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法中的可预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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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 容 摘 要 合同法中违约损害赔偿的可预见规那么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因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时只就违约方在缔约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须见到的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超过预见范围的损失不予赔偿。世界各国的合同法普遍确立了可预见规那么。我国早在1985年的?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就确立了这一规那么随后在1987年的?技术合同法?中也有明确规定但在合同法理界以及理中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1999年新公布的?合同法?又再次于13条款“但书局部规定了此项规那么只是原那么性规定因此有必要在理上进展深化讨。 关键词:可预见规那么违约赔偿 合同法中违约损害赔偿的可预见规那么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因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

2、害时只就违约方在缔约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须见到的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超过预见范围的损失不予赔偿。世界各国的合同法普遍确立了可预见规那么。我国早在1985年的?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就确立了这一规那么随后在1987年的?技术合同法?中也有明确规定但在合同法理界以及理中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1999年新公布的?合同法?又再次于13条款“但书局部规定了此项规那么只是原那么性规定因此有必要在理上进展深化讨。 一、可预见规那么的一般理一可预见规那么的理根据 确立可预见规那么的理根据何在学者间历来存有分歧。在法国主要是意思说占据统治地位。意思说认为合同所生债务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形成的赔偿可预见性债务的真正

3、原因在于约定本身的默示条款当中当事人可以被合理地假定为是可预见的风险而达成协议的。法国学者苏洛认为这一规那么本质上反映了意思自治原那么的根本要求。根据意思自治原那么当事人享有其合同义务范围的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所导致的后果确实定也有赖于当事人的意思其首先取决于当事人的预见。这是因为每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都应当并可以估计其承当的风险。 英美法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可预见性规那么进展理解释证。先生运用经济分析的对可预见规那么进展了分析认为假如风险只为契约一方所知那么契约另一方就不应对可能发生的损失承当法律责任。这一原那么促使知晓风险的一方当事人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或者在他相信另一方可能为更有效率的损失预防

4、者或风险分散者时可向该方当事人说明并向他支付代价要求他承当这一损失或风险。这样就产生了以最有效率的分配风险的鼓励。比斯朴先生从另一个角度对可预见性规那么进展了评析认为哈德利案涉及到的问题是信息的有效传递。合同法在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时回绝给予原告救济:1原告掌握着被告不知道的信息。2假如被告掌握了这些信息那么可能改变自己的行为使得其违约行为发生的可能性更小。3原告可以低本钱地将这些信息传递给被告。4原告没有这么做。这里的核心要点在于当这四个条件具备时这些信息对被告的价值比原告将这些信息传递给被告的本钱高得多。哈德利案确立的合同间接性规那么的目的在于鼓励这种有效率的信息传递。 我国有学者提出了利益平

5、衡说。该说认为法律的功能之一在于合理地分配利益与风险在合同法领域合理的规那么还可使当事人无须为达成替代现有规那么的合意而磋商从而节交易本钱。合同是当事人交易的法律形式通过合同当事人获取利益并付出对价、承当风险。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整个交易条件确实定是立其当时掌握的信息之上的这些信息了其可预见范围。交易条件不可能将当事人无法预见的风险反映进去让当事人对其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损失负责必然使其依合同而承当的风险与获得的利益不相等称。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一般是认为他通过合同而获取的利益大于或等于其承当的不利益的让当事人对其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损失负责必将加大其通过合同而承当的不利益破坏了当事人间既有的对价关

6、系从而使当事人间的利益失衡。因此可预见性规那么的合理性便在于其维持了当事人间的利益平衡。 笔者认为可预见规那么的理根据在于老实信誉原那么。老实信誉原那么要求人们在经济活动中讲究信誉遵守诺言老实不欺在不损害别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可预见规那么不允许守约方获得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预见的损失赔偿正是老实信誉原那么的根本要求。因为假如守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了违约方不可能预见到的损失但只要其未将此一信息传递给违约方违约方便无须对此承当责任。假如此时违约方仍须承当责任那么会导守约方保守此信息使对方在无知的情况下与其会谈从而获取不当利益此时守约方的行为就属于违背诚信原那么的行为。另一方

7、面可预见规那么答应违约方对其在订立合同时不可能预见到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假如要求违约方对超过其预见范围内的损失仍承当责任从本质上讲就破坏了双方当事人于订约时可预见的风险达成的合意这本身就是违犯诺言、不讲信誉的行为是对违约方的“违约这与老实信誉原那么的要求是不一致的。所以可预见规那么的要求与老实信誉原那么的精是相符的。 二可预见规那么与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可分为两个层次即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上的因果关系又称哲学的、自然的因果关系是两事物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络其目的在于确定引起结果的原因不涉及价值判断。但是并非所有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害后果都由行为人承当责任这就需要人们进展价值判断以限制因果

8、关系的无限扩展。因此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作用就在于从纯粹的原因中挑选出在法律上有价值的原因来断定在何等程度上使责任人负其责任。 学者曾世雄先生指出:“单从损害赔偿法言因果关系之功能有二:一者系损害赔偿之构成要件即行为与损害赔偿之间须具因果关系损害赔偿法方得成立;二者系损害赔偿之范围即须与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之损害方为赔偿范围之损害。前者之功能乃本来所具有之功能后者之功能乃损害赔偿范围时经常借助因果关系所衍生之功能。由此可知因果关系的主要功能在于充当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至于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只是其附带的功能或者是一个辅助工具而已。 但是由于德国未规定可预见规那么理中对违约损害赔偿的限定主要是依靠由学

