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预防及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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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预防及治理延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 尹永焕内容简介:分别对采矿项目可能造成的生态破坏从保护、预防、治理三个方面对矿山生态环境 保护和污染防治介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工作中的建议,着重介绍了有关土地复垦和景观重建 方面的一些新思路。关键字:矿山、生态保护、复垦、景观重建“十五”以来,国家进一步加大了生态环境建设的力度,退耕还林还草、退田还湖、天然林保 护、草原建设等生态建设工程取得重大进展, 一些生态破坏严重的采矿地区得到有效的恢复和改善。 但总体上看,我国普遍存在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和掠夺式的资源开发利用方式仍未根本转变,以 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眼前和局部利益的现象在矿业活动中

2、依然严重。只抓生产建设,不注意生态保 护,边建设边破坏,加大了国家生态的任务和压力,难以从根本上遏制生态恶化的趋势,实现生态 环境状况的好转。只有坚持“保护优先,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工作方针, 并不断加强对自然资源开发的生态保护监管,才能逐步取得成效。采矿活动所产生的不良影响采矿活动所产生的空间影响在世界范围内都是相同的,较大的地面土方工程量,大面积的地表 剥离、挖填方,大范围内地表植被破坏,加剧水土流失等等,对矿区的土地和生态环境造成了很大 的破坏,也因对生态环境面大量广的改变而对矿区的经济和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矿山对土地的 破坏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一、矿山废水污染

3、土地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的矿坑排水, 洗矿过程中加入有机和无机药剂而形成的尾矿水、 露天矿、 排矿堆、尾矿及矸石堆受雨水淋滤,渗透溶解矿物中可溶成分的废水,矿区其他工业和医疗、生活 废水等,这些受污染的废水,大部分未经处理,排放后又直接或间接地污染了地表水,地下水和周 围农田,并进一步污染了农作物。从全国来看,我国的选矿废水,年排放总量大约为36 亿吨,其中达到“工业废水排放标准”的凤毛麟角,不少是含有许多有害金属离子和物质的污水,固体悬浮物 的浓度也要远远超出国家固体(液体)废物的排放标准。二、矿山疏干排水造成灾害频生,形成地面破坏许多矿山,区域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相当复杂,采矿时必须对地下水

4、进行疏干排水,甚至要深 降强排,由此导致一系列的地质环境问题,如形成地面塌陷。以我国北方煤炭地质情况为例,很多 矿床的上覆和下伏地层为含水丰富的石灰岩,特别是北方石炭二叠纪煤系地层,不仅煤系内部是含 水性强的地层,其下伏也为巨厚的奥陶纪灰岩,这些矿床随着开采的延伸,地下水经深强排,产生 了巨大的水头差,使煤层受到来自下部灰岩地下水高水压的威胁。在一些构造破碎带和隔水薄层的 地段发生突水事故。此外,由于疏干排水,在许多岩溶充水矿区,引起地面塌陷,严重影响地面建筑,交通运输以 及农田耕作民灌溉。矿山井下开采,由于岩石的冒落,地面发生大面积塌陷(沉陷)积水,致使良 田废弃,村庄搬迁。然后,某些矿山由

5、于排水,疏干了附近的地表水。浅层地下水长期得不到补充恢复,影响植物 生长;有的矿区甚至形成土地石化和沙化,土地生产条件变差。因采矿造成缺水的地区也在不断地 增加。三、占用和破坏大量土地采矿工业占用和破坏土地,包括采矿活动所占用的土地(如厂房、工业广场等) ;为采矿服务的 交通(公路、铁路等)设施,采矿生产过程中堆放的大量固体废弃物所占用的土地,以及因矿山开 采产生地面裂缝,变形及地表大面积的塌陷等。四、地质灾害频繁发生我国许多露天矿山在开采过程中, 经常发生边坡失稳, 滑坡和崩塌等灾害。 严重的滑坡和崩塌, 少则几百立方米,多则几十万、几百万立方米,除造成运输和生产中断,附近建筑物遭受破坏外,

6、 严重地影响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矿山排出的大量矿渣及尾矿的堆放,除了占用大量土地,严重污染水土资源及大气外,还经常 发生塌方、滑坡。乱采滥挖、乱堆乱放,把矸石堆放在河床、河口、公路铁路两侧的路边等处,一 遇暴雨造成水土流失,产生滑坡、泥石流,尾矿、矿石等被携带冲入江河湖泊,造成水库河塘淤塞, 洪水排泄不畅,甚至冲毁公路铁路,造成交通中断,给国民经济造成严重损失。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具体措施在国务院(国发 200838 号文)发布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中指出, “只有坚持保护优 先,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工作方针,并不断加强对自然资源开发的生态保护 监管,才能逐步取得成效”

7、 。笔者认为在具体实践当中, “保护”应侧重于依法办事,作到有法 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防” 应强调规划的导向控制, 区域规划实现宏观调控, 功能区划实现规模效益,矿区规划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统一: “治”则应注 重用新的科学的观点、创新的观点选择“一劳永逸”的解决方案。一、保护应以相关法律规定作为主要依据 为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避免和减少矿区 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土资源部、科技部于2005 年 9 月 7 日发布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环发 2005109 号),在国土资源系

