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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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气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第1.0.5条 电力设施应根据其抗震的重要性和特点分为重要电力设施和一般电力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下列条款之一者为重要电力设施:1、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或规划容量为800MW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厂;2、停电会造成重要设备严重破坏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工矿企业的自备电厂;3、设计容量为750MW及以上的水力发电厂;4、330kV、500kV变电所,500kV线路大跨越塔;5、不得中断的电力系统的通信设施;6、经主管部(委)批准的,在地震时必须保障正常供电的其他重要电力设施。二、除重要电力设施以外的其他电力设施为一般电力设施。第1.0.6条 电力设施中的建筑物

2、根据其重要性可分为三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重要电力设施中的主要建筑物以及国家生命线工程中的供电建筑物为一类建筑物。二、一般电力设施中的主要建筑物和有连续生产运行设备的建筑物以及公用建筑物、重要材料库为二类建筑物。三、一类、二类以外的建筑物的次要建筑物等为三类建筑物。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防火设计规范 GB502291996第9.1.1条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表9.1.1的规定。表9.1.1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建(构)筑物名称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主控制楼戊二级通信楼戊二级电缆夹层丙二级屋内配电装置楼(室)单台设备油量60kg以上丙二级单台设备油量

3、60kg及以下丁二级屋外配电装置丙二级油浸变压器室丙一级有可燃介质的电容器室丙二级油处理室丙二级总事故贮油池丙一级检修间丁二级调相机厂房丁二级汽车库丁二级材料库、工具间(有可燃物)丙二级材料棚库戊三级天桥下面设置电缆夹层时丙二级下面不设置电缆夹层时戊二级锅炉房丁二级水泵房、水处理室、水塔、水池戊二级制氢站、贮氢罐甲二级空气压缩机室(无润滑油或不喷油螺杆式)戊二级注:主控制楼、通信楼当不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后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第9.1.4条 变电所内各建(构)筑物及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9.1.4 的规定。表9.1.4变电所内建(构)筑物及设备的防火间距(m) 名称火灾危险性为丙、

4、丁、戊类生产建(构)筑物(一、二级耐火等级)生产建筑物(一、二级耐火等级)屋外配电装置屋外可燃介质电容器总事故贮油池火灾危险性为丙、丁、戊类生产建(构)筑物(一、二级耐火等级)101010105生活建筑物(一、二级耐火等级)106101510屋外配电装置1010105屋外可燃介质电容器1015105总事故贮油池51055注:两建筑物相邻,其较高一边外墙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不限。但两座建筑物门窗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5m。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程GB/T504420049.1.7 蓄电池室内照明灯具应为防爆型,且应布置在通道的上方,地面最低照明应为30Lx,事故照明最低照度应为3Lx。蓄电池室

5、内照明线宜采用穿管暗敷。室内不应装设开关和插座。9.1.10蓄电池室内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室内的通风换气量应按保证室内含氢量(按体积计算)低于0.7%,含酸量2mg/m3计算。通风电动机应为防爆式。9.1.11蓄电池室内的门应向外开启,应采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的实体门,门的尺寸不应小于750mm1960mm(宽高)。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4.2.9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下列组件、配件和设施: 1 应设有洒水喷头、水流指示器、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等组件和末端试水装置,以及管道、供水设施; 2 控制管道静压的区段宜分区供水或设减压阀,控制管道动压的区段宜设减压孔板或节流管;

6、3 应设有泄水阀(或泄水口)、排气阀(或排气口)和排污口; 4 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配水管道应设快速排气阀。有压充气管道的快速排气阀入口前应设电动阀。5.0.1 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1的规定。注:系统最不利点喷头处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MPa。5.0.2 仅在走道设置单排喷头的闭式系统,其作用面积应按最大疏散距离所对应的走道面积确定。5.0.3 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本规范表5.0.1规定值的1.3倍确定。5.0.5 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5的规定。注:系统最不利点喷头处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MPa

7、。5.0.10 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表 5.0.10 的规定: 表 5.0.10 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水幕类别 喷水点高度(m) 喷水强度(L/s.m) 喷水工作压力(MPa) 防火分隔水幕 12 2 0.1 防护冷却水幕 4 0.5 注:防护冷却水幕的喷水点高度每增加 1m ,喷水强度应增加 0.1L/s.m ,但超过 9m 时喷水强度仍采用 1.0L/s.m 。 5.0.1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 1h 确定。6.1.1 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不应大于表 6.1.1 的规定,仅用于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和设置货架内

