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调出补贴款管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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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猪调出补贴款管治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猪调出大县补贴款的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财政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号)和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建5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生猪养殖业发展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奖励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发展生猪生产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模化生猪养殖户(场、小区),是指在本县区域内栏舍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常年存栏能繁母猪15头以上、常年存栏生猪3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户(场、小区),包括原种猪场、商品猪养殖场、原种猪扩繁场、良种猪生产场、地方品种猪资源场。 第四条奖励资金管理和

2、使用的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奖励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发展生猪生产,严禁挪作他用。 (二)稳定和发展并举原则。稳定现有规模生猪养殖场生产,鼓励新建或改扩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品种改良、生猪饲养管理新技术推广。 (三)公开透明原则。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国家奖励政策,同时张榜公示获得奖励资金的养殖户、项目内容、奖励标准和金额。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成立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农业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财政局、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县统计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县开发区、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局长

3、兼任办公室主任,县财政局、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县畜牧兽医水产局。领导小组负责奖励资金方案审定、奖励资金额度安排、奖励资金扶助项目审批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实施过程的协调与监督。 第六条县财政局是奖励资金的主管部门,在上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对发展生猪生产的各项财政激励政策; (二)组织制定奖励资金使用方案; (三)审核确定奖励资金具体扶助项目,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四)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项目资金; (五)监督检查奖励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4、第七条县畜牧兽医水产局是奖励资金扶助项目的实施管理部门,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对发展生猪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 (二)调查核实生猪规模化养殖场的基本数据,提出具体奖励对象建议; (三)会同县财政局制定奖励资金使用方案; (四)对生猪规模化养殖场项目实施业务指导和提供技术服务; (五)督促检查生猪规模化养殖场项目资金的使用,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会同县财政局作出处理; (六)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章资金使用 第八条奖励资金只能用于发展生猪生产的支出,不得用于部门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其它与生猪生产无关的

5、支出。奖励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稳定规模化生猪养殖户(场、小区)的生产奖励; (二)新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户(场、小区)的奖励; (三)生猪饲养管理新技术推广奖励; (四)生猪养殖户(场、小区)创办龙头企业和创建标准化示范场奖励; (五)防疫服务费用支出,主要包括疫情监测、生产动态监测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 第九条申请使用奖励资金的规模化养殖户,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县境内常年存栏生猪300头以上、常年存栏能繁母猪15头以上,生产栏舍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实行封闭管理、人畜分离、集中饲养的规模化养殖户; (二)防疫严格、管理规范,有健全的生产管理、免疫程序、消毒和科学饲养管理制度

6、,按照标准化饲养规程组织生产,有健全的生产记录档案和免疫台账; (三)引进种猪应从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购买,并有种猪合格证和动物检疫部门的检疫证明; (四)持有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使用国家违禁药物,两年内无重大疫情和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条使用奖励资金进行猪舍标准化改造、良种引进和粪污处理的规模化养殖户,项目竣工后,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设施完善,防疫严格,管理规范。栏舍通风良好,给、排水相对方便;生产区与生活区分离,种猪与商品猪分开;消毒设施完善,有兽医室、常规防疫检测设备;生产档案规范,饲养密度合理。 (二)引进种猪品种纯,谱系清楚,生产性

7、能良好。 (三)污水和粪便集中处理,其处理能力、有机负荷和处理效率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粪污处理后应符合国家环保局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XX)。 第十一条奖励资金项目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按规定组织申报。奖励资金实行年度总额控制。 第十二条对验收合格的规模化生猪养殖户按照以下4个档次进行奖励: (一)栏舍面积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常年存栏能繁母猪15头以上50头以下,常年存栏总猪数300头以上500头以下,安排奖励资金不超过2万元。 (二)栏舍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1500平方米以下,常年存栏能繁母猪50头以上100头以下,常年存栏总猪数500以上1000头

8、以下,安排奖励资金不超过5万元。 (三)栏舍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常年存栏能繁母猪100以上200头以下,常年存栏总猪数1000以上20XX头以下,安排奖励资金不超过10万元。 (四)栏舍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常年存栏能繁母猪200头以上,常年存栏总猪数20XX头以上,安排奖励资金10-15万元。 第十三条新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申请奖励资金的应建标准化栏舍1000平方米以上,存栏能繁母猪60头以上,且由主管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规划设计栏舍,各项建设内容在奖励资金发放前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奖励标准为: (一)标准化栏舍1000平方米以上1500平方米以下,常年存栏能

9、繁母猪60头以上10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场,安排奖励资金不超过5万元; (二)标准化栏舍15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常年存栏能繁母猪100头以上20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场,安排奖励资金不超过8万元; (三)标准化栏舍3000平方米以上,常年存栏能繁母猪20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安排奖励资金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四条新建专业化生猪供精站的奖励。经主管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规划设计,独立建站,且标准化栏舍200平方米以上,防疫、环保等配套设施完善,检验检测设备齐全,存栏可使用良种公猪(大约、长白、杜洛克)10头以上,并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安排奖励资金不超过5万元。 第十五条创建生猪产业农业龙头

10、企业和生猪标准化示范场的奖励。 (一)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生猪产业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 (二)获得省级、国家级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称号的,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 第十六条防疫服务费用支出,严格控制在奖励资金总额的10以内。 第十七条当年已享受标准化规模养猪户(场、小区)项目资金专项扶持的,不再享受奖励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县财政局会同县畜牧兽医水产局,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奖励资金额度,编制奖励资金使用实施方案和验收方案,实施方案要明确具体的实施单位、实施地点、实施内容、实施规模、投资构成、实施期限、基本概算、监督管理等内容,报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

11、批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县财政局、县畜牧兽医水产局根据全县生猪生产和项目建设验收情况提出奖励资金分配方案,经县财政局、县畜牧兽医水产局负责人审核,报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县财政局设立奖励资金使用台帐。 第二十条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直接拨付到奖励对象。 第五章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建立动态监管制度。由县财政局牵头,会同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县统计局对全县生猪养殖场的生猪出栏、存栏和调出等基本数据进行动态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对生猪养殖大户进行年度评定,奖优汰劣,有进有出。 第二十二条县财政局和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对上报的基础数据资料进行抽查、复核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县财政局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实行资金使用全程跟踪,包括奖励资金的审批和执行情况、奖励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使用奖励资金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档案。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套取奖励资金的,取消奖励资格,收回奖励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涉及的数字,“以上”均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商县畜牧兽医水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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