管理。因人而异的制定矫正方案。定期 家访和

8、了解矫正对象的思想动态。在不影响其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的同时促使其完成社区义务 劳动。同时给予矫正对象实际意义的生活帮助和尽可能的解决其就业的困难。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所面临的困难:1,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矫正工作无相应的法律依据和强制措施的保障。根据我国现行刑 法和监狱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针对的五类对象:“管制,缓刑,假释,监 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的行刑机关都应当公安机关来具体执行。而实践上矫正工作成立了 矫正小组,具体工作却是集中在司法局及下属的司法所。这些司法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时 候既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也没有政府发文,更没有可以为行使职权进行保障的强制措施。 据了解,很多的矫正官

9、员在进行工作,为帮助矫正对象的实际生活而需要与相关机关交涉的 时候依靠的都是个人的社会资源,由于也没有专门矫正经费甚至有时候还动用个人的财物, 试点工作进行了这短短时间,各项工作还很就绪,但这毕竟不是长久之计。它急需要政府相 关的行政规章或者地方性立法的保障,以明确相关国家机关的职权。2, 社区群众的认同度不高。社区矫正是需要执法机关,矫正对象和社会群体的三方配 合,由国家机关借助社会综合资源的帮助而对矫正对象进行的开放式行刑方式,在我国它还 是一种新生事物,在调研过程中,据了解,矫正工作者认为在试点阶段,由于社区矫正还没 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据,如果工作得不到地方的政府领导的重视,工作就很难开展

10、,但现在的 状况是很多领导都不了解社区矫正究竟为何物,社会上的一般群众就更不用说了。由此,需 要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力度,大力挖掘各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进行推广,同时可 以通过电视,广播,新闻,讲座等多种形式向人民大众进行宣传。扩大社会影响面,增强社会影响力,争取社会各界的认同和支持。3, 矫正对象本人的心理障碍。某些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方式存在一定的社会和心理压 力,不愿意回到社区执行刑罚,不愿意让亲戚朋友知道自己犯事。对于集中的学习和义工劳 动感到耻辱。同时希望司法机关不要做定期的家访,以免打扰自己正常的工作和家庭生活。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的执行机关都尽量考虑到矫正对象的隐私权,向其工

11、作单位做相关的保 密,在保证有效的控制和强制的情况下让矫正对象自主选择义工劳动的时间,尽量避免从事 有辱人格的集体性公开性劳动。4, 矫正经费的短缺和无着落。矫正经费短缺问题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公安机关是我 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但现在具体矫正工作主要由司法局极其下属的司法 所进行。很多区县司法所缺乏必要的交通工具,和教育设施。甚至在组织罪犯进行学习时的 一些书面材料的准备因为资金的缺乏都成了负担。矫正工作需要社会力量的支持,但它仍然 是一种国家机关的行刑方式,缺乏国家专门的财政支援是不可能进行的。5, 解决实际问题的有限性。北京现行的试点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主要是有司法行政机 关

12、具体到各区县的司法所来进行。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个主要内容是在对矫正对象进行监管, 教育的同时还要为他们做一些实际生活上的帮助。如消除矫正对象当地群众对其的排斥和歧 视,安抚矫正对象的家庭和本人的某些有危害性的情绪,为某些家庭条件困难符合条件的矫 正对象办理城市最底生活水平保障,甚至于为某些矫正对象推荐就业的机会等等。但任何工 作都不能独立的存在,在我们这个大社会里,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和近年来失业情况也 很严重,一些退伍军人也面临失业的问题,需要政府最大可能的在就业机会上给予照顾。所 以在对待矫正对象的社会保障问题上也需要慎重,否则容易引起社会的非议和不理解,甚至 出现鼓励犯罪的情形。6, 社

13、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的短缺从现在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情况来看,担任矫正工作的 主要是我们的司法行政人员,我们的司法行政人员同时也需要培训,而且还面临人员短缺, 工作强度太大的问题,这一定程度使我们的社区矫正工作在社会资源的利用上大大不够,使 得社区矫正的心理矫正难以完成,为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可以聘请心理学,社会学和教育 学方面的的专家和学者甚至相关专业的大学生,研究生从事矫正的兼职工作,建立合理的薪 酬和奖励机制,另一方面,加紧建立专门的社区学院,在有关的学校开设社区矫正的相关课 程,培养这方面的专门人才。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1立法上可以先实行地区立法。从国外的社区矫正的立法来看,有的是由国家统

14、一制定的法律,如俄罗斯联邦的刑事 执行法,加拿大的矫正与有条件释放法,但也有许多法规是属于地方性法规,如美国一 半以上的州均有社区矫正和类似于社区矫正的法律规范,澳大利亚,英国,俄罗斯也均有地 方性的社区矫正的法规。当然,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都属于联邦制国家,各州均有 独立的立法权。地方性立法的好处是:由于各地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区状况的不同,因 此,结合地方的特点制定地方性法规,对充分利用地方的资源,适用地方的特点,是大有好 处的,它不仅使地方立法机关能更有主见的根据当地的特点制定法规,而且在修改法规时也 更加方便灵活,不必拖延很长的时间。就我国而言,地域广阔,各地的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15、极 不平衡。而且在我国农村地区多是山岭,同我们传统意义上的社区是很有区别的,如果社区 的平台不存在,那么要在全国意义上推广这种开放式行刑方式可能还有困难。所以我国可以 先考虑通过地区立法的方式对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规范。2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建立成立如下的社区矫正的组织体系。由市委政法委牵头,成立罪犯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矫正工作委员会由市高法和市检察 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监狱局联合组成,采取联合办公的形式,决定投入社区矫正的 对象,研究和指导全市的社区矫正工作。市公安局作为社区矫正执法主体的身份不变,起职责是:依法办理刑法,监狱法规定的 相关法律手续。实施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对重新违法

16、犯罪的矫正对象依法及时处理,对 违反有关规定脱离监控范围的矫正对象进行抓捕。市司法局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区县司法局社社区矫正工作协调办公室,各 街道,乡镇成立以基层司法所为主,有当地公安民警参加的社区矫正工作组,具体负责社区 矫正的执行工作。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职责是:具体实施对本社区内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 工作,建立起相应的教育制度,对矫正对象适时进行谈话教育,组织社会志愿者对矫正对象 进行帮教,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就业及生活等方面的困难。监狱局派人民警察协助司法所具体 实施。监狱局派驻社区的监狱警察的职责是:“协助司法所长指导向司法助理员开展对社区 矫正对象的日常教育工作,对矫正对象进行考核。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但未构成重新违法 犯罪的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人员,及时报请市监狱局收监,对违反规定但未构成重新违法犯 罪的假释人员,会同当地公安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撤消假释的建议,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构成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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