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认定

上传人:夏** 文档编号:486908777 上传时间:2023-03-19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6.3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驰名商标的认定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驰名商标的认定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驰名商标的认定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驰名商标的认定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驰名商标的认定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驰名商标的认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驰名商标的认定(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 共1页论驰名商标摘要 本文首先依据国际国内相关法规的内容和已加入的公约组织的规定界定了驰名商标的概念。从驰名商标的知名度、标识性等四方面简略阐述,使读者对驰名商标的性质特征有基本了解。再通过介绍驰名商标的认定主体、认定标准和认定方式,更深入地对驰名商标与普通商标进行区分,意在当有商标争议发生时,能够明确对争议对象应适用何种商标的法律规定。本文的重点部分是介绍国际国内知识产权领域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部分。分别介绍国际上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作出规定的两个重要的国际性条约:巴黎公约和TRIPS协定,提出了它们的优点和不足。最后,

2、对于国内的相关领域,笔者从四方面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现状和对策。其中重点论述了立法保护。详细论述信息技术时期出现的新型侵权方式域名抢注。域名抢注是将他人的商标或企业名称抢先作为域名的一部分进行注册的行为。目前,各国已开始在这一领域寻求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方式,如建立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参照目前国际上出现的域名争端解决立法的新动向,笔者对我国的域名管理体制和域名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提出完善域名注册程序、确立CNNIC在我国域名管理体系中的作用和完善域名救济措施三方面建议。 关键词: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的认定扩大保护反淡化保护域名抢注 前言 驰名商标既具有一般商标的区别作用,又有很强的竞争力,知名度高,影响范围

3、广,已经被消费者、经营者所熟知和信赖,具有相关的商业价值。这些特点使之常成为侵犯的对象。为了防止和减少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作了行之有效的具体规定。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2第1款规定,一个商标如构成对经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是属于一个享有本公约保护的人所有,用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已在该国驰名的商标的伪造、模仿或翻译,易于造成混淆,本同盟成员国都要按其本国法律允许的职权,或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些规定也适用于主要部分系伪造或模仿另一驰名商标易于造成混淆的商标。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4、协议第16条第3款规定,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6条之2原则上适用于与注册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只要一旦在不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即会暗示该商品或者服务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使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损。我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并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履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保护成员国在我国已注册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是我国应尽的义务。为了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做法,在商标法修改时,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5、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随着信息技术发展,对他人驰名商标的抢先注册现象,已从传统的注册,发展为注册商标域名。目前,各国已开始在这一领域寻求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方式,如建立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1999年6月审议通过了保护驰名商标条款。我国2004年9月28日通过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制定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和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为被他人将驰名商标

6、抢注域名提供了救济。2006年2月14日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于2006年3月17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2002年9月30日施行的原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可见国内对这一领域也开始了广泛关注。伴随着网络化普及程度的提高,尤其是电子商务在中国的迅猛发展,如果不及时对我国的域名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和调整,域名抢注问题在我国将会显得更加突出。因此,我国应当参照目前国际上出现的域名争端解决立法的新动向,对国内的域名管理体制和域名争端解决机制方面完善域名注册程序。 1驰名商标的概述 11驰名商标的概念 驰名商标是一个国际通用的法律概念,在生活中,人们也常常将其称之为名牌。但从

7、法律上来说,二者不能混为一谈。驰名商标作为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必须经过特定机关认定,并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而名牌的含义要广泛的多,它不仅包括了商标,还可能包括商品名称、商号、以及地理标志。名牌是商品在消费者心目中形成的良好声誉,它无须认定,也不能享受法律的特殊保护。一般来说,驰名商标都是名牌,而名牌却并非都是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最早出现于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1925年修订的巴黎公约将这一术语在国际公约中确定下来。关于它的具体含义,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公约均未明确规定,只是规定给驰名商标以特殊保护。我国商标法和其实施细则都没有明确对驰名商标进行规定

8、。但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和第48条涉及到了与驰名商标相关的一个概念:公众熟知的商标。1996年8月14日,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对本规定所指的驰名商标作了定义,即“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与通常所指的驰名商标相比,这一定义揭示了驰名商标的基本内涵,但是,所确定的外延过窄,与我国已参加的巴黎公约第6条之2的规定相违。基于商标权独立原则,在某些国家注册的商标,在其他未进行注册的国家中不受保护,这是对一般商标所适用的原则。对于驰名商标,则不应局限于注册的驰名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应受到保护。保护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是巴黎公约以及与贸易有

