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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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713”起重伤害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2016年7月13日11时20分左右,位于甘井子区华东路西23中北山东路东侧B地块改造项目B2地块,大连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进行1号楼施工,1号塔吊吊运大型钢模板时钢丝绳断裂将一名从业人员砸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00元。事故发生后,区安监局接到报告,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勘察了解情况。同时,区政府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成立了由区安监局、监察局、公安分局、总工会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

2、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等事故调查处理环节,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死亡人员基本情况杨尔清,模板工。1995年3月18日出生,户口所在地:四川省盐源县盖租乡回项村9组25号。(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1、建设单位:大连宏宇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0月21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文勇。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

3、、施工单位:大连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源建设公司),成立于1990年6月30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作仁。主要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桥梁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园林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土石方工程、线路管道安装工程(以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核定的工程承包范围为准,并凭资质证书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资质等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都在有效期内。3、监理单位:大连建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实监理公司),成立于1995年8月21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全胜。 主要从事甲级

4、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建设技术咨询、服务。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都在有效期内。建实监理公司任命赵斌为甘井子区华东路西、23中北、山东路东侧B地块改造项目B2地块的总监理工程师。(三)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1、李万兆,大连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B地块改造项目经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编号:0369414,注册编号:辽,发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付玉堂,大连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助理工程师,证书编号:辽建安BC200716086,考核发证单位: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3、李汽车(肇事1号塔吊司机),大连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塔吊司机,

5、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证号辽B0980,操作类别: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发证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4、赵斌,大连建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工程师,技术职称:高级工程师,证书编号:辽建监安B00718,发证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5、由培国,大连建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员,证书编号:辽监00615,专业: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发证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体系认证情况1、博源建设公司2011年8月16日,取得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颁发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至2017年8月24日。2、建实监理公司2016年1月29日,取得华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颁发的职业健康

6、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至2019年1月28日。(五)发生事故的1号塔吊概况1、名称:塔式起重机 设备型号:QTZ80(平头)制造设计单位:大连鹏翔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号:TS2410F82-2014产品合格证编号:2012-T005设备出厂日期:2012年3月15日2、产权单位:大连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使用单位:大连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4、安装单位:大连宏益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专业资质: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辽)JZ安许可证字2015009650安装日期:2016年3月10日(安装派遣书日期)5、塔吊检测单位:辽宁瑞安捷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后经现场勘察,塔吊

7、钢丝绳有断股现象,塔吊吊臂钢丝绳导向轮轮沿已变形。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一)事故背景1、2015年9月28日,大连宏宇置业有限公司与博源建设公司签订甘井子区华东路西、23中北、山东路东侧B地块改造项目B2、B3、B4地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点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华东路西、23中北、山东路东、华北路南侧,建筑面积103343.23平方米,包括B2-1B2-5、B2-13、B2-14号楼及B2-15部分地下车库封建、装饰装修、给排水、采暖、通风、消防、燃气、电气、智能化、人防、弱电、电梯安装、道路、景观绿化、室外外线(电力、热力、燃气、路灯照明、给水、雨污水)及施工图纸所含的全部工程。

8、签约合同价为:壹亿肆仟玖佰捌拾柒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于2015年11月19日,经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批准通过,编号:20301。计划开工日期2015年11月25日,实际开工日期2016年3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2017年8月22日。2、2015年9月20日,大连宏宇置业有限公司与建实监理公司签订甘井子区华东路西、23中北、山东路东侧B地块改造项目B2地块工程监理合同,合同总价:人民币贰佰陆拾柒万伍仟壹佰贰拾元整。监理期限自2015年11月25日始,至2017年8月23日止。3、2016年7月11日5时30分,塔吊司机李汽车与班长胡大伟交班时,李汽车向班长胡大伟、安全员付玉堂反映1

