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职位分类(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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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那么在行政执法类职位这个大的内容之下,我要给人们讲三个内容,设立行政执法类职位的必要性在哪里,前面提到过,设专业技术类职位,人们的意见比较统一,设行政执法类职位,人们的意见在一段时间之内不太统一。为什么不太统一?刚刚我给人们列举了一系列数据,列举了一系列的部门,请人们反过头去反思一下,回忆一下,公安部门、国税部门、海关部门、工商部门、质检部门。有观点觉得,这些部门的公务员本来已经吃香的、喝辣的了,不存在职位的问题,这些部门不是清水衙门,是比较肥缺的部门,是人人向往的部门,是吸引力很大的部门,尚有必要在这些系统、这些部门当中设行政执法类职位吗?所觉得什么要设行政执法类职位,必须做出正面的回答。

2、因此,管理的科学性,我们出台公务员法有三个目的。第一种是优化管理,第二个是加强监督,第三个是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我们优化管理一方面应当去掉某些感情色彩,任何人均有感情,任何人对各大部门均有自己的特长,但是我们在设行政执法类职位这个问题上,还是应当与全国人大已经通过的公务员法相一致,公务员法一旦通过,就不是哪个人的观点,就成为国家的意志,我们从尊重宪法、尊重法律这种法律精神出发,还是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在设立行政执法类职位上,获得共识,在工作当中通过大胆而谨慎的工作,把设行政执法类职位这个工作做好。 基于这个目的,我把设立行政执法类职位的第三个必要性给人们简要的说一下,以求跟人们达到共识。第一

3、,基层一线执法队伍已经成为最难以管理的一支公务员队伍。这是对现状的基本判断。我们党和政府历来没有停止一线执法队伍,我们党和国家历来没有停止过,想方设法对一线执法队伍进行构造优化,提高她的素质,规范她的行为,历来没有停止过。这支队伍数目庞大,根据基本的记录数据,一线执法队伍在公安、国税、地税、工商、质检、环保、药检这几大系统将近两百万左右,它数目庞大,队伍庞大,作用重要。基层一线行政执法队伍是社会管理与社会监管的直接履行者,政府职能的载体是机关,但政府职能最微观的载体是公务员个人,社会管理职能和市场监管职能非常重要,但是社会管理职能和市场监管职能的直接履行者、直接载体、直接承当者是基层一线执法公

4、务员,是政府形象的窗口,是老百姓接触最多的一种公务员群体。因此说,她作用重要。基层一线的执法队伍成为最难以管理的一支公务员队伍,最核心的因素,方方面面的共识是现行的制度设计约束功能局限性,鼓励功能不够。该约束的没有到位,该鼓励的也没有到位,约束和鼓励都没有到位,那么就难怪一线行政执法队伍已经成为党和政府十分头痛的问题,一种急需要变化的问题。这是第一点,我们必须把问题拎出来才干有的放矢,使现行的制度设计约束功能局限性、鼓励功能不够,才导致一线执法队伍浮现这种状况。固然我们不否认一线执法队伍,特别是一线基层公务员队伍,执法队伍有少部分人是素质比较差的问题。 下面我给人们再进一步剖析一下为什么说现行

5、制度对基层一线的行政执法队伍约束不够,约束不够,加以约束,我们清理整顿执法队伍,我们加大对执法队伍的监管,那不就是约束吗?各方面的共识是这样的。为什么约束不够呢?就是由于没有行政执法类职位的设立,因此就没有这一类职位的任职资格原则和基层一线执法公务员最基本的素质原则,坦率的说,什么人都能执法的观念在基层政府、地方政府尚有相称的市场,简朴执法、粗暴执法、执法就是犯法,这样某些负面的后果由此而生。这一讲总的标题是公务员的职位分类,在导言当中我就给人们说过,职位分类在工作当中具体为两个方面的体现,第一是类别划分,我们就是要划行政执法类职位,第二,就是要拟定职位的任职资格条件,就是要确立她的基本素质原

