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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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 1 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 规章的规定, 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第 2 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 ;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 ;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 3 条 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 休息休假、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 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 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第 4 条 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 同时享有生产经营

2、决策权、 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第二章 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第一节 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第 5 条 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 应当年满 18 周岁, 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第 6 条 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第 7 条 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 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企业录用职工不收取押金, 不要求担保、 不扣留居民身份证、 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第 8 条 企

3、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 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 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第 9 条 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第二节 劳动合同管理第 10条 企业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30 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一份。第 11 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第 12 条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第 13 条 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

4、试用期制度, 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 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 ;合同期限满 6 个月不满 1年的,试用期 1 个月 ;合同期限满1 年不满 3年的,试用期 2 个月 ;合同期限满 3 年以上的, 试用期不超过3 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第 14 条 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 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企业与职工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职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且职工没有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

5、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第 15 条 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由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包括变更合同期限、 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第 16 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企业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

6、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第 1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 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第 18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需要

7、裁减人员 20 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企业提前30 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 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企业

8、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第 19 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不得依据本规定第 17 条、第 1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 20 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企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公司2019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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