9、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重要精神,也为各国所接受。驰名商标保护中的一项重要的内容,禁止恶意注册就是针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所设置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因此,驰名商标应定义为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且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商标。 12驰名商标的基本特征 121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这是驰名商标最重要的特征。对于一项驰名商标究竟具有多高的知名度才称得上是驰名商标,普遍的看法是,该商标必须在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交易中为众多公众所知晓。例如,在德国,有关商标只有当40以上的公众知晓时,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这里所说的公众是指与该商品、服务交易相关的公众(如消费者、供应者、销售者等),而非社会上任何或所有

10、的公众。上面所说的知晓是指“熟知”,而非一般“知道”。商标知名度时商标拥有人长期使用商标(包括产品和服务的长时间经营,及大量的广告宣传与促销)后产生的,因此只有经过生产经营者的长期生产销售和宣传促销,一项商标才可能驰名。各国有关机构、商标局或法院在确定商标知名度时,主要都根据商标的使用情况来作出判断。 122标识性强 驰名商标的识别性比一般商品强,消费者很容易通过驰名商标联想到特定的经营者和具有特定质量和特色的商品或服务。特别驰名的商标即使用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也会对消费者产生吸引力。 123卓著的社会信誉 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和卓著的社会信誉。所谓卓著的社会信誉最主要是指商品或服务的

11、质量信誉。与一般商标相比,驰名商标标识的商品或服务的品质更加优良,并能长期地保持稳定。当这种信誉维持了一段相当长的时间,消费者真正对它产生了信任感后,商标就具有了卓著的社会信誉。因为这个特征,企业可以凭驰名商标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其产品或服务也能够始终畅销不衰。 124是侵权行为的主要对象 驰名商标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成为假冒、仿冒等侵权行为以及抢注行为的主要对象。例如,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抢先在一国进行注册,或者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用在与驰名商标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相同、类似或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或服务是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或与驰名商标所有人有经济联系,从而不

12、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 2驰名商标的认定 21驰名商标的认定主体 2.1.1行政机关 巴黎公约第6条规定驰名商标由各国商标主管机关认定。必须由国家法律规定的机关进行。大多数国家规定了司法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为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及民间调查机构不是法定的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其确认结果只是满足特定的条件之下为法定认定机构采纳之后才有说服力。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3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为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该条第二款还规定,任何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显然我国对驰名商标认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 2.1.

13、2司法机关 此外,TRIPS协议第62条明确要求缔约方对知识产权的“确权行为”实行全面司法审查。事实上,无论有关的国际条约,还是国外的司法实践,都允许法院行使驰名商标确认权。我国法院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法院有权确认驰名商标,但是从商标权属于私权的角度考虑,对于私权纠纷法院有当然的审查权和最终裁判权。侵权纠纷中的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是人民法院正确处理商标侵权纠纷的基础,对诉讼涉及的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进行认定是法院审判权的题中应有之义。目前,我国已出现了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司法判例。2000年6月20日,就“宜家(IKEA)”状告北京国网信息公司抢注“IKEA”为互联网域名一案,北京市第二中民法院作出

14、一审判决,首次通过司法判决方式确认“IKEA”为驰名商标,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IKEA”域名。并且,我认为我国法院在对行政机构作出的有关驰名商标的决定应具有司法复审权,这样可以纠正行政机构可能作出的不正确的确认决定,保证驰名商标确认行为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22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2.2.1国际认定标准简述 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在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方面没有具体的规定,在TRIPS条款中只提到确认驰名商标时应考虑“有关公众对它的知晓程度,包括在该成员地域内通过宣传而使公众知晓的程度”(TRIPS第16条)。基于不同的国家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不同,国际商标协会于1996年9月1

15、8日通过了“驰名商标保护议案”,该决议的下列因素视为确定某一商标是否驰名的相关标准:在当地或国际间的认知程度;固有的或获得的显著程度;在当地或国际间的使用和广告宣传时间及地域范围;在当地或国际间的商业价值;在当地或国际间获得的质量形象;所获得的在当地或国际间的使用和注册专有性,以及是否存在与有效注册或用于相同或类似产品或服务的第三方商标的相同或类似的情况。只得注意的是,近年来签订的一些地区性国际公约,例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拉丁美洲安第斯组织的卡塔赫那协定等都对驰名商标认定标准作出了较明确的规定,这是的驰名商标在某些地区性公约的缔约国之间有了一个统一的认定标准。 2.2.2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标准 我国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了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这些标准包括:使用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和销售地区;使用商标的商品近3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及在中国同行业的排名;使用商标的商品在外国的销售量和销售地区;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商标在中国及外国的注册情况;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鉴于各国实践和我国具体的历史与国情,我认为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应考虑以下4个标准。 一众所周知,这是构成驰名商标最基本的条件。我国1993年7月修订的商标法实施细则中已确认了“为公众所熟悉的商标”意指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库 > 总结/计划/报告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