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某集团公司薪酬发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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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某集团公司薪酬发放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公司”)的薪酬管理,对全省薪酬发放进行统一指导,确保及时准确地发放员工薪酬,特制订本指导意见。第二条 本意见所指薪酬包括:基本薪酬、绩效工资、员工福利(含企业支付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以及补充医疗等费用)。基本薪酬:岗位工资、综合补贴、年功津贴以及其他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月度绩效工资和年度绩效工资工资:基本薪酬和绩效工资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公司本部及下属各专业(分)公司。本办法所指“员工”是指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第四条 员工个人所得税由员工本人承担,不得由单位承担。各单位每月可在薪酬发放时从个

2、人薪酬中代扣代缴。 第二章 薪酬发放基本规定第五条 各单位员工薪酬发放必须在省公司当年核定的工资总额和人工成本总额内执行,不得突破。第六条 员工每月工资信息必须按照规定的薪酬项目以及对应财务科目进行操作。对于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等薪酬项目必须在员工薪酬报告中明确注明。第七条 员工每月工资单必须包括如下项目:岗位工资、年功津贴、综合补贴、绩效工资、高温津贴以及其他津贴补贴、应发小计,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单位支付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年金,代扣个人所得税、扣除小计以及税后实发总计等。实行约定工资或协议工资的人员可不按上述项目实施。第八条 原则上基本薪酬当月发放,当月底

3、至次月底前发放上月绩效工资。各单位可根据情况将基本薪酬(岗位工资、津贴补贴)与绩效工资合并或分开发放。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工作日发放。具体工资发放时间需在员工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地方政策有规定的按照地方政策执行。第九条 二级经理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二级经理薪酬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第十条 借调人员:借调期间的薪酬由原单位负责发放。绩效工资应依据借入单位对借调人员借调期的考核结果计算。第十一条 交流挂职人员:交流挂职期间的薪酬由派出单位负责发放。绩效工资应依据所在挂职单位对挂职人员挂职期间的考核结果计算。第十二条 广东公司党组直接管理的二级经理等领导人员:异地(非户籍所在地

4、)任职交流期间其薪酬执行任职单位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法定社会保险、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由三方(户籍所在地的广东公司下属单位、任职单位和本人)协商,可随工资关系转移,也可继续保留在原单位。保留在原单位的,所需缴纳的相关费用应由任职单位和本人按规定负担,代缴单位和任职单位需于每年1月和7月前结算相关费用。专业公司异地任职三级经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由各公司自行明确。第十三条 *集团公选拔安排到广东公司之外交流任职人员:其薪酬发放和福利待遇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派驻到对外投资单位人员:薪酬原则上由派驻单位发放,执行派驻单位的薪酬制度。如在派出单位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由派出单位

5、代为缴存,相关费用由派驻单位和派出单位于每年1月和7月前结算。第十五条 实行派驻制的财务人员和风险管理人员:其薪酬按照派驻单位规定发放。第十六条 广东公司派驻海外工作人员:薪酬按照*广东公司海外工作人员待遇管理办法执行;各专业公司海外工作人员薪酬发放由各公司参照上述办法制定相应规定。第十七条 每年上半年前各公司须以纸质形式(或电子版本)向员工提供本人上年度的薪酬发放情况(附件:*公司员工个人年度薪酬报告)。 第三章 岗位变动的薪酬发放规定第十八条 员工在广东公司内部调动的,按报到日期区分基本薪酬和绩效工资的发放月份:当月15日之前(含15日)报到的,在调进单位发放当月基本薪酬和绩效工资;当月1

6、6日(含16日)之后报到的,在原调出单位发放当月基本薪酬和绩效工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缴存由调出和调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出和调入单位需协调好转移手续,确保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延续缴存。第十九条 员工岗位发生变动的以变动时期确定薪酬调整月份:当月15日之前(含15日)变动的,于变动当月按照相关规定调整其基本薪酬、绩效工资、福利项目标准;当月16日(含16日)之后变动的,于变动次月按照相关规定调整其基本薪酬、绩效工资、福利项目标准。第二十条 员工岗位发生变动(含岗位层级变动、广东公司内部调动)的年度绩效工资的发放按照岗位聘任时间分段计算: 按员工年度绩效考核得分,分别以员工本年内原单位(原部门)

7、原岗位标准、现单位(现部门)现岗位标准对应实际任职月数分段计算本年年度绩效工资,由原单位和现单位分别发放,并由现单位合并计税。第二十一条 内部退养人员:从批准内部退养当月停止发放基本薪酬、绩效工资,并按照内部退养规定领取内部退养生活费。第二十二条 退休人员:从领取养老待遇当月起,公司停止发放基本薪酬和绩效工资和福利,按照有关规定领取养老金待遇和企业年金(或统筹外补贴)。第二十三条 员工与企业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10个工作日内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员工薪酬。一、 基本薪酬按照当月出勤天数折算;当月绩效工资按照当月考核情况及天数折算。二、 需要额外支付劳动者