6、则,我们设立行政执法类职位,就是要体现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严格规定,严把进口,明确党内职责,规范执法行为,在考核环节增长社会的评价因素,严格执法的责任追究,这是约束不够。 刚刚说基层一线的公务员执法队伍最难以管理,一是约束不够,二是鼓励功能局限性。鼓励功能局限性体目前何处呢?我下面要给人们简要简介,设立行政执法类职位必要性的第二点根据就是设立行政执法类职位,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这个重要是从鼓励的角度说的。 基层执法队伍、基层执法部门的队伍基数越大,压职、压级的问题越严重。我在公务员职位分类这一讲当中第一种问题当中,现行分类制度面临的重要问题有两个问题,第二个问题是为基层公务员提供的职业发

7、展台阶太少,过少,这是第一层含义,同样的是基层部门,状况也是不同样的,也是不平衡的,有的部门是基层执法部门,它的队伍基数比较大,我们以公安系统为例。地级公安局根据测算平均是60个人,县级公安局根据初步测算,平均是5个人。人们想想,地级市的人事局、档案局、其她的职能部门肯定没有160人,也就是00到20人左右。这里面就导致了一种小小的悖论,中国公务员的职位层次,中国公务员的职数,是根据职务层次是根据构造规格来拟定的,地级公安局跟地级档案局机构规格都是同样的,但是队伍基数越大越吃亏,压职压级的问题越严重,公务员的职数是根据领导职数来拟定的,地级市公安局的领导职数跟地级档案局的职数是同样的,但是队伍

8、基数比较大。 刚刚给人们说两个重要的数据,为了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现实对警察的鼓励太弱了,为了调动基层警察的积极性,有的公安机关被迫增设机构,导致内设机构混乱,减少了办案效率。公安部有一种部门出具了一份研究报告,提供了一种数据,从科学管理的角度地级市公安局合理的机构设立是八个左右,八个左右的机构设立能保证警力下沉,提高整个警察的战斗力,更好的维护社会治安,保证一方平安。但是它的队伍基数太大,按常规的措施难以调动积极性,没有措施,靠增设机构的措施,从科学管理的角度是八个,在实践当中演变为3个左右,八个是最合理的,现实中是0个,县级公安机关从科学管理的角度,县级市的公安机关五个左右就比较合理,实践

9、上已经演变为0个左右,这种鼓励公务员的做法,事实上就叫饮鸩止渴。人事管理的实践跟政府职能的转变已经构成了矛盾,我要人力资源开发,我要人才开发,我要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不惜想措施,从这个案例来看,她想的措施是增设机构。请人们想一下,增设机构之后带来的后果是什么呢?带来的后果不是优化了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老百姓不是规定警察都坐在办公室里,老百姓规定警察在她们需要的时候,在第一时间达到现场,协助老百姓,为老百姓排忧解难,这才是警察的使命,因此导致这种问题的局面,不是警察自身的问题,不是公安机关自身的问题,是现行的制度设立自身的问题。抱怨哪一种部门,哪一种行业具体的人毫无用处。这次公务员法当中设行政执

10、法类职位之后,还要设行政执法职务,就是为广大的基层公务员,为广大的基层一线公务员队伍开辟更广阔的职业发展的空间,让她在调动公务员积极性的同步,转变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因此如果再不为基层一线公务员提供必要的鼓励功能,那么政府职能转变,特别是社会管理与市场监管的职能的转变,就没有微观保证,由于职能最后还是通过公务员来体现的。根据调查,左右的基层一线执法队伍公务员,只有办事员和科员两个职业发展台阶。 我在这个地方要顺便说一种观点,鼓励自身就是一种约束。约束和鼓励看似是一种硬币的两个方面,有的时候鼓励自身就是一种约束,没有鼓励绝对不会有约束,在中国老百姓的观念当中,好象有这样一种观念,都讲求政治发展,

11、在行政学这个层次,在公务员管理这个范畴,政治发展一般把它理解成叫职业发展。 请人们试想一下,70左右的一线执法公务员,只有办事员和科员两个职业发展台阶,只有少数的公务员有三到四个发展台阶,也就是说,她政治发展的前程是没有的,用公务员管理的话语系统来说,职业发展的台阶是很少的,公务员也是人,她也需要鼓励,她也需要有职业发展的前程,行政执法队伍,特别是一线执法队伍为什么清理整顿效果不明显,鼓励功能局限性是一种主线性的因素。因此,鼓励自身就是一种约束。人们不要说她本来是吃香喝辣的,就不要设专业技术类职位了。我们抛开感情色彩不谈,从管理的科学角度谈,就是应当设专业技术类职位,就是应当规范管理,让每一种

