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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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编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 2000 年 9 月 23 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4 年 8 月 3 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2008 年月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节其他规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第二节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六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

2、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 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概念解释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 是指业主通过招标或者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四条基本原则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部门职责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

3、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区(市、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物业管理推进设区的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应当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对不符合物业管理条件的居住区进行治理,完善市政、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使其达到实施物业管理的条件。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七条业主的界定 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 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新建商品房已交付使用但未

4、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的买受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视为业主。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第八条业主大会设置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第九条首次业主大会召开条件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50% 以上的;(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

5、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20% 以上的。第十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区(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 建设单位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的,业主可以书面形式告知。主管区 (市、县 )物业管理行政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书面告知十五日内,组织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第十一条筹备组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五至九人组成,其中区(市、县 )物业管理行政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一名, 建设单位的代表一名,其余业主代表。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由区(市、县

6、 )物业管理行政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担任,业主代表在业主中推选。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助义务建设单位及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提供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名单、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相关场地的基本情况等文件资料,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第十三条筹备组职责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三)确认业主身份, 制作业主名册, 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四)拟定业主

7、委员会选举办法;(五)提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六)承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将前款第( 一) 项至第(五)项的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第十四条筹备组终止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移交业主名册等有关资料,并终止活动。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节业主大会第十五条业主大会决定事项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选聘和

8、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五)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六)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大会决定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决定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全体业主。第十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

9、半数的业主参加。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 业主可以全体参加, 也可以按楼幢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由业主决定以其他方式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形式征求意见的,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书面征求意见的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三十日以上,业主有权查阅相关资料。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但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 并载明委托事项。第十七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方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一个独立产权单位拥有一个表决票或者选举票,每张表决票或者选举票上应当标明该产权单位的投票权数。第十八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职责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进

10、行表决,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第十九条管理规约和议事规则内容 管理规约应当对业主合理使用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维护、管理、收益办法,业主分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费用的方式,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数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和人数以及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其示范文本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条管理规约和议事规则备案 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自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由业主委员会报物业所在地区(市、

11、县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种类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召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占总人数五分之一以上业主提议的;(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其他事项。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十五日前,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方式以及表决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书面告知全体业主。 但紧急情况除外。第二十二条不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的救济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履行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业主

12、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区(市、县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组织召开;逾期仍未召集的, 由物业所在地区 (市、县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除业主委员会、物业所在地区(市、县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性质和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监督。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四)审核需要业主分摊的费用;(五)监督管理业主共有收益;(六)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七)监督管理规约、物业管理制度的遵守和执行;(八)调解物业使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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