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自行监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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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自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自行监测,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计划并落实,及时掌握企业排污现状并采取防范措施,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第三条企业可依托自有人员、场所、设备开展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他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第二章监测计划的制定第四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的要求,制定本单位年度自行监测计划,监测计划应明确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监测时间、负责人、委托监测单位等内容(见附件),每年1月报环境保护部审核后实施,当监测计划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向环保部报告。第五条监测项目

2、确定:(一)水污染物排放监测;(二)大气染物排放监测;(三)厂界噪声监测;(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有要求的,开展周边环境质量监测。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公司环境保护部要求加强对其排放的特征污染物的监测。第三章监测方法与频次第七条各单位自行监测应当遵守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方法。自行监测活动可以采用手工监测、自动监测或者手工监测与自动监测相结合的技术手段。第八条采用自动监测的,全天至少12个样;采用手工监测的,应当按以下要求频次开展监测,其中,国家或地方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划、标准中对监测指标的监测频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一)化学需氧量、氨氮每日开展监测,废水中其他污染物每

3、月至少开展一次监测;(二)厂界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三)企业周边环境质量监测,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要求执行。第九条以手工监测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二)具有与监测本单位排放污染物相适应的采样、分析等专业设备、设施;(三)具有两名以上持有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培训的,与监测事项相符的培训证书的人员;(四)具有健全的环境监测工作和质量管理制度;(五)符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以自动监测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自动监控技术规范的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

4、主管部门联网,并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二)具有两名以上持有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培训证书的人员,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日常运行维护;(三)具有健全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管理工作和质量管理制度;(四)符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自行监测采用委托监测的,应当委托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社会检测机构,不可委托省市环境监测站。(排污许可证仍按常规工作执行)第四章监测的实施第十二条各单位按照年度自行监测计划实施监测,监测结果及实施情况纳入年度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报告中。第十三条各单位对自行监测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进行原因分析,及时整改。第十四条公司环境保护部

5、将对各单位的监测结果、异常情况整改效果及年度监测计划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纳入年度各单位环境绩效业绩考核之中。第十五条自行监测记录包含监测各环节的原始记录、委托监测相关记录、自动监测设备运维记录,各类原始记录内容应完整并有相关人员签字,保存四年。第五章国控企业自行监测与信息公开要求第十六条国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编制自行监测开展情况年度报告。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开展情况年度报告报公司环境保护部审核。第十七条国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应向社会公开,公开内容包括:(一)基本信息: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所属行业、地理位置、生产周期、联系方式、委托

6、监测机构名称等;(二)自行监测方案;(三)自行监测结果:全部监测点位、监测时间、污染物种类及浓度、标准限值、达标情况、超标倍数、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四)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五)污染源监测年度报告。第十八条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制、监测方法和仪器、监测质量控制、监测点位示意图、监测结果公开时限等。自行监测方案及其调整、变化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报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监测数据的时限公开:(一)日常监测数据由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所有监测结果应当在取得监测结果后次日通过网公开,遇特殊情况,可延长两日进行公开。(

7、二)如果有变更,应在变更五日内公开。(三)每年一月底前公布上一年度监测报告。第二十条国控企业每年1月底前编制完成上年度自行监测开展情况年度报告,并向负责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一)监测方案的调整变化情况;(二)全年生产天数、监测天数,各监测点、各监测指标全年监测次数、达标次数、超标情况;(三)全年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量;(四)固体废弃物的类型、产生数量,处置方式、数量以及去向;(五)按要求开展的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状况监测结果。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附件:年度自行监测计划#附件公司年度自行监测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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