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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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补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协议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补偿限额内负责补偿:(一)死亡伤残补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补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补偿限额为2023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补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补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补偿限额为100元。死亡伤残补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补偿限额项下负责补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补偿金

2、、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补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补偿限额项下负责补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贴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23版)第一节接报案和理赔受理一、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补偿程序等有关事项。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本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二、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具体记录,并录入业务系统统一管理。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

3、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补偿保险金。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受害人)补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受害人)有权就其应获补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补偿保险金。保险人应增长专门单证,或在索赔申请书中设立项目,规定被保险人确认是否需要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受害人)补偿保险金。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受害人)协商一致后,由被保险人现场亲笔签字确认。四、书面一次性告知索赔单证。保险人应当在收到补偿申请时立即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一次性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人提供的与补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索赔须知必须通俗、易懂,并根据交强险索赔单证规范(见附件3)勾选与补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各公司可以减少交

4、强险索赔单证,不得以任何理由增长索赔单证种类和规定。第二节查勘和定损一、事故各方机动车的保险人在接到客户报案后,有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应进行查勘,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核定。无责方车辆涉及人员伤亡补偿的,无责方保险公司也应进行查勘定损。二、事故任何一方的估计损失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补偿限额的,应提醒事故各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责任划分。三、事故涉及多方保险人,但存在一方或多方保险人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案件,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保险人,可委托其他保险人代为查勘定损;受委托方保险人可与委托方保险人协商收取一定费用。接受委托的保险人,应向委托方的被保险人提供查勘报告、事故/损失照片和由事故各方签字确认的损失情况确认书。

5、第三节垫付和追偿一、抢救费用垫付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一)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二)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垫付的告知书;(三)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四)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二、垫付标准(一)按照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抢救地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补偿限额或无责任医疗费用补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二)被抢救人数多于一人且在不同医院救治的,在医疗费用补偿限额或无责任医疗费用补偿限额内按人数进行均摊;也可以根据医院和交警的

6、意见,在限额内酌情调整。三、垫付方式自收到交警部门出具的书面垫付告知、伤者病历/诊断证明、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之日起,及时向抢救受害人的医院出具承诺垫付抢救费用担保函,或将垫付款项划转至抢救医院在银行开立的专门账户,不进行钞票垫付。四、追偿对于所有垫付的案件,保险人垫付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追偿收入在扣减相关法律费用(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追偿费用后,全额冲减垫付款。第四节抢救费用支付一、抢救费用支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接到交警部门签署的书面支付告知书;2.属于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内;3.受害人被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医院提供了病历/诊断证明、抢救费用明细清单;4.抢救所用药品、检查

7、费用等必须与本次事故有关,并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二、不予支付抢救费用的情况1.事故不构成保险责任,如受害人的故意行为等;2.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医疗费用补偿限额的;(2)肇事机动车未参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3.非抢救费用或抢救费用不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费用;4.非本次事故交强险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三、抢救费用的支付流程(一)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抢救费用支付的书面告知后,及时核算承保、事故情况,在1个工作日之

8、内出具承诺支付/垫付抢救费用担保函,交被保险人送至伤者抢救所在医院,并提供医院接受支付抢救费的划转帐户的开户行及帐号。(二)对伤者病历/诊断证明、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进行审核。(三)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及时将款项划至救治医院指定帐户:1抢救费用总额达成或超过交强险医疗费用补偿限额;2抢救过程结束。抢救费用不得进行钞票支付。(四)向医院出具交强险抢救费用支付/垫付说明书。支付标准参照本实务第三节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第五节补偿解决一、补偿原则(一)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负责补偿被保险机动车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对受害人的损害补偿责任,补偿金额以交强险条款规定的分项责任限额为限。在上述损害补偿责任中,被保险人

