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限公司股权强行内部转让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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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有限公司股权强行内部转让的分析一、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法条分析1、第1款的性质

2、和内容第72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从法律规则性质角度分析,该条款使用了“可以”,可见新公司法未对股东之间股权转让作出强制性规定,该条款是典型的任意性规则和授权性规范,充分体现了股东之间股权内部转让中的私法自治理念。从直观语义角度理解,只要在股东内部转让股权,转让股东有绝对的对象选择权,同时也有拟转让股权数量的自量权,都不受其他股东的限制,当然具体的转让中会受制于受让股东的实际决定,从而协商进行。2、第2、3、4款的规定和与第1款的逻辑关系第1款调整股权内部转让,第2、3款调整股权对外转让,而第4款,实际上是“但书条款”,约束了前三款。第72条第

3、4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是关于公司股权内部转让高度自治可以通过章程得以落实,意味着若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则有优先适用章程约定的义务,只有当章程没有做出特别规定时,才适用这一条中的前款规定。三、股权内部转让的基本逻辑与观点通过以上分析,对公司法有关股权内部转让的规定可以作如下分析和推理: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约定,如有约定则优先适用章程规定。2、公司法没有相应提示性条款说明章程应该如何具体约定股权转让的相关事宜。但根据公司法基本理念和精神,既要尊重章程自治,又不能损害股东的核心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案例:A有限公司原仅有甲乙两名股东,原来的

4、章程没有对股权转让做出强行性的规定,后来因施行类似股权激励的行为,增加了10名职工股东,但其持股合计不足三分之一。后公司召开股东会,甲乙以持有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通过决议,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加入股权只允许内部转让的强制性条款。此种条款的增加,损害了职工股东的核心利益,如果涉诉,公司章程的此条款无效。3、只有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才适用公司法前三款关于内部转让与外部转让的相关规定。4、当适用第1款规定内部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时,股东有对象自由选择权、数量自量权、排除干预权,同时,有保证股权真实有效的义务。其他股东和公司有保持中立的义务,应该有一定的知情权,但不得非法干涉股权转让。内部股东之间股权转

5、让,不存在优先购买权的概念。四、结论(本人拙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通过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特殊条款,防止股份流出。但是公司章程及此种条款的约定,不得损害公司股东的核心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如果有限公司股权只允许在内部强行转让不是基于公司章程的约定,而只是内部股东之间私自订立的协议,这就涉及公司法与合同法的双重范畴。公司章程本身就是公司股东之间订立的“协议”,公司及股东、董事、监事以及高管均应严格遵守。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没有特殊约定,而仅仅是公司股东之间后续另行订立合同,合同的效力仅仅及于合同各方,不会牵扯第三人。因为公司法只在法律的层面保护章程的约定,而不保护私法层面的合同的约定。

6、即使合同一方的股东违反合同约定向外转让股权,也仅仅在合同各方之间产生违约责任的问题,而不应认定此种股权转让无效。出U币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平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

7、裨补阙漏,有所广益。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先帝不以臣即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驾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取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臣不胜受恩感激。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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