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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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文)时间:2020-02-06 16:09 来源:中国人大网 责任编辑:att(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6年 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

2、十五部法律的 决定第三次修正)目 录第一章总贝y第一章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三章野生动物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贝y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 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 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 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 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 部分及其衍生物。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3、。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 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 则,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 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第五条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 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 入预算。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 资助、志愿服务等 方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栖息地,是指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生息繁衍的重 要区域。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

4、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 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 水生 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 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 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 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野生

5、动物保护知识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九条在野生动物保护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十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 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并每五 年根据评估情况确定对名录进行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报国 务院批准公布。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

6、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由国务院野生 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 织或者委托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 监 测和评估,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档案。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 监测和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野生动物野外分布区域、种群数量及结构;(二)野生动物栖息地的面积、生态状况;(三)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主要威胁因素;(四)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情况等其他需要调查、

7、监测和评估的内容。第十二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 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结果,确定并发 布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 保护野生动物及其 重要栖息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相关 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 规定禁猎(渔)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护。禁止或者限制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内引入外来物种、营造单一纯林、过量施洒农药等人为干扰、威胁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和管理。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有

8、关开发利用 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的需要,分析、预测和 评估规划实施可能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产生的整体影响,避免或者减少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禁止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建设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建设的项目。机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围堰、围填海等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应当避 让相关自然保护区域、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无法避让的,应当采取 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 影响。建设项目可能对相关自然保护区域、 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产生影 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征求国务院野生动物

9、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涉及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第十四条 各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监视、 监测环境对野生 动物的影响。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 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第十五条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重大环 境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威胁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救助措 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禁止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 兽医主管部 门,应

10、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进行监测,组织开展预测、 预报等工作,并按照规定制定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报同级人民政府 批准或者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 防治管理工作。第十七条国家加强对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对濒危野生动物 实施抢救性保护。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有关 野生动物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 建立国家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基因库, 对原产我国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实行重点保护。第十八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预防、控制野生动物 可能造成的危

11、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第十九条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 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 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危害 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第三章野生动物管理第二十条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 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野生动物迁徙洄游期间,在前款规定区域外的迁徙洄游通道内,禁 止猎捕并严格限制

12、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迁徙洄游通道的范围以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内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 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 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第二十二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 并且服从猎捕 量限额管理。第二十三条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

13、证、 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 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 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 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 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规定并公布。第二十五条 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 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14、政府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 关另有规定的除外。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因物种保护目的确需采用野外种源的, 适用本法第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人工繁育子代,是指人工控制条件下繁殖出生的子代个体 且其亲本也在人工控制条件下出生。第二十六条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 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并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 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 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 要求,不得虐

15、待野生动物。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保护国家重点 保护野生动物的需要,组织开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工 作。第二十七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 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 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 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 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 外。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 合法来源证明。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 证明。第二十八条 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经科学论证,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 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 育许可证,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 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 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 追溯。对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进行调整时,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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