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务责任的承担借款合同合同

上传人:夏** 文档编号:486756914 上传时间:2024-01-16 格式:DOCX 页数:26 大小:20.3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债务责任的承担借款合同合同_第1页
第1页 / 共26页
关于债务责任的承担借款合同合同_第2页
第2页 / 共26页
关于债务责任的承担借款合同合同_第3页
第3页 / 共26页
关于债务责任的承担借款合同合同_第4页
第4页 / 共26页
关于债务责任的承担借款合同合同_第5页
第5页 / 共2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关于债务责任的承担借款合同合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债务责任的承担借款合同合同(2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关于债务责任的承担-借款合同_合同范本核心内容:做为借款合同,其还款义务首先由主债务人即借款人承担,这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在有的情况下会出现某些特殊情况。应该根据不同情况做不同的处理。1、行为人以他人名义借款的责任承担。比如在农村有的人以他人名义(如刻有他人的名字的名章)借款,但事后借款人不承认,发生争议。对于这种情况最高院借贷意见14规定“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2、“私贷公用”情况下责任的承担。出借人不知用款人,用款人也没有介入贷款还款事宜的,由借款人承担责任;出借人知道或借款披露了用款人的出借人只能选择借款人或用

2、款之一承担责任。如出借人要求借款人与用款人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应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判决由一方承担责任,而驳回对另一方的诉讼请求。如果借款人承担责任后起诉用款人,应判决用款人承担偿还责任。3、一般有效保证责任的承担。在担保中担保法规定了两种不同的保证。一是一般保证,二是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经审理如果贷款合同有效且担保有效,对于一般保证,债权人必须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6个月内起诉,6个月内起诉的,判决其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超过6个月未起诉的,担保人不承担责任。4、连带责任保证的责任承担。合同法第十八条二

3、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债权人起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或者单独起诉担保人都是合法有效的。一起起诉的判决承担连带责任,单独起诉担保人的判决担保人承担责任。当然,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5、无效担保责任的承担。在原贷款规定中只规定了无效担保在有的情况下不承担责任,有的情况下只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责任到底多大,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有的还是按有效处理承担全部责任。鉴此,最高院在x

4、x年的担保法解释中作了明确规定。(1)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也无效的。担保法解释第八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这里要注意的是“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不是总债务的三分之一。(2)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责任的承担。担保法解释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6、债务承担问题。债务承担,简单说就是变更债务人,

5、新的债务人称为承担人。在借款合同中,原债务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债务,由第三人承担债务的履行。第三人履行债务可以经过原债务人同意,也可以不经过原债务人同意,只要是第三人自愿履行即可。债务承担属于合同变更的一种形式,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债务人承担债务后不得反悔。意大利民法典第1272条规定“没有债务人的委托而向债权人承担债务的第三人,在债权人没有明确表示解除他的义务的情况下,该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在债务承担或代为清偿的情况下,必须是债权人以明确的态度即是以书面或者行为表示接受承担人的承诺。如果承担人在债权人接受之前已经撤回承诺,则不发生债务的承担问题。如前,已经将钱交付债权

6、人并把欠据收去,整个债权债务已经消灭,不能再恢复原状,反悔是不行的。7、出借人、借款人、担保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转制、停业、废业等情况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1)出借人是借款纠纷案件的权利人,如果发生变化,其权利应由承继该权利的人享有。(2)借款人、担保人发生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承担责任。(3)借款人、担保人发生分立的,如果在分立协议中确定了义务承担且承担合理的,可以分立协议确定的承担部门或企业承担义务,协议不合理或以分立逃债的以分立后的所有单位承担责任。精选阅读违反借款合同的责任 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

7、同。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人,受领货币的一方称借款人。 借款合同的特征主要有:1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一种作为特殊种类物的金钱,因此,原则上只发生履行迟延,不发生履行不能。2借款合同是转让货币所有权的合同。当贷款人将借款即货币交给借款人后,货币的所有权移转给了借款人,借款人可以处分所得的货币。这是借款合同的目的决定的,也是货币这种特殊种类物作为其标的物的必然结果。3借款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无息借款)。4借款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形式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违反借款合同的责任:1、贷款方的责任:贷款方不按合同

8、规定及时贷款,应偿付违约金。2、借款方的责任: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归还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加付利息。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使用政策性贷款的,应当加付利息;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一部分或全部贷款。相关合同范本推荐参考: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建行人民币借款合同人民建设银行借款合同关于借款合同的范本出质人(甲方):_质权人(乙方):_为确保_年_字第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甲方以质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第二条甲方质押担保的贷款金额为_(币别

9、)_元整,贷款期限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第三条甲方对质押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并于_年_月_日将质押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_元。第四条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因借款合同而产生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因借款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第五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第六条质押期间,乙方有妥善保管质押物的义务,因乙方的过错导致质物的价值减少的,应当:(一)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后,乙方向甲方赔偿;(二)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乙方的赔偿

10、责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债务而部分或全部抵消。第七条非因乙方过错导致质物的价值减少,甲方应在30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第八条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转让、兑现、再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兑现质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第九条甲方以债权、存款单或其他有价证券出质的,其兑现日期先于还款日期的,乙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处理:(一)到期兑现用于提前清偿贷款;(二)转换为定期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三)用乙方认可的等额债权、存款单调换到期债券、存款单。第十条质押登记(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必须办

11、理出质登记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有关机关办理权利出质登记手续。(二)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一条质权的实现和消灭(一)借款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债务(包括因借款人或担保人违约而由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宣布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质权人有权直接变卖、拍卖质物或将质物折价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如果采取变卖或折价方法处分质物,变卖价格或折价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质权人应采取拍卖的方法处分质物。(二)处分质物所得款项在优

12、先支付质物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出质人应支付或偿付给质权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三)质权因以下原因而消灭:1.主债权消灭;2.质权实现。质权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的,质权人应将其保存的质物及权利证书交还出质人。第十二条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一)本合同签订后,出质人拒绝或拖延交付质物,致使质押不能生效的,构成缔约过失,出质人应对质权人承担质押担保范围的赔偿责任。(二)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质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1.因出质人的原因导致质押无效;2.出质人以任何方式(作为或不作为)妨碍质权人根据本合同有关约定处分质押物。(三)在发生上述违约事件或缔约过失的情况下,出质人负有缔约过失或违约责

13、任,质权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1.解除与出质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或宣布借款合同提前到期;2.要求出质人赔偿质权人因出质人违约而蒙受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质权人遭受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的损失);3.仅需通知,将出质人在质权人以及中国银行其他机构处任何账户内的资金或对质权人以及中国银行其他机构享有的债权与质押担保债权相抵消。第十三条费用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质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登记、公证费及质物的保险、运输、仓储、保管、估价、维修、保养、处分等费用),均由出质人支付或偿付。第十四条权利放弃质权人给予出质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

14、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质权人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质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免除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第十五条合同的修改、补充和解释(一)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或补充;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二)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应按照本合同所担保的借款合同的有关条款解释或办理。(三)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第十六条争议解决、法律适用和管辖本合同的一切纠纷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协商无效时,双方同意采用下述第_种方式解决:1.向借款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2.由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与诉讼或仲裁有关的所有费用均由保证人承担,但法院判决或仲裁委员会裁决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合同生效本合同在下列条件满足后生效:1.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2.出质人本合同第五条质物清单所列质物交付于质权人。本合同一式_份,由出质人执_份,质权人执_份,_执_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出质人(签章):_质权人(签章):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_电话:_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