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工程审查要点(强制性条文)

上传人:人*** 文档编号:486884942 上传时间:2024-02-10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64.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城市道路工程审查要点(强制性条文)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城市道路工程审查要点(强制性条文)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城市道路工程审查要点(强制性条文)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城市道路工程审查要点(强制性条文)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城市道路工程审查要点(强制性条文)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城市道路工程审查要点(强制性条文)》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城市道路工程审查要点(强制性条文)(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城市道路工程审查要点(强制性条文)一、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CJJ37-2012 3.4.2 道路建筑界限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入。 3.4.3 道路最小净高应符合表3.4.3的规定 各种机动车:4.5M;小客车:3 .5M;非机动车:2.5M;行人:2 .5M 13.3.4 对长度大于1000M、行驶机动车的隧道,严禁在同一孔内设置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对长度小于等于1000M、行驶机动车的隧道,当需要设置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时,必须设置安全隔离设施。 二、无障碍设计规范 GB 50763-2012 4.4.5人行天桥桥下的三角区净空高度小于2.0m时,应安装防护设施,并应在防护设施外设置提示盲道。

2、 三、城市快速路设计规范 CJJ 129-20093.0.5 快速路的交通管理设施及服务设施应与道路配套设计,并保证交通正常运行。3.0.9 快速路必须设置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5.4.1 快速路的上下行快速机动车道之间必须设中间带分隔,中间带应由中央分隔带及两侧路缘带组成。9.3.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设置路侧防撞护栏路堤高度符合表9.3.1所列数值的,(以边坡控制)1M范围有水域的路段两侧,上跨的立交主线或匝道路段两侧,立交进、出口匝道的三角地带及匝道小半径的路段两侧。9.3.4 当快速路主线整体式断面的中间带宽度小于12M时,必须在中间带两侧设置防撞护栏或防撞墩。四、城镇道路路面设计

3、规范 CJJ 169-20126.2.5 水泥混凝土的强度应以28d龄期的弯拉强度控制。水泥混凝土弯拉强度标准值不得低于表6.2.5的规定。 重型 5.0 MPa ; 中型 4.5 MPa; 轻型4.5 MPa五、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范 CJJ 152-20104.3.3 平面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高出路面1.2 m的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要求的停车视距应符合表4.3.3的规定。5.5.1 在互通式立交匝道出入口处,应设置车辆变速车道。6.2.9 无人看守或未设置自动信号的铁路道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严禁有任何妨碍视线的障碍物;机动车驾驶员要求的最小瞭望视距应符合表6.

4、2.9的规定。六、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 GB 50688-20115.1.5 交通标志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7.1.2 防护设施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且不应侵入停车视距范围内。7.1.3 不能提供足够路侧安全净距的快速路路侧,必须设置防撞护栏;当路基整体式断面中间带宽度小于或等于12m时,快速路的中央分隔带必须连续设置防撞护栏。8.2.8 交通信号及其安装支架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10.3.2 条3款 道路交叉口采用对角过街时,必须设置人行全绿灯相位。11.1.1 城市道路应设置人工照明设施。城市道路工程审查要点(一般性条文)一、平面设计1、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CJJ37-20126.2

5、.1 平面设计应符合本条规定。6.2.2 道路圆曲线最小半径应符合本条规定。6.2.3 平曲线与圆曲线最小长度应符合本条规定。6.2.4 直线与圆曲线或大半径圆曲线与小半径圆曲线之间应设缓和曲线,设缓和曲线最小长度应符合本条规定。6.2.5 由直线段的正常路拱过渡到圆曲线上的超高断面时,必须设置超高缓和段。6.2.6 当圆曲线半径小于或等于250m时,应在圆曲线内侧加宽,并应设置加宽缓和段。6.2.7 视距应符合本条规定。6.2.8 分隔带及缘石开口应符合本条规定。2、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 CJJ129-20096.1.2 快速路线形应与桥隧构筑物协调,并应符合本条规定。6.2.1 快速路最长直