8、统对采矿项目的审批阶段、建设 阶段、开采阶段、关闭后的整治阶段都具有很重要的指导意义。1、审批阶段“防为主”,主要体现在审批阶段, 一个存在可能性污染的开发项目只有被扼杀在萌芽阶段才不 会留下后患。 禁止和限制开采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以下简称技术政策 )中规定了禁止、限制矿产 资源开发的有关规定,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 、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重要湖泊周边、文物古迹所在地、地址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区域,铁路、 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地质灾害危险区等范围内禁止开采矿产资源。在生态功能保护 区和自然保护区,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土

9、流失严重区等生态脆弱区内的开采活动将受到限制。 开采应遵循的技术原则技术政策 中规定了矿产资源开发应遵循的技术原则, 矿产资源的开发应推行循环经济的 “污 染物减量、资源再利用和循环利用”的技术原则,具体包括发展绿色开采技术,实现矿区生态环境 无损或受损最小;发展干法或节水的工艺技术,减少水的使用量;发展无废或少废的工艺技术,最 大限度地减少废气物的产生;矿山废物按照先提取有价金属组分或利用能源,再选择用于建材或其 他用途,最后进行无害化处置的技术原则。例如,在技术政策禁止的项目中还规定了禁止土法 采、选冶金矿和土法冶炼汞、砷、铅、锌、焦、硫、矾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 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应依法进

10、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法规定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要严格实行项目建设“三同时”制度。按照“谁开发、 谁保护,谁损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推进矿区环境综合治理, 形成与生产同步的水土保护、矿山土地复垦和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 公众的参与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 参与环境影响评价。2、建设阶段 建设阶段如何采取最小的生态损失完成矿区的基本建设也是保证采矿活动生态效益的关键环 节。作好施工现场的场地规划,划定弃土弃渣点和施工范围,减少施工影响、尽量少破坏原有的地 表植被和土壤;施工结束后对于临时占地和临时便道等破坏

11、区,按照土地复垦规定及时进行土 地复垦和植被重建工作。在矿区整体建设的思路上要注意勘查、开采,应当采用有利于合理利用资 源、保护环境和防止污染勘查、开采方法和工艺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水平。3、运营阶段矿区活动在整个开发周期中,以开采阶段对生态的影响最为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规定实行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促 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要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 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 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 此外,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

12、者、 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同时,在生产全过程管理中,即从产生、收集、 贮存、运输、利用直到最终处置各个环节都要有相应的管理规定和要求。在生产环节,要严格排放 强度准入,鼓励节能降耗,实行清洁生产并依法强制审核;在废物产生环节,要强化污染预防和全 过程控制,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合理延长产业链,强化对割裂废物的循环利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中关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严禁在生态功能保 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内采矿。严禁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和易导 致自然景观破坏的区域采石、采砂、取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必须严格规划管理,开发应选取有利

13、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工期、区域和方式,把开发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减少到最低限度。矿产资源开 发必须防止次生地质灾害的发生。在沿江、沿河、沿湖、沿库、沿海地区开采矿产资源,必须落实 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已造成破坏的,开发者必须限期恢复。4、关闭后的整治阶段 矿山关闭以后,将会给矿区留下很多隐患,根据“谁开发、谁保护,谁损坏、谁恢复,谁污染、 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矿产监管部门必须对矿产开发企业进行跟踪管理。 中华人民共 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 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

14、批准。矿山关闭后, 开采企业应将废弃地复垦纳入矿山日常生产和管理,提倡采(选)矿排土 (尾)造地复垦一体化技术。对于存在污染的矿山废弃地,不宜复垦作为农牧业生产用地:对于 可开发为农牧业用地的矿山废弃地,应对其进行全面的监测和评估。对露天坑、废石场、尾矿库、 矸石山等永久性坡面进行稳定化处理,防止水土流失和滑坡、风蚀扬尘等。二、预防应当强调规划的导向控制作用纲要提出,到 2010 年,矿山环境明显改善,地下水超采及污染趋势减缓,重点生态功能保 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的生态功能基本稳定。到 2020 年,环境质量和生态状况明显改善。分类指导, 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区规划,统筹城乡发展,分阶段解决制

15、约经济发展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 问题,改善重点流域、区域、海域、城市的环境质量。生态功能保护区内的开采活动必须符合当地的环境功能区规划,并按规定进行控制性开采,开 采活动不得影响本功能区的主导生态功能。在环境保护法中也规定了关于公众参与规划制定的内容。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 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 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三、治理应注重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 矿区生态重建,从理论上讲,是按照景观生态学原理,在宏观上设计出合理的景观格局,在微 观上创造出合适的生态条件;从而在矿区土地上

16、建立新的生态平衡,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建立在良 好的生态环境的基础上,最终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采矿业对矿区生态环境的破坏是不可否 认的,但这并不是对生态环境的永久性的破坏。通过合理的规划、整治和复垦,这种对生态环境的 损害是可以通过土地复垦、景观生态重建等手段予以弥补的。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 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恢复后的土地,要因地制宜,可作为农、林、牧业用地,也可用作 工副用地,有的还可以作为建房、游览、娱乐用地等。目前,土地复垦作为矿区景观生态重建的一 个重要手段,无论是定义方面,还是内容方面都发生了变化。不再仅是将损坏和压占的土地恢复到 可利用状态,而是要重建良好的矿区环境,使新的景观在许多方面相似甚至优于开采前的状况,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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