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民间资本的监管

上传人:枫** 文档编号:487063439 上传时间:2023-03-31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1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浅议民间资本的监管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浅议民间资本的监管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浅议民间资本的监管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浅议民间资本的监管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浅议民间资本的监管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浅议民间资本的监管》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浅议民间资本的监管(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浅议民间资本的监管 【摘要】资本的逐利性决定了资本必然处于一种不断流动的状态,而我国资本流动渠道的单一性及官方利率的偏低,导致了体外民间资本流动的活跃性。体外民间资本流动规模的日益扩大,要求监管层一方面加强对这部分资本的监管;另一方面应加大对这部分资本的法律保护力度。只有加强对多元资本市场的有效疏导,才能保证我国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近期可能没有任何一个话题比全民皆股更热的了,股市从2005年的900多点一路狂奔至现在的4000多点,这是绝大多数人都想象不到的结果。股市的快速升温有多方面的原因,但主要原因应是证券市场的赚钱效应激活了具有巨大潜能的民间资本。 我国的民间资本大部分以储蓄的方式潜伏

2、多年,无论存款利率为正抑或为负均岿然不动,其主要的原因在于民间资本流动渠道过于单一,且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较弱,而导致资本的大量沉淀。前几年居民储蓄额的大幅增长,一方面得益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增长;另一方面是源于民间资本投资渠道的单一性及资本市场的不景气进一步拉升了储蓄额的不断增长。因此,资本市场一启动,先期的赚钱效应激活了潜伏多年的大量民间资本。而资金的大量涌入又对资本市场的再度走高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笔者认为,民间资本投资渠道的单一性与目前的储蓄负利率(即一定期限的储蓄利率低于相同时期的物价增长指数)是造成当前资本流动性过剩的主要原因。在我国,民间资本的流动并不仅仅活跃于储蓄与证券市

3、场之间,目前的民间资本流动主要有以下方式: 一、储蓄 储蓄是一种风险最低、收益也最低的投资方式,居民通过储蓄获取固定利息,商业银行通过吸储、放贷的方式将资本投放于生产、流通等领域。在我国,民间资本通过储蓄放贷的方式进行流通是最主要的流通方式,但这种流通方式对于纷繁复杂的市场需求而言,显得过于单一,尤其是对于中小企业而言,这种流通方式很难满足其现实的资本需求。 二、直接投资 直接投资也是一种常见的资本流通方式,其主要特征是高风险、高收益。但在中国这种社会诚信体系尚不健全、职业经理人市场尚不发达的状况下,直接投资方式一般都是资本所有者与资本经营者合二为一。这种投资方式对于零星资本缺乏吸引力,因为从

4、法律上来说,未占到一定股份比例的股东不具有决策权,加之我国大部分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尚不规范,谁都不敢将钱投入一个自己既没有决策权、又看不到规范信息资料的企业当中。即使有,也是建立在一种血缘关系或朋友的充分信任关系之上的投资,但这种信任关系的基础十分脆弱,因为其缺乏强有力的硬约束条件作为保证。 三、间接投资 通过规范的资本市场进行投融资也是民间资本流动的一种主要方式,我国的资本市场起步晚且容量不大。最重要的是,进入资本市场的企业良莠不齐,证券欺诈、黑幕事件层出不穷,由此造成投资者的心态不稳,投资行为演变成一种纯投机行为。在资本市场应该存在一定的投机机会,即投机行为能成为一个价格与价值的平衡器时,

5、这种投机行为是适当的。但投机行为成为市场的主流时,就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了。 四、民间信贷 在我国,民间信贷一直游走于政策法律的边缘,我国禁止非法集资行为,但如何界定非法集资与正常的民间信贷行为,我国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对于正常的民间信贷行为,如限定利率水平下的民间信贷行为,我国采用默许的方式,即作为正常债权加以保护。但对于高于限定利率水平的民间信贷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高利贷行为则属于法律明文禁止的范畴。由于民间信贷行为受法律保护力度的不够,民间信贷行为一直处于地下运行的灰色地带,加上民间信贷与银行储蓄之间存在较大利差,因此有相当部分民间资本选择了民间信贷的投资方式,导致民间信贷的规模逐步

6、增大,如沿海城市一带的地下钱庄已渐成气候。但由于缺乏正式监管,民间信贷行为的规范程度较差,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很难得到有效保护。 由于我国目前规范的资本流动渠道的单一性,加上资本的逐利性需求,导致大量的民间资本流入了非正规渠道,如民间信贷与不规范股权投资行为,形成巨大的体外资本循环系统。如何规范民间资本流动,加强对民间资本流动的监管力度,已经成为一个影响社会稳定与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课题。笔者认为,规范与引导民间资本的正常流动,加强对民间资本的监管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界清模糊地带,加大对合法民间信贷行为的保护力度。如界清非法集资与正常民间信贷行为的界限,超过一定规模的民间信贷行为必须报金融

7、监管部门备案,并且规定只有在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的合法民间信贷行为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未能履行还款承诺的企业应将其违约记录记入诚信档案。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一方面能加大对民间合法信贷行为的保护力度;另一方面也能将这部分体外循环资金纳入政府监管范畴。而且,民间信贷行为能为目前的单一利率体制提供能相对反映资本供需关系的市场参考利率,以利于监管层对资本市场更全面、更深入的了解,从而为宏观经济决策提供参考。 (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目前,在银行系统内部已经建立了企业诚信档案,企业的信贷规模、资信等级和逾期记录等资料均已录入人民银行数据库。为了有效地保护民间信贷资本的安全性,可以考虑将企业的民间信贷规模

8、及履约、违约记录等资料一并录入金融系统数据库,并在充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情况下有条件地向社会公众开放。为了防止部分企业主使用“金蝉脱壳”之术逃避监管,对于有诚信污点行为的企业与企业股东应一并披露,以利于引导民间信贷行为的理性选择。 通过企业诚信档案的建立及透明化管理等措施,一方面能有效约束企业的不诚信行为,从而达到保护民间合法信贷行为的目的;另一方面,企业诚信档案的建立不仅对规范资本市场具有积极意义,而且对于规范我国的整个市场经济秩序都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三)加大惩处力度,增大违法成本。民间正常流动资本得不到有效保护除了规则缺失、体系不完整等因素外,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多方主体对规则的

9、漠视。如我国的公司法、会计法及刑法中的条款都提出严厉打击会计造假行为,但如果将所有中小企业的财务资料进行彻底清查的话,可能会计资料完全真实的企业寥寥无几。会计造假泛滥一方面来自于企业主想逃税的利益诉求;另一方面也与时下的市场大环境有关,如潜规则下的许多费用就无法在账内进行消化等。由于会计造假行为导致了企业最基本的财务信息的失真。 财务信息失真不仅侵害了国家利益,也伤害了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其实更多的是对市场规则的破坏。因此,监管层必须加大对市场主体信息失真的惩处力度,对于未能准确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主体,首先要限制其信用融资行为,无论是官方渠道还是民间渠道;其次,对于性质比较恶劣、造成影响比较大的市场主体,除了市场禁入外,还应该提高经济处罚的标准,某些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坚决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只有有效地清除害群之马,整个市场才能规范;只有在规范运行的状态下,监管层的监管才有可能到位。 总而言之,资本的逐利性特征决定了其流动性,当正式渠道过于单一且获利水平低于由资本供需关系所决定的市场利率水平时,资本将朝着获利水平更高的渠道流动,监管层只有顺时应势地完善相关规则、加强对体外循环资本的实时监管,才能规范民间资本的正常流动,保护资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 文档可自由编辑打印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论文指导/设计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