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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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意见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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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意见(调整与授予股票期权)已出版要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意调整与授予股票期权。独立董事意见我们作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认真审阅了董事会于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通过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1 .关于注销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关于注销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我们认为,因已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故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并将授予的股票期权共计份予以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

2、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符合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作相应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由人调整为人,公司股票期权数量由份调整为份。2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数量调整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数量及行权价格调整的议案,我们认为,此次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发生在激励对象行权之前,故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每股人民币元调整为人民币元,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份调整为份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符合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独立董事同意对股票期权的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的调整。3 .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可填首次授予或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经核查,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未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格。另,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满足股份有限公司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可填首次授予或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独立董事同意激励对象在股权激励计划(可填首次授予或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规定的第个行权期内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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