8、置喷头的闭式系统,不受此表规定的限制。 表 6.1.1 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 (m) 设置场所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8仓库9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126.1.3湿式系统的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作吊顶的场所,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喷头; 2 吊顶下布置的喷头,应采用下垂型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3 顶板为水平面的轻危险级、中危险级级居室和办公室,可采用边墙型喷头; 4 自动喷水咆沫联用系统应采用洒水喷头; 5 易受碰撞的部位,应采用带保护罩的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6.2.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报警阀组。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的闭式系统,应设

9、独立的报警阀组。水幕系统应设独立的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阀。 6.2.5 雨淋阀组的电磁阀,其入口应设过滤器。并联设置雨淋阀组的雨淋系统,其雨淋阀控制腔的入口应设止回阀。 6.2.7 连接报警阀进出口的控制阀应采用信号阀。当不采用信号阀时,控制阀应设锁定阀位的锁具。 6.3.1 除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只保护不超过防火分区面积的同层场所外,每个防火分区、每个楼层均应设水流指示器。6.3.3 当水流指示器入口前设置控制阀时,应采用信号阀。6.5.1 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均应设直径为25mm的试水阀。6.5.2 末端试水装置应由试水阀、压

10、力表以及试水接头组成。试水接头出水口的流量系数,应等同于同楼层或防火分区内的最小流量系数喷头。末端试水装置的出水。应采取孔口出流的方式排入排水管道。7.1.1 喷头应布置在顶板或吊顶下易于接触到火灾热气流并有利于均匀布水的位置。当喷头附近有障碍物时,应符合本规范7.2节的规定或增设补偿喷水强度的喷头。7.1.2 直立型、下垂型喷头的布置,包括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及相邻配水支管的间距,应根据系统的喷水强度、喷头的流量系数和工作压力确定,井不应大于表7.1.2的规定且不宜小于2.4m。表7.1.2 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及相邻配水支管的间距喷水强度(L/minm2)正方形布置的边长(m)

11、矩形或平行四边形布置的长边边长(m)一只喷头的最大保护面积(m2)喷头与端墙的最大距离(m)44.44.520.02.263.64.012.51.883.43.611.51.712203.03.69.01.5注:1 仅在走道设置单排喷头的闭式系统,其喷头间距应按走道地面不留漏喷空白点确定;2 货架内喷头的间距不应小于2m,并不应大于3m。7.1.3 除吊顶型喷头及吊顶下安装的喷头外,直立型、下垂型标准喷头,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75mm,且不应大于150mm。7.1.4 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应符合表7.1.4的规定:表7.1.4 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溅水盘与顶板的

12、距离(mm)喷头安装方式直立型下垂型不应小于不应大于不应小于不应大于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1001501503607.1.8 净空高度大于 800mm的闷顶和技术夹层内有可燃物时,应设置喷头。7.1.9 当局部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与相邻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场所连通的走道或连通开口的外侧,应设喷头。7.1.10 装设通透性吊顶的场所,喷头应布置在顶板下。7.1.15 防火分隔水慕的喷头布置,应保证水慕的宽度不小于6m。采用水幕喷头时,喷头不应少于3排;采用开式洒水喷头时,喷头不应少于2排。防护冷却水慕的喷头宜布置成单排。8.0.1 配水管道的工作压力不应大干1.20Mpa,并不应设置其他用水

13、设施。8.0.2 配水管道应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当报警阀入口前管道采用内壁不防腐的钢管时,应在该段管道的末端设过滤器。8.0.3 系统管道的连接,应采用沟槽式连接件(卡箍),或丝扣、法兰连接。报警阀前采用内壁不防腐钢管时,可焊接连接。8.0.6 配水管两侧每根配水支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不应超过8只,同时在吊顶上下安奖喷头的配水支管,上下侧均不应超过8只。严重危险级及仓库危险级场所均不应超过6只。8.0.7 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中配水支管、配水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不应超过表8.0.7的规定。表8.0.7 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中配水支管、配水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公称直径(

14、mm)控制的标准喷头数(只)轻危险级中危险级25113233405450108651812804832100-648.0.8 短立管及末端试水装置的连接管,其管径不应小于25mm。8.0.9 干式系统的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1min;预作用系统与雨淋系统的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2min。9.1.3 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9.1.3)式中: QS系统设计流量(L/s);qi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各喷头节点的流量(L/min);n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的喷头数。9.1.4 系统设计流量的计算,应保证任意作用面积内的平均喷水强度不低于本规范表5.0.1和表5.0.5的规定值。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任意4只喷头围合范围内的平均喷水强度,轻危险级、中危险级不应低于本规范表5.0.1规定值的85;严重危险级和仓库危险级不应低于本规范表5.0.1和表5.0.5的规定值。9.1.6 建筑内设有不同类型的系统或有不同危险等级的场所时,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其设计流量的最大值确定。9.1.7 当建筑物内同时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水慕系统时,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同时启用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水慕系统的用水量计算,并取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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