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行政执法事项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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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管理行政执法事项及根据序号行政执法种类行政执法事项法律、法规、规章根据及发布主体、发布文号、发布时间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根据1行政惩罚对买卖或以其她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违背或符合土地运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的惩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施行日期:199年1月1日)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她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背土地运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她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运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她设施;可以并

2、惩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号,施行日期:999年1月日) 第三十八条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如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示第24号,施行日期:月1日)第三十七条买卖或者以其她形式转让土地的,其买卖或转让行为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非法所得的40%以上50%如下的罚款;对违背土地运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

3、建筑物和其她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可处以非法所得的30以上40%如下的罚款;对符合土地运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她设施,可处以非法所得的20以上如下的罚款。2行政惩罚破坏耕地的惩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同前) 第七十四条违背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导致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惩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行条例 (同前) 第四十条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

4、2倍如下。3行政惩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惩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同前)第七十五条违背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行条例(同前) 第四十一条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如下。4行政惩罚未经批准或者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土地的惩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同前) 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5、,对违背土地运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她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运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她设施,可以并惩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行条例 (同前) 第四十二条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元如下。5行政惩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规定原则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惩罚中

6、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同前)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原则,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行政惩罚非法批地的惩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同前) 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运用总体规划拟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背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献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依法予以行政

7、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征收、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导致损失的,依法应当承当补偿责任。行政惩罚拒不交出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的、期满拒不归还临时用地的或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惩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同前) 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行条例 (同前) 第四十三条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

8、方米1元以上0元如下。8行政惩罚擅自将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惩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同前) 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惩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行条例(同前) 第三十九条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如下。9行政惩罚不依法办理土地登记的惩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同前)第八十二条不根据本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9、同前) 第三十九条应当申报土地登记而未申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在30日内申报;逾期不申报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元如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如下的罚款。贵州省土地登记条例(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示第60号,施行日期:197年7月21日)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规定应办理土地登记而未办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对个人处以00元至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按违法占地解决。行政惩罚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不符合法定条件,非法转让房地产的、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

10、限和条件开发、运用土地的惩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施行日期:年1月日) 第六十五条违背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惩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施行日期:199年5月19日)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都市规划的规定,开发、运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运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予以警告、罚款直至免费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惩罚。贵州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国有土地

11、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措施(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施行日期:994年6月3日) 第五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运用土地或开发限度未达到规定原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予以警告或处以5000元如下罚款;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超过两年未使用的,免费收回土地使用权。1行政惩罚以划拨方式获得土地,未按规定办理手续,非法转让房地产的惩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房地产管理法(同前) 第六十六条违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惩罚款。12行政惩罚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

12、、抵押划拨土地行为的惩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同前) 第四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贵州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措施(同前) 第五十六条违背本措施,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交易额2%5%的罚款。13行政惩罚未经批准或者越权批准出让国有土地的惩罚贵州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措施(同前) 第五

13、十三条违背本措施,未经批准或者越权批准出让城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献无效,由市、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非法占地和越权批地行为惩罚。14行政惩罚擅自变化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用途的惩罚贵州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措施(同前) 第五十四条擅自变化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依法免费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并可处以每平方米1元至0元的罚款,但不得超过万元。15行政惩罚非法占用或擅自变化基本农田用途、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惩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施行日期:

14、99年1月1日) 第三十条违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予以惩罚:(一)未经批准或者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她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贵州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贵州省第八届人大常务委员会,施行日期:1997年7月21日)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退还或纠正,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她设施,恢复耕种条件,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行条例和贵州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措施的规定分别予以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或未经批准变化基本农田用途的; (二)无权批准或越权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三)非法转让或擅自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经营的; (四)非法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建厂、建窑、建坟、采矿、采石、挖砂、取土、开挖鱼塘和堆放废弃材料等严重毁坏耕种条件的;(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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