6、线和最短直线的设置应符合本条规定。6.2.2 圆曲线半径、最小长度应符合本条规定。6.2.3 直线与圆曲线或大半径圆曲线与小半径圆曲线之间应设缓和曲线,缓和曲线应采用回旋线,缓和曲线长度应符合本条规定。6.2.5 当圆曲线半径小于设置超高最小半径时,应在圆曲线上设置超高,最大超高坡度与合成坡度应符合本条规定。6.2.6 当圆曲线半径小于或等于250m时,应在圆曲线内侧加宽,每条车道加宽值应符合本条规定。6.2.7 快速路每条车道的视距应符合本条规定。二、纵断面设计1、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CJJ37-20126.3.1 机动车道最大纵坡应符合本条规定。6.3.2道路最小纵坡不应小于0.3%,当

7、遇特殊困难纵坡小于0.3%时,应设置锯齿形边沟或采取其他排水设施。6.3.3 道路纵坡最小坡长应符合本条规定。6.3.4 道路纵坡最大坡长应符合本条规定6.2.5 非机动车车行道纵坡大于或等于2.5%时,最大坡长应符合本条规定。6.3.6 各级道路纵坡变化处应设置竖曲线,其设置要求应符合本条规定。6.3.7 在设置超高的平曲线上,超高横坡度与道路纵坡度的合成坡度应符合本条规定。6.4.2 线形组合设计应符合本条规定。2、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 CJJ129-20096.3.1 纵断面设计应符合本条规定。6.3.2 纵坡设计应符合本条规定。6.3.3 快速路最小坡长与最大坡长应符合本条规定。6.3.

8、4 快速路竖曲线最小半径及最小长度应符合本条规定。6.1.3 平纵线形组合设计应符合本条规定。三、横断面设计1、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CJJ37-20123.4.1 道路建筑限界应符合本条规定。5.3.2 机动车道宽度应符合本条规定。5.3.4 路侧带的设计应符合本条规定。5.3.5 分车带的设置应符合本条规定。5.3.6 当快速路单向机动车道数小于3条时,应设不小于3.0m的应急车道。当连续设置有困难时,应设置应急停车港湾,间距不应大于500m,宽度不应小于3.0m。5.3.7 路肩设置应符合本条规定。5.4.2 单幅路应根据道路宽度采用单向或双向路拱横坡;多幅路应采用由中线向两侧的双向路拱

9、横坡。5.5.1 缘石应设置在中间分隔带、两侧分隔带及路侧带两侧。2、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 CJJ129-20095.1.3 双向车流必须设置中央隔离带分向行驶,主辅路间必须设置隔离栅、两侧带,并控制开口。5.2.4 路堑式快速路主路应设置在地面以下双向行驶,辅路(地面道路)应设置在主路两侧单向行驶或一侧双向行驶。5.2.5 在立交范围内以及快速路出入口,横断面布置应与路段车道保持一致;当按规定设置集散车道或变速车道时,断面应加宽。5.3.1 车行道可分为主路车行道与辅路车行道,并应符合本条规定5.3.2 当快速路出入口间距不能满足本规程第7.2.2条出入口最小间距规定时,应增设至少2个车道的集

10、散车道,与主路车行道之间应设物体分隔。5.3.3 变速车道(加减速车道)的设计应符合本条规定。 5.3.4 在单向2车道快速路上,应设2.5m宽连续或不连续停车带;不连续停车带应每500m左右设一处。5.3.5 辅路的设置应符合本条规定。5.4.2 快速路的中间带应符合本条规定。5.4.3 地面快速路的两侧带应符合本条规定。四、交叉口(出入口)设计1、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CJJ37-20127.1.2 道路交叉设计应符合本条规定。7.2.3 平面交叉口设计应符合本条规定。7.2.5平面交叉口范围内道路竖向设计应保证行车舒顺和排水通畅,进口道纵坡不宜大于2.5%,困难情况下不应大于3.0%。7

