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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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管理,避免在工程建设中出现擅自改变消防设计,降低消防安全标准等情形,确保建设工程不存在先天性火灾隐患,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支队对属于消防设计审核范围的建设工程施工工地,进行消防监督检查,重点对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建设工程施工工地,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工程建设消防安全和质量责任。 第三条 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辖区大队对属于消防

2、设计备案抽查的建设工程施工工地,进行消防监督检查;重点对备案未抽中的人员密集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支队对各大队的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并定期通报情况。 第四条 对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一)是否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是否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管理、用火电安全管理、用火审批以及人员出入、巡逻值班、消防安全检查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对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是否有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四)是否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安装消火栓并配备水带水枪,消防器材是否配

3、备并完好有效; (五)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六)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七)员工集体宿舍是否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第五条 对建设工程工地进行消防施工检查,应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其他形式消防监督检查适用),发现的违法行为及火灾隐患应当注明处理情况。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消防监督检查采取抽查形式,每月抽查在建工地数量不得少于5个。重点对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人员密集场所、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施工工地以及消防设计备案抽查未抽中的施工工地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对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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