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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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学校继续教育事业转型发展,进一步规 范非学历教育管理,提高教育质量,防范办学风险,促进我 校非学历教育事业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非学历教育是学校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学 校服务学习型社会和终身教育体系建设的重要形式。开展非 学历教育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学校的统一管理,保 障学校的利益,维护学校的声誉。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非学历教育项目(以下简称“项 目”)的范围包括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场所举办的不颁发 学历或学位证书的各种培训项目。有关职能部门依其职责规 定必须举办的培训项目除外。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四条 学校成立非学历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以下

2、简称 “领导小组”),对全校非学历教育进行统筹规划和指导协 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继续教育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 单位包括继续教育学院、法律事务室、监察处、学生工作处 教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安 全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实验管理中心等。领导小组下设非 学历教育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继续教育学院。第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非学历教育管理的职能 部门。继续教育学院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强化服务意识, 做好非学历教育的立项审核、指导、检查、监督和服务工作。第六条 非学历教育办学单位(以下简称“办学单位” 是非学历教育办学的责任主体,须落实领导责任制和项目负

3、 责人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做好本单位非学历教育的 组织和管理工作。第三章 办学资格第七条 继续教育学院及各教学单位具有非学历教育 办学资格。第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可面向校内全日制学生、面向校 外单位或个人举办各类项目。面向校内全日制学生的项目一 般应由学校自主举办,确需利用校外资源合作办学的,须经 领导小组批准。合作单位必须具有办学资质。禁止与中介机 构或个人合作办学。第九条 教学单位可面向校外单位或个人举办与本单 位学科专业相关的项目。第四章 项目审批第十条 项目审批的基本原则是:项目须符合法律法规 和相关政策规定;有利于维护和提升学校的社会声誉、办学 品牌;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等。不得举

4、办面向未成年人的项目。第十一条 办学单位举办项目应至少提前 10 个工作日 将山东理工大学非学历教育项目审批表(见附件,以下 简称“项目审批表”)、非学历教育格式合同、招生简章等材 料报办公室审核。第十二条 办公室负责到法律事务室和安全管理处办 理相关审核手续,审核通过后报领导小组审批。中外合作项 目须由办公室会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报领导小组批 准。第五章 财务管理第十三条 办公室负责到计划财务处办理已审批项目 的备案手续。计划财务处按照备案的收费标准办理项目的收 费、入账等相关手续,未经备案的项目不予受理。第十四条 办学单位应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项目经 费须及时全额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统

5、一核算,严格执行“收 支两条线”。严禁截留、坐支、私存、设立账外账等“小金 库”行为。第六章 招生宣传第十五条 招生宣传的内容须与项目审报的内容一致, 做到合法、真实、清楚、准确,不得与学历教育信息相混淆, 不得用模糊和虚假信息误导学员。第十六条 办学单位统一以学校或办学单位的名义开展招生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下放招生权限。第十七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内为校外单 位或个人发布招生广告或代理招生。禁止校外单位和个人在 校内发布招生广告,开展招生工作。第七章 资源使用第十八条 学校资源(包括教学办公场所、设施、设备、 邮箱、电话、网络等资源)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前 提下,可供非

6、学历教育办学使用。第十九条 办学单位须持项目审批表到学校有关部门 提前办理手续,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方能使用学校资源。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学校资源出租、出借用于 未经批准的项目。第八章 教学管理第二十条 办学单位应落实项目负责人,加强项目的过 程管理,注重提升培训质量,做好项目方案设计、教师选聘、 课程安排、教学实施、结业考核、质量评价等工作。第二十一条 办学单位负责学员管理,应明确纪律要 求,加强安全教育,提前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 急处置工作。第二十二条 非学历教育如需颁发结业证明,须到办公 室统一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三条 项目结束后,办学单位应按学校归档要求 将项目审

7、批表、项目合同、培训方案、招生简章、学员名单、 考勤记录、成绩登记表、结业证明发放登记表等材料在本单 位存档备查。第九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四条 对于在非学历教育办学过程中违规违纪 的部门、单位或个人,由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学校 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或处罚。涉嫌犯罪 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五条 对校外单位或个人在校内擅自发布非学 历教育招生广告,开展招生、办学活动的,由继续教育学院 会同安全管理处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与其他高校合作举办学历继续教育项目 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山东理工大 学对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鲁理工大政发201048号) 同时废止。附件:山东理工大学非学历教育项目审批表2017年12月19日附件:山东理工大学非学历教育项目审批表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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