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市工业品总企业、山东临沂金鹰车辆有限企业和李雪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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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临沂市工业品总企业、山东临沂金鹰车辆有限企业和李雪源、山 东临沂新大陆经贸有限企业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 知终字第17号上诉人 原审原告 :临沂市工业品总企业,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西二路九号。法定代表人:李守义,该企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兆林,安徽省界首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 原审原告 :临沂金鹰车辆有限责任企业,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解放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邓世泉,该企业经理。被上诉人 原审被告 :李雪源,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 汉族,临沂市新大陆经贸有限企业经理,住山东省临沂市临西五路涑河桥中段路东。委托代理人:刘炳君,山东法正律师事

2、务所律师。被上诉人 原审被告 :临沂新大陆经贸有限企业,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西五路涑河桥中段路东。法定代表人:李雪源,该企业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炳君,山东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临沂市工业品总企业 以下简称工业品企业 、临沂金鹰车辆有限企业 原金鹰车辆商场,以下简称金鹰企业 因和被上诉人李雪源、临沂新大陆经贸有限企业 以下简称新大陆企业 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1998 鲁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工业品企业委托代理人张兆林、金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邓世泉、新大陆企业法定代表人李雪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炳君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

3、止。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李雪源曾为工业品企业职员,任该企业副总经理,分管该企业创办的金鹰车辆商场工作。1998年3月3日,金鹰企业经注册成立,李雪源为法定代表人。金鹰企业的经营范围为:销售汽车 不合小轿车 、自行车、摩托车及摩托车三包维修服务。1998年3月16日,李雪源递交辞呈,请求辞去工业品企业副总经理、金鹰企业经理职务及企业内所分管的一切工作。3月17 日,工业品企业、金鹰企业向各业务往来单位发出函告称,李雪源、杨士太、曲敏同志自1998年3月17日止,工作另行安排,以后上述人员和贵单位发生的任何经济业务往来均不代表我企业和金鹰商场。1998年3月30日,李雪源等人另行注册成立了新大陆企业

4、,李雪源任法定代表人。1998年4月4日,工业品企业同意李雪源等10人调出,并在工人商调联络表上盖章。在李雪源提出辞职申请的前30天时间里,金鹰企业支出货款360余万元。另外,该企业在业务往来过程中,信誉很好,有些供货厂家给同意延期还款或银行承兑的优惠政策。另查明,天津富士达集团有限企业曾于1998年3月6日在金鹰企业召开过“富士达自行车、摩托车98新品展示会”,有九个厂家二十三个用户到会。次日,金鹰企业向天津富士达摩托车制造有限企业销售企业订购摩托车一百辆。工业品企业曾经和上海巨凤自行车有限企业、天津富士达摩托车制造有限企业、捷安特山东销售部有业务往来。原审法院认为:李雪源辞职前支付的全部是

5、金鹰企业欠厂家的货款,没有约定付款日期,能够随时支付,所以,李雪源支付货款属于职务行为。工业品企业、金鹰企业没有提供不应支付这些货款的证据,故其主张的李雪源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该企业的“一贯经营标准”,给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工业品企业和金鹰企业诉称李雪源在离职时带走了1998年 3月6日订货会上全部的订货协议,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两企业所举证据仅能证实曾开过订货会和出席会议的用户名单,不能证实会上签署过订货协议并被李雪源带走,所以,该项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工业品企业和金鹰企业诉称李雪源、新大陆企业利用原有用户名单非法经营和其一致的商品,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证据仅能证实一些厂家和之有商业往来关系,不能证实李雪源和新大陆企业采取非法手段拉走工业品企业和金鹰企业的用户,且新大陆企业经登记同意,不属非法经营。对李雪源辞职后经营和原单位一样商品的行为,法律没有严禁性要求,所以,这一诉讼请求也不能成立。工业品企业和金鹰企业声称李雪源、新大陆企业截取其货源,所提供的证人证言和其有利害关系,且无法相互印证。武进童车厂的出库单是复印件,没有原件、印章,且李雪源、新大陆企业对此不予认可,所以,这份“出库单”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使用。浙江海尔曼斯集团销售企业的自行车开票通知单不是原件,没写明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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