9、号塔吊的钢丝绳有毛刺磨损严重需要更换,付玉堂接到报告后于当天下午将新钢丝绳购买回来,由于工地机修工有一人请假不在无法进行钢丝绳更换,计划7月13日下午更换。(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2016年7月13日早上 5时30分左右,上班后吊工班班长胡大伟安排塔吊司机李汽车操作1号塔吊,1号楼的第7层楼墙体、梁柱钢筋混凝土已浇筑完毕,需要进行钢模板拆除。李汽车操作1号塔吊进行钢模板拆除的吊钢模板作业,大模班工人杨尔清负责钢模板挂钩及指挥塔吊起吊作业。上午11时左右,杨尔清指挥塔吊司机李汽车一次吊两块大钢模板,挂上第二块大钢模板时塔吊司机李汽车吊不动,就把吊钩放下了,并朝杨尔清摆手,杨尔清松开一块大钢模

10、板,然后又挂了一块小钢模板。塔吊司机李汽车将大钢模板吊起,大钢模板下方的小钢模板已挂好,当小钢模板从现场墙上吊起2米左右马上要离开墙体时,塔吊钢丝绳突然断开,大钢模板和小钢模板坠落并卡在墙体和地面中间位置,大钢模板击中站在第7层楼墙体(墙的高度2.8米)上的杨尔清头部,并坠落到7层地面上。事故发生后博源建设公司生产经理赵恩岩迅速赶到现场组织人员进行救援,并迅速把杨尔清送到大连第三人民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时将事故情况立即向甘井子区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区公安分局中华路街道派出所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笔录(排除了刑事案件);区安监局赶到现场后,立即展开

11、事故调查工作。三、事故原因和性质经事故调查组现场勘察,专家技术分析,询问事故有关人员并调阅相关资料,认定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如下:(一)直接原因1、1号塔吊钢丝绳断股严重,钢丝绳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没有及时更换,加上先吊大钢模板后吊小钢模板加大了钢丝绳的重力,造成钢丝绳瞬间断开,大钢模板坠落击中杨尔清头部,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也是主要原因。2、杨尔清安全意识不强,吊装过程中独自一人完成司索工和信号工工作,违反操作规程一吊两物;塔吊在起吊的过程中站在大钢模板的下方,致使自身处于危险状态,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另一主要原因。(二)间接原因1、博源建设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漏洞,进行吊装作业过

12、程中没有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塔吊司机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没有及时制止;未将作业场所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告知作业人员,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2、建实监理公司现场监理人员对作业现场没有进行有效监督,虽然对施工现场塔吊一吊两物的现象下达了安全监理通知书,但是没有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违章行为,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又一间接原因。(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大连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713”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一)对责任单位处理建议大连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有漏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发现塔

13、吊钢丝绳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更换;进行吊装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体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大连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元)的行政处罚。(二)免于责任追究人员杨尔清,安全意识淡薄,在进行大模板吊运作业时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因其在事故中已经死亡,故不再追究其责任。(三)建议给予

14、行政处罚人员1、大连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刘作仁,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刘作仁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玖佰玖拾玖元贰角捌分(35,999.28元,2015年年收入3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2、大连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B2地块安全员付玉堂,发现1号塔吊钢丝绳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更换,未及时发现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安全员资格六个月。(四)由企业处理

15、人员1、大连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B地块改造项目经理李万兆,做为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履行的不够,对施工现场1号塔吊钢丝绳存在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更换,对作业现场没有起到有效管理;对此起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2、大连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B地块改造项目生产经理赵恩岩,做为施工现场负责人对作业现场没有起到有效管理;对此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3、大连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B地块改造项目1号塔吊司机李汽车,违反塔吊司机安全操作规程;对此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4、大连建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赵斌,作为B地块改造项目B2地块监理单位总监,没有履行好总监职责,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5、大连建实建设监理

16、有限公司监理员由培国,作为B地块改造项目B2地块监理员,没有履行好监理职责,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管工作不力,对此起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按照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辽政发200729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建议大连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大连建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按照企业相关奖惩规定对上述5人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于20日内告知甘井子区安监局。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1、 大连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是聘请具有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评价,将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录入排查治理台帐,通过有效措施,切实落实整改,消除事故隐患;二是立即对事故同类设备开展隐患排查,对设备本身的安全性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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