9、者提倡的相当因果关系来发挥作用这样一来就使得相当因果关系在德国法上不仅是违约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之一而且还是确定损害赔偿的主要工具。 与德国不同的是法国和英美法系的由于确立了可预见规那么所以在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时无须借助因果关系在这些因果关系仅仅是作为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笔者认为可预见规那么与因果关系是不同的其差异表如今:第一二者的功能不同。可预见性规那么是于因果关系之外的一种法技术其主要功能是限制因果关系的范围。而因果关系的主要功能是充当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只是其附属功能即在确定了违约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后客观上也可大致限定其赔偿范围。第二二者的判断不同。假

10、如仅就限定损害赔偿的范围上讲二者在判断上也有很大的差异。可预见性规那么规定违约方仅就其在订约时所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产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相当因果关系在判断损害结果发生的客观可能性时所要考虑的并非行为人个人的预见可能性而是以最具观察力之人以全部的知识经历所可预见的情事。由此可以得出相当因果关系在限制损害赔偿范围上更为广泛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第三二者确实定时间点不同。可预见规那么的预见时间是在合同缔结之时而相当因果关系是在违约行为发生之后才去判断违约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第四二者确定的赔偿范围不同。一般来说以违约时的因果关系为要比订约时合理预见为所确定的可得利益损失更大。违约人

11、在计约时对违约损害之预见范围一般要比实际违约发生的范围要小因为在订约后到违约发生这一间可能会发生某些因素增加违约行为的损害程度。第五二者的出发点不同。相当因果关系实行债权人对债权人更为有利;而预见规那么采用债务人有利于债务人。因为按相当因果关系理债务人承当赔偿责任只要具备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这一条件即可;而依合理预见规那么要判决债务人承当赔偿责任债务人需对损害的种类、原因甚至于损害之大致程度有所预见或应当预见。 三可预见规那么与过错 “可预见性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应当严格区分不能将违约方在订约时没有预见到违约后果视为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因为:首先过错是行为人在施行违约行为时所存在的主观

12、状态可预见为订立合同时违约方的主观状态。其次在严格责任下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通常不能影响违约赔偿范围而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所预见到的损害的类型和程度将影响赔偿范围。最后过错是支配行为人从事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行为的成心和过失状态表达了行为人的主观上的应受非难性而可预见规那么那么只是作为限制损害赔偿范围鼓励交易行为维护社会公平的一种法技术而产生的。 二、可预见规那么的详细运用一可预见规那么的适用范围 可预见规那么是对违约损害赔偿中的完全赔偿原那么的限制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首先从损失分类上看既可以是大陆法上的所受损失和所失利益也可以是英美法上的通常损失和异常损失。所受损失和所失利益国法上的概念前者

13、是指由于债务人的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致使债权人现有财产的减少后者是指由于债务人的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而使债权人应增加的利益而未增加的损失。通常损失和异常损失是英美法上的概念通常损失general damages是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在事物通常的进程中由违约行为所自然而然造成的很有可能发生的损失也就是说按照事物的一般开展违背合同所可能形成的损害。异常损失special damages是在与特殊交易相关的特别情事下产生的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预见到的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对于异常损失通常是得不到赔偿的除非违约方实际理解该特殊情事并在订约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其次可预见规那么只是对法定损害赔偿范围

14、的限定。违约损害赔偿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约定损害赔偿另一种是法定损害赔偿前者表达了当事人的意思法律不得随意干预因此不能适用可预见规那么只有在当事人未有约定时方可适用该规那么。但须注意法定的损害赔偿又可以分为一般的和特殊的法定损害赔偿两种。特殊的法定损害赔偿即特别法上针对特殊合同关系的一些特别规定如?海商法?、?邮政法?、?铁路法?等依法律的一般规定所确定的赔偿范围即为一般的法定赔偿。可预见性规那么既可以适用于一般的法定损害赔偿也可以适用于特殊的法定损害赔偿。 二可预见规那么的根本要求 第一预见主体为违约方。在完全赔偿原那么下只有从赔偿权利人的角度出发才能使其遭受的全部损害获得赔偿。而可预见性规那

15、么是公平的理念对完全赔偿原那么加以限制因此它必须站在赔偿义务人立场上以赔偿义务人为确定预见主体使其免于承当全部损失的责任正如英美法上的一条特别规那么即违约方的待利益与赔偿金之间的差额不能过于悬殊。预见的主体为违约方各国法上的规定是一致的。有问题的是此处的违约方在理上又有两种解释一是指详细的违约方即详细的合同当事人根据其智力、教育、经历、职业、身份等状况判断其是否应当预见;二是抽象的违约方即以一个抽象的合理人作为参照假如这个抽象的一般人处于违约方的地位上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就断定违约方可以或应当预见。多数学者主张后者即以一个抽象的合理的人作为判断而以详细的违约方的特质为辅助因素。 第二预见时间为

16、合同订立之时。可预见与否以合同订立时的情形为准不受合同订立之后事态开展的影响即关键问题在于订立合同时是否预见违约后果而不是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时。这样就催促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时或之前应尽量互相理解与合同相关的情况以便更好地分配交易风险。以合同订立之时所预见到的损害来确定违约时实际发生的损害其原因在于:当一项损失在订约时并不能预见而在违约时可以预见假如让被告违约方对其负责就等于修改了合同成立的根底并且破坏了意思自治原那么。至于在合同订立后出现了双方理解到的新情况当事人可以通过变更合同的方式加以解决。 第三预见的程度是违约发生时很可能产生的损失。在英国普通法上可预见规那么所要求的可能性程度有多种表达方式如“很大的可能性serious possibility、“真正的危险a real danger、“非常实在的very substant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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