12、公务员,涉及一线执法的公务员,给她一种合理的职业发展阶梯,在这个地方,我有一种观点,顺便跟人们交流。 机关跟公务员个体相比,公务员个体处在弱势地位,机关应当处在强势地位,因此因此加大对公务员权益的保护。第二,决策类的公务员跟执法类的公务员相比,我个人有一种不成熟的见解,执法类的公务员,特别是一线执法类的公务员是处在弱势,因此一线执法类公务员出了问题之后,一线执法类公务员该承当什么责任依法承当责任,该怎么责任追究就怎么责任追究,决策是利益的一种划分,执行是利益的实现,从管理的上下游来说,决策环节在上头,执行环节在中间,是在下游,因此,不能把所有的板子都打到一线执法类公务员的屁股上,这是我一种个人

13、的感受,跟人们交流。 第三,为什么要设行政执法类职位,也是最后一种根据,有助于贯彻中央已经提出的有关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改革规定,继续完善行政执法。简朴的就说,贯彻行政三分法,完善行政执法。中国共产党是我们中国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在十六大报告中提出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规定,继续推动政府机构改革,精简、统一、效能人们耳熟能详,十六大报告拟定的政府机构改革的原则,跟十六大之前有一种最大的变化,就是十六大报告把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作为推动政府机构改革的一项规定,也是一项原则。在十六大报告之前,政府改革一般来说是概括为四项原则。第一,职能转变,政企分开。第二,权、责一致

14、。相似或相似的事情交给一种部门来管理。第三,精简、统一、效能。第四,依法行政。十六大报告并没有否认这四项原则,但是从十六大报告的决策来看,似乎把行政三分法,就是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作为改革的一项规定,也是改革的一项原则,也就是说如果不反对的话,十六大报告是拟定了政府机构改革的五项原则,第五项原则行政三分法,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是新加上去的。 其实人们都已经体察到了,行政三分发是俗称,十六大报告讲的相协调,决策讲求质量,决策追求公平。坦率的讲,决策可以慢一点,但是它必须公平,必须质量,这是决策,执行追求的是效率,在执行层面绝对不能议而不决,绝相应当追求效率。监督追求到位,追求决策实行的社会

15、后果,一种新的概念就叫效能。又是决策又是执行,最后社会效果如何?这就是效能,怎么才干保证既定的决策,既定的执行,达到她预定的社会效果呢?监督要到位,决策讲公平,讲质量,执行讲求效率,监督追求到位,保证决策执行有一种好的社会后果,这就是效能。按照行政三分法,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规定,各地都在进行执法体制改革。 人们也许看过一种文献,中编办56号文献,根据这个文献进行执法体制改革,将来在政府当中会浮现两大类型的部门,一是政府决策部门,二就是行政执法机构。政府决策部门很清晰,卫生局、交通局、公安局等各大职能部门,这是一类部门。第二类部门叫行政执法机构。什么叫行政执法机构?可以方方面面涉及若干

16、类型。一,目前建立的综合执法机构,二,通过授权或者委托承当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三,把目前承当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通过改组改造之后,重新打造的行政执法机构,作为一种独立机构,不管它分多少类型,按行政三分法进行执法体制改革,两大类型的部门会楚河汉界,泾渭分明,越来越清晰。既然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都清晰了,从事决策的公务员和从事执法的一线行政执法公务员,她们的边界会越来越清晰。大量的事实证明,决策部门从事决策的公务员跟与行政执法机构当中从事执法的一线执法公务员,工作性质、职位特点、素质能力、编制管理边界会越来越清晰。 既然这样,职位类别有明显的特性,管理上又需要规定不同样,为什么不把这批职位单独划出来呢?划出来之后是跟我们中国共产党确立的政府机构改革的原则,政府机构改革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按照这一条思路,可以优化行政执法,决策执行监督这一条改革的原则,只会随着改革的进一步而逐渐贯彻,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这个决策三分法的市场会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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