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行为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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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盗窃罪的行为特征盗窃罪的客观要件主要 有两个方面:一是盗窃罪的行为特征;一是盗窃罪的法定构成条件。 盗窃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特征是秘密窃取;盗窃罪在客观方面的法定 构成条件,是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了解盗窃罪的行为特征,有助于 区别此罪与彼罪;掌握盗窃罪的法定构成条件,有助于划清罪与非罪。 关于盗窃罪的法定构成条件,即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如何理解和认 定,笔者将另行论述。这里主要就盗窃罪的行为特征,作一些介绍和 探讨。一、窃取行为的概念盗窃罪的行为要件,各国刑法规定的不尽一致,大体可分三种情况:1、概称窃取、偷取、盗窃等。如德国、法国、日本、巴西、意 大利、瑞士、韩国、泰国、原苏联、蒙古、中国等。

2、2、不使用窃取等,而称占有、取得、转移等。如美国、英国、 奥地利、阿尔巴利亚等。3、在占有、取得、转移等词前,加上未经同意,未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从他人的占有之下,无正当权利等定语。如加拿大,西班 牙,印度,罗马尼亚,格陵兰等。从上述 2、3 种的立法来看,盗窃罪在客观上不以秘密为必要。 如加拿大刑法称“不以秘密或企图掩饰为必要”,阿尔巴利亚称“公开 或秘密”。从我国的刑法规定来看,盗窃罪在客观方面应以秘密行为 为要件。在理论上,一般也认为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 也有的认为,秘密窃取的提法不准确。“窃”有“偷”的意思,即窃取就 是秘密取去,在窃取前加秘密一词,语义反复,没有必要,而且

3、秘密 窃取的说法在我们也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认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 有为目的,窃取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1 对于何为窃取或秘密窃取, 在理论上也有不同看法:1. 刑法实务若干问题的研究中指出,所谓窃取,是指以非暴 力的手段,违反所有人的意思,而取走财物。22. 全国刑法硕士论文苔苹中认为:秘密窃取,就是行为采取 自认为不会被财物所有人、持有人当场发现的手段窃取财物。33. 刑法学则认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犯罪分子采取自认为不使财物所有者、保管者发现的方法,暗中窃取其财物。44. 罪与罚一侵犯财产罪和妨害婚姻家庭罪的理论与实践中认 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乘人不觉,偷偷窃走公私财物。5上述几种定义各

4、有侧重,第一种观点突出了“非暴力”和“违反所 有人意思”,有利于划分盗窃与抢夺抢劫罪和诈骗罪的界限。第二、 三种观点主要突出了行为秘密窃取的主观内容,即“自认为”不被人发 现。第二种与第三种观点不同之处主要在于第二种观点还对“自认为” 不被人发现的时间范围进行了限制,即“当场”。第四种观点主要突出 了盗窃是乘人不知不觉、秘密或隐密的方法取得财物的特征。我们认为,盗窃罪在客观方面的基本特征是窃取。从“窃取”一词 的构成来看,它是一个偏正词组,“窃”是“取”的限定词,即限定“取” 的方法或手段是“秘密”,而不是“欺骗”等。“窃”是手段行为,“取”是 结果行为。目前理论上关于“窃取”的解释,一般都是

5、对手段行为特征 的解释,而没有对结果行为的特征进行分析。从目前通常的提法来看, 一般都认为“取”是秘密“取走”、“拿走”或“窃走”等。我们认为使用“取 走”、“拿走”等提法尚不能揭示窃取行为中的结果行为“取”的特征。因 为,许多盗窃对象是行为人无法用“取走”、“拿走”的方法获得的,如 电力等能量。还有一些盗窃对象,不需使用 “窃走”或“拿走”的方法, 行为人即可以将他人财产化为己有,“如偷打电话等。因而,我们认 为,”窃取“行为中的”取“不能解释为”取走“或”拿走“等,而应解释为” 据为己有或他有“,即改变原来的所有状态或持有状态。据此,我们认为,所谓”窃取“就是秘密占有,即行为人采取不让人知

6、晓的方法将他人财产据为自己所有或他人所有。二、窃取行为的特征根据上述分析,我们认为,窃取行为具有如下特征:1. 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不让人知晓的故意。所谓“不让人知晓”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不愿让人知道,不想让人 知道。伸而言之,就是行为人意欲避开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的发现, 在其不知不觉的情况下,将其财产据为己有。这就是说行为人在主观 上具有决定或选择秘取的故意。只要行为在主观上具有决定或选择秘 取的故意,在实施秘取的过程中,即使被人发现,而行为人自认为他 人还未发现,也应认定为秘取。2. 行为人实施的是不让人知晓的行为。即行为人在客观上,是以 避开他人知道的方法获得财物,这是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在客

7、观上的 反映。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窃取的故意,必须表现在客观上实施秘取行为。客观上实施的是窃取行为,就应认定为盗窃。即是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发现或知道了行为人的窃取行为,但并没有对行为人进行干预或告 知,行为人的行为仍具有隐蔽性的,仍是盗窃。如被监视下的盗窃, 或所有人虽然发现但因怕反抗而不干预的盗窃,行为人并不知其行为 被监视或被发现,并不是故意明目张胆地实施取财行为,仍然是盗窃。3. 窃取行为,主要是针对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而言。行为人窃取财产的行为,其秘密性并不针对社会上的一切人,主 要是针对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而言,对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以外的人 来说,可能是公开的,明目张胆地将财产拿走,即公开明

8、取。如广东 省中山市胡振雄、麦明汉等人盗窃汽车一案即是。胡振雄、麦明汉等 人租用一辆货车,开到中山市区载车棚内,一次就“装走”摩托车3辆, 群众还认为他们是运走自己的车,直到失主前来取车,才发现被盗。 象这种情况,仍然构成盗窃罪。4. 窃取行为主要是针对实行行为而言。盗窃行为的窃取并不是贯穿在盗窃犯罪的全过程,即并不是从盗 窃预备行为起就是秘密的或不让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知晓的,行为人 为实施窃取行为而在预备阶段,玩弄某种花招为窃取作准备,而在着 手取得财产时是秘密行为的,仍为盗窃。如某甲在地下黑市交易市场 高声呼喊“工商局干部来了”。然后乘众商惊慌外逃之机,窃取他人财 物。这里的欺骗手段是为实

9、施窃取创造条件,其非法占有财物仍然是 秘密窃取手段,因而,本案仍应定盗窃罪。5. 窃取行为在客观方面还表现为获取财产时未使用暴力,未经财 产所有人或持有人同意或交付。窃取行为的基本特征是不让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知晓,以秘密手 段而取得财物,因而,不存在使用暴力强取问题,如果行为 人 使 用暴力手段取得财物,那则是抢夺或抢劫了,而不是盗窃。如 果 是行为人采取欺诈手段,使财产所有人“自愿”通过处分行为将财物交 付给行为人,也不是盗窃,而是诈骗。因而,行为人取得财物到底是 通过自己的行为窃取而得,还是通过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的处分行为 而得,也是区别是否构成盗窃罪的一个客观方面的标志。1 赖宇等主编:中国刑法之争。吉林大学出版社, *年版 第 241 页。2王定:刑法实务若干问题的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176 页3 全国刑法硕士论文苔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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