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保护区及水库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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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1总则- 1 -1.1编制目的- 1 -1.2编制依据- 1 -1.3适用范围- 2 -1.4预案衔接- 3 -1.5工作原则- 4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5 -2.1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构成- 5 -2.2应急组织机构人员替岗及更新- 7 -2.3应急联动机制建设- 7 -3应急响应- 9 -3.1北渠水源保护区应急响应专章- 9 -3.2辖区内江水源保护区应急响应专章- 18 -3.3水库水源保护区应急响应专章- 27 -3.4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应急响应专章- 37 -3.5水库饮用水源地应急响应专章- 46 -4后期工作- 56 -4.1后期防控- 56 -4.2事件调查- 56

2、-4.3损害评估- 56 -4.4善后处置- 57 -5应急保障- 58 -5.1通讯与信息保障- 58 -5.2应急队伍保障- 58 -5.3应急资源保障- 58 -5.4经费保障- 59 -5.5其他保障- 59 -6附则- 61 -6.1名词术语- 61 -6.2预案解释权- 61 -6.3预案演练和修订- 62 -6.4预案实施时间- 62 - 2 -1总则1.1编制目的为有效应对区辖区内北渠(街道庄任排涝闸至区街道水闸,全长约1.2公里,下同)、江水源保护区、水库水源保护区、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及水库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对水源地水质影响,为规范水源地突发环

3、境事件应对的各项工作提供指导,特制定本预案。1.2编制依据1.2.1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3)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六十九号)(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修订);(6)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印发);(7)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12月22日修正);(8)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4、管理办法(2016年6月1日起施行);(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10)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第17号令);(11)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2002年1月20日);(12)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2月1日)。(13)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2012年)1.2.2相关应急预案及技术规范(1) 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 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3) 泉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4) 泉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5) 泉州市环保局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6) 泉州市区突发环

5、境事件应急预案(7) 江、黄塘溪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编制)(8) 泉州市北渠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水源保证预案(9) 水库污染综合整治方案(10) 惠安县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1)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批复(闽政文200424号)(12) 区马甲镇、宫迹水库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综合预案(1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惠安等县(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文(闽政文2003353号)(14)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江、晋江南渠和北渠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批复(闽政文2007415

6、号)(15) 区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及编制说明(1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石油分公司外管道应急预案汇编(17) 水库总氮总磷超标原因调查与整治方案研究(2013年2月送审稿)(18) 惠安县江、黄塘溪水源保护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水源保证预案(试行)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区辖区内的北渠水源保护区、江水源保护区、水库水源保护区、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及水库饮用水源地发生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以及较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应急处置工作;超出我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较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需请求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处置。表1-1 预案适用范围水源地名

7、称预案适用范围北渠水源保护区街道庄任排涝闸至区街道水闸,全长约1.2公里江水源保护区区辖区内江水源保护区水域和陆域;区辖区内江水源保护区上游至水库水源保护区下游范围内的水域。水库水源保护区水库水源保护区水域和汇水流域内陆域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水域和汇水流域内陆域水库饮用水源地水库饮用水源地水域和汇水流域内陆域1.4预案衔接本预案是泉州市区为应对辖区内北渠水源保护区、江水源保护区、水库水源保护区、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及水库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制订的,本预案为泉州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为泉州市区其他突发事件可能引发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做参考。本预案在预警

8、分级、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与处置等环节与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泉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泉州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泉州市北渠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水源保证预案相互衔接;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石油分公司外管道应急预案汇编、江、黄塘溪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台投区)、惠安县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区马甲镇、宫迹水库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综合预案、泉三高速公路泉州支线(南安至惠安)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具有平行联动关系。区相关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可参照本预案执行。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泉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9、预案泉州洛江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洛江区辖区内北高干渠、洛阳江水源保护区、惠女水库水源保护区、罗溪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及后坂水库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关部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行动方案洛阳江、黄塘溪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联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石油分公司外管道应急预案汇编泉州市北高干渠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水源保证预案惠安县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联动泉三高速公路泉州支线(南安至惠安)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洛江区马甲镇后坂、宫迹水库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综合预案应急预案关系说明图1.5工作原则(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的

10、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辖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供水安全。(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调联动原则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企业主要落实、公众有序参与的应急组织体系。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和专业应急救援力量作用,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3)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原则采用先进的应急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反应能力;充分发挥专业人员的参谋作用,建立应

11、急处置专家支撑体系,实现环境应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完善环境应急监测网络,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配合,实现资源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做到预警、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确保突发事件信息传递及时、准确,应急处置工作快速有效。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2.1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构成区辖区内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包含乡镇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2.1.1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区辖区内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小组(简称“区水源地应急小组”)作为辖区内北渠水源保护区、江水源保护区、水库水源保护区、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及水库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指挥和

12、协调机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区环保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总指挥负责水源地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副总指挥负责组织、协调水源地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1)协调办公室区水源保护区应急指挥小组下设协调办公室,挂靠在区环保局,由区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主要由各相关职能单位主要联络人组成。办公室及应急值班室设在区环保局污管股。(2)区水源地应急小组组成人员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环保局、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农水局、区卫计局、区安监局、区消防大队、区住建局、区民政局、区文体旅新局、双阳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河市镇人

13、民政府、马甲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市北渠管理处、水库管理局、水库管理局坝区管理站、桥闸管理处、前洋水库管理站、水库管理站。区辖区内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协调办公室和专项工作组组成。具体构成、职责分工、成员名单详见附件3。2.1.2现场应急指挥部区辖区内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简称“区现场应急指挥部”)作为区辖区内北渠水源保护区、江水源保护区、水库水源保护区、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及水库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和协调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组、应急监测队伍和应急处置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果断控制或

14、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现场指挥部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1) 贯彻国家应急工作方针,根据区政府应急工作原则和方案,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事故发生地区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2) 领导和协调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部署区水源地应急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3) 及时了解掌握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区水源地应急小组报告事故情况和提出应急措施的建议。(4) 组织协调指挥部各职能组按照预案迅速开展应急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5) 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6) 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在事故处理后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和安抚工作。(7) 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8) 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及现场新闻报道的指导、审查工作。(9) 其他有关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的重要事项。(10) 如已发生二次危害,立即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2.1.3现场应急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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