8、一个月工资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支付。三、 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办理停止缴存各类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手续。第二十四条 员工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按实际工作时间折算当年年度绩效工资。如员工行为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重大过错情形,可扣减员工的年度绩效工资。第四章 日常考勤和各类假期薪酬待遇的发放规定第二十五条 各公司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办法,对员工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旷工等情况的工资发放进行明确。第二十六条 员工经单位批准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发放加班工资(工作日或休息日加班后

9、安排补休的除外),并在工资单中明确。第二十七条 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休假,视同正常劳动。其薪酬按照如下方式发放:一、基本薪酬、福利待遇按照原标准发放。二、绩效工资(一)参加绩效考核的,绩效工资按照其绩效考核结果计发。(二)不参加绩效考核的,绩效工资按照本人岗位绩效工资标准计发;如不能执行岗位绩效工资标准的,其绩效工资取本人上两个月的绩效工资的平均值;如不能按照以上办法核算的,则取本部门(单位)同岗位层级的考核平均分计算其绩效工资。第二十八条 员工在探亲假期间,薪酬按照如下办法发放:一、 基本薪酬、福利待遇按照原标准发放。二、 绩效工资按照其绩

10、效考核结果计发。第二十九条 病假:一、 病假工资计算如下:(一) 基本薪酬和福利继续按原标准发放。(二) 绩效工资按照如下方式发放:1、当月实发绩效工资当月应发绩效工资(1-请假天数/月平均工作日)2、员工累计病假超过10天的,病假期间的年度绩效工资按下列公式扣减:病假期间年度绩效工资扣减数年度绩效工资/年平均工作天数(病假天数10)二、 医疗期在六个月以内,病假超过一个月的,医疗期只按以下标准发放月薪酬:月薪酬待遇岗位工资发放比例综合补贴年功津贴。岗位工资的发放比例如下表:本企业连续工龄发放比例当年累计病假时间在六个月内不满2年60%满2年不满4年70%满4年不满6年80%满6年不满8年90

11、%满8年100%三、 员工的医疗期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医疗期月薪酬的待遇,改为只发疾病救济费。疾病救济费岗位工资发放比例综合补贴年功津贴。发放比例如下表:本企业连续工龄发放比例当年累计病假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不含六个月)不满1年40%满13年(不含3年)50%3年及以上 60%四、 月薪酬的待遇或疾病救济费低于本公司上年平均基本薪酬的40%时,按基本薪酬的40%发放,但不得高于本人工资或低于所在地区员工最低工资线的80%。第三十条 事假:事假以半天为单位进行计算。薪酬按照以下规定核发:一、 基本薪酬按照请假天数占月平均工作日折算发放。二、 绩效工资按照以下方式发放(一) 当月绩效工资当

12、月应发绩效工资(1-请假天数*6%)。其当月应发绩效工资按照本人岗位绩效工资标准计发;如不能执行岗位绩效工资标准的,其绩效工资取本人上两个月的绩效工资的平均值;如不能按照以上办法核算的,则取本部门(单位)同岗位层级的考核平均分计算其绩效工资。(二) 整月休病假的,停止发放当月绩效工资和对应月份的年度绩效工资。 第五章 其 他第三十一条 新参加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的试用期工资标准按照*公司基本薪酬管理办法执行。15日之前(含15日)报到的发放当月全月试用期工资,16日后(含16日)报到的发放当月半个月试用期工资。第三十二条 应届毕业生定岗后,其岗位工资按对应岗位层级的F档确定。绩效工资按照各单位

13、绩效考核办法和对应绩效工资标准执行。第三十三条 单位安排员工脱产学习期间,基本薪酬按原标准发放;如参加当月绩效考核的绩效工资按考核结果计发,如不参加绩效考核的,按照“称职”标准计发绩效工资。第三十四条 员工在工作日依法参加以下社会活动的,其薪酬正常发放:一、 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二、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履行职责期间;三、 当选代表出席乡(镇)以上政府、党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召开的会议期间;四、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五、 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依法参加工会活动;六、 职工代表参加集体合同协商活动。第三十五条 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拘留审查、“两指”、“双规”、或逮捕

14、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能参加正常工作的,按以下方式发放薪酬:一、当月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发放基本薪酬,停发绩效工资和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二、次月开始暂停发放其基本薪酬、绩效工资以及住房公积金等其他福利待遇。三、社会保险按有关规定缴存。社会保险企业缴存部分由企业缴存;个人缴纳部分所需资金由本人负担,企业代缴。四、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自明确处理意见当月,解除劳动合同,并停止缴存各类社会保险。五、经审查免于追究法律责任的,从明确处理意见次月起,其薪酬正常发放,并补发其停发的基本薪酬。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意见所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根据本意见,制定本单位的薪酬发放规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发文执行。第三十八条 本意见由省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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