9、未向受害人补偿的部分,不得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二)被保险人书面请求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受害人)补偿保险金的,保险人应向第三者(受害人)就其应获补偿部分直接补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未书面请求保险人向第三者(受害人)补偿保险金,且接保险人告知后,无端不履行补偿义务超过15日的,保险人有权就第三者(受害人)应获补偿部分直接向第三者(受害人)补偿保险金。(三)交强险的案件应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备案、分开记录、分开结案。(四)道路交通事故肇事方(被保险人)、受害人等对交强险补偿以上部分存在争议的,不影响其及时获得交强险的补偿。道路交通事故肇事方(被保险人)、受害人等对交强险某分项责任补偿存在在争议的,不影响其

10、及时获得交强险其他分项责任的补偿。二、补偿时限(一)保险责任核定期限。对涉及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1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告知被保险人。对涉及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告知被保险人。(二)拒赔告知时限。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或拒绝给付保险金告知书,并书面说明理由。(三)补偿保险金时限。1、对属于保险责任在2023元以下的仅涉及财产损失补偿案件,被保险人索赔单证齐全的,保险公司应在当天给付保险金。2、对

11、属于保险责任在10000元以下的人身伤亡补偿案件,被保险人索赔单证齐全的,保险公司应当在3日内给付保险金。3、对属于保险责任在50000元以下的人身伤亡补偿案件,被保险人索赔单证齐全的,保险公司应当5日内给付保险金。4、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交强险补偿案件,被保险人索赔单证齐全的,保险公司应当在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不超过7日内给付保险金。(四)先予支付保险金承诺。保险人自收到补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20日内,对其补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拟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拟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拟定补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四、赔款计算(一)基本计

12、算公式保险人在交强险各分项补偿限额内,对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医疗费用、财产损失分别计算补偿:1总赔款各分项损失赔款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医疗费用赔款+财产损失赔款2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即:死亡伤残费用赔款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医疗费用赔款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财产损失赔款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3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补偿限额的,各分项损失赔款等于交强险各分项补偿限额。注:“受害人”为被保险机动车的受害人,不涉及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下同。(二)当保险事故涉及多个受害人时1基本计算公式中的相应项目表达为: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即:

13、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各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医疗费用赔款各受害人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财产损失赔款各受害人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2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补偿限额的,各分项损失赔款等于交强险各分项补偿限额。3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补偿限额的,各受害人在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分项补偿限额内应得到的补偿为: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对某一受害人分项损失的补偿金额交强险分项补偿限额事故中某一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各受害人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三)当保险事故涉及多辆肇事机动车时1各被保险机动车的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交强险

14、各分项补偿限额内,对受害人的分项损失计算补偿。2各方机动车按其合用的交强险分项补偿限额占总分项补偿限额的比例,对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进行分摊。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该分项损失金额合用的交强险该分项补偿限额/(各致害方交强险该分项补偿限额)注:肇事机动车中的无责任车辆,不参与对其他无责车辆和车外财产损失的补偿计算,仅参与对有责方车辆损失或车外人员伤亡损失的补偿计算。无责方车辆对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补偿金额,由有责方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补偿限额项下代赔。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补偿金额为全责方车辆损失,以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补偿限额为限。一方全责,多方无责的,无责

15、方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补偿金额为全责方车辆损失,以各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补偿限额之和为限。多方有责,一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补偿金额以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补偿限额为限,在各有责方车辆之间平均分派。多方有责,多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补偿金额以各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补偿限额之和为限,在各有责方车辆之间平均分派。肇事机动车中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视同投保机动车参与计算。对于相关部门最终未进行责任认定的事故,统一合用有责任限额计算。3.肇事机动车均有责任且合用同一限额的,简化为各方机动车对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进行平均分摊:(1)对于受害人的机动车、机动车上人员、机动车上财产损失: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受害人的该分项损失金额(N-1)(2)对于受害人的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上人员、行人、机动车外财产损失: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受害人的该分项损失金额N注:N为事故中所有肇事机动车的辆数。肇事机动车中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视同投保机动车参与计算。4初次计算后,假如有致害方交强险限额未赔足,同时有受害方损失没有得到充足补偿,则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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