11、.2.6 交叉口渠化进口道车道数应大于上游路段的车道数,每条车道的宽度不宜小于3.0m;进口道车道数应与上游各进口道同一信号相位流入的最大进口车道数相匹配,车道宽度宜与路段一致。7.2.7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存在任何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7.3.2 立体交叉口的选型应符合本条规定7.3.3立交范围内快速路主路基本车道数应与路段基本车道数连续一致,进出口前后应保持主路车道数平衡,不能保证时应在主路车道右侧设置辅助车道。7.3.5 立交范围内主路平面线形标准不应低于路段标准。7.3.6 立交匝道出入口处应设置变速车道。7.3.7 立交范围内出入口间距应符合本规定。7.3.8设有辅路系统的道

12、路相交,当交叉口设置为枢纽立交时,立交区应设置与主路分行的辅路系统。7.3.9 立交范围内非机动车系统应连续,可采用机非混行或机非分行的形式。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存在任何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7.3.10 立体范围内人行系统应满足人行道最小宽度要求,并应设无障碍设施。7.3.11 立交范围内公交车站的设置应与路段综合考虑,并应设置为港湾式。2、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 CJJ129-20097.1.2 出入快速路的匝道应为单向交通。7.1.3 主辅路出入口连接的两条道路,在快速路上必须设置变速车道。7.1.4 出入口设置应符合本条规定。7.2.2快速路路段上相邻两出入口端部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本

13、条规定。7.3.1变速车道设置应符合本条规定。7.4.1 当前一个互通式立体交叉的加速车道末端至下一个互通式立体交叉的减速车道起点的距离小于500m时,必须设辅助车道将两者连接。7.4.2 基本车道数的连续与平衡应符合本条规定。7.4.3辅助车道长度应符合本条规定。7.4.4 辅助车道的宽度符合本条规定。7.5.1 在主路出口后、入口前,辅路上应设置独立的车道,长度应满足车道的有效转换。五、路基设计1、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CJJ37-201212.2.1 道路路基应符合本条规定。12.2.2 路基设计回弹模量和湿度状况应符合本条规定。12.2.3 路基设计高度应符合本条规定。12.2.4 土

14、质路基压实度应符合本条规定。12.2.5 路基防护应符合本条规定。2、公路路基设计规范 JTG D30-20043.2.1 路床填料应符合本条规定。3.3.1 路基填料应符合本条规定。3.6.8 路堤稳定安全系数符合本条规定。3.7.8 动态设计应符合本条规定。5.4.2 挡土墙荷载应符合本条规定。7.6.4 地基稳定性与工后沉降控制标准应符合本条规定六、路面设计1、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CJJ37-20123.2.1 路面设计基准期应符合本条规定。3.2.2 标准轴载应符合本条规定。3.2.6 路面设计环境要素应符合本条规定。3.2.8 路面抗滑性能应符合本条规定。4.3.3 半刚性基层应符

15、合本条规定。4.3.4 刚性基层应符合本条规定。4.3.5 柔性基层应符合本条规定。5.2.2 热拌沥青混合料应符合本条规定。5.2.5 沥青面层材料应符合本条规定。5.3.2 面层各层的混合料类型应符合本条规定。5.4.1 沥青路面结构设计应符合本条规定。5.4.2 沥青路面结构设计的各项设计指标符合本条规定。6.2.3水泥混凝土路面结构设计应符合本条规定。6.3.8水泥混凝土面层的计算应力、荷载疲劳应力、温度疲劳应力等应符合本条规定。6.4.1 面层材料组成应符合本条规定。6.7.1 纵向接缝应符合本条规定。6.7.2 横向接缝应符合本条规定。7.2.2 砌块材料的力学性能应符合本条规定。7.2.3砌块材料的物理性能应符合本条规定。8.1.1 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及步行街铺装面层的技术指标应符合本条规定。七、停车场、广场设计1、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CJJ37-201211.1.3 公交停车场和城市广场应设置无障碍设施。11.2.5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大杂烩/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