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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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根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第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准确、表述清楚、用语规范。第二章 文书制作基本要求第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使用A4型纸制作。文书中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填写单位全称,文头应与盖章单位一致。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制作文书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有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制作。第五条 执法文书首

2、页不够填写的可附页记录,并标注页号,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并标注日期。两联以上的文书应当使用无碳复写纸印制,第一联留存归档。第六条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文书中除编号、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外,应当使用汉字。第七条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明、严谨、平实。不得使用推测性或含义不清的词句。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做到文字规范、字迹清楚、文面整洁。第八条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案由”填写为“当事人姓名(名称)涉嫌违法行为性质案”,例如: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从事道路运输案。第九条 当场处罚决定书

3、、立案审批表、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对外送达的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编注案号。编号模式为:行政执法机关简称执法门类文书类别年份文书顺序号。例如:河北省石家庄市交通局年2008年作出的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编号为:冀石交罚200810号。第十条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当按如下要求填写:(一)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个人”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两栏不能同时填写;(二)当事人为公民的,姓名应填写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年龄”应以公历周岁为准;(三)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

4、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不得随意省略和使用代号;(四)当事人名称前后应一致。第十一条 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当场制作并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由当事人逐页签字或盖章确认。当事人认为笔录内容无误的,应在笔录上写明“以上笔录无误”字样,并签名注明日期。当事人发现笔录有误,可以要求修改笔录,在每一处修改的地方,要让被询问人一一签名,予以确认。当事人要求作较大修改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在笔录后另外书写,并签名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拒不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字。第十二条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应当

5、注明页码,由相关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第十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的审核或审批意见应表述明确,没有歧义。第十四条 向当事人告知和送达的通知书、告知书等对外文书必须以处罚机关名义作出,加盖本机关公章。需要交付当事人的文书中设有签收栏的,由当事人直接签收;也可以由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委托代理人签收。文书中没有设签收栏的,应当使用文书送达回证。第十五条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注明加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执法文书尾部要求签名或注明日期的,必须准确无误,并由执法人员、审核人、审批人等手签姓名,不得机打。第三章 具体文书适用及制作第十六条 现场笔录(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之一

6、)是指用于记录现场有关人员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的文书:(一)“执法地点”栏应填写执法时所处位置,具体到门牌号、房间号、体现现场特征。(二)“执法时间”栏应包括起始时间,具体到分;(三)“主要内容”栏填写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主要违法行为所发生的时间、地点、事件经过及主要证据等相关内容,要求准确、全面反映现场的客观状态。第十七条 举报记录(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二)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接到电话、信函、来人等各种渠道的举报揭发违法行为所进行的记录:(一)“举报类别”栏应当根据举报情况填写来信、来电或来访;(二)“举报内容”栏应写清举报的时间、地点、主要情节、同案人、知情人、证明人等,还应反映

7、出举报人不愿留下姓名或要求保密以及声明其举报材料的可靠程度等内容;(三)举报内容若案情复杂,可请举报人递交书面举报材料。第十八条 立案审批表(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三)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一般程序案件中,用以履行报批立案手续的文书:(一)“案件来源”栏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注明执法检查发现、群众举报、电话投诉、上级机关交办等。(二)“案件基本情况”栏应当写明立案的事实根据,摘要介绍案情和叙述违法事实。如果是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事实,应当写明检查方式、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以及违法标的物的形态、质量和数量;如果是单位和个人举报或者是接受移交的案件,应当将举报人、移送机关陈述、介绍的违法事实如实

8、写明;(三)“立案依据”栏由受案机构负责人填写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条款,应写明法律全称,并具体到款、项、目,不必提出处罚种类和数额;(四)“受案机构意见”栏应当根据案情提出“建议立案调查”等明确意见,由受案机构负责人签名并注明提出意见的日期。(五)“负责人审批意见”栏应当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根据案情提出明确意见。同意立案的,应当写明“同意立案”,同时明确两名以上具体承办人;不同意立案的,应当写明“不予立案”。第十九条 协助调查通知书(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四)是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调查案件时,请求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协助调查时使用的文书。如需要某单位进行协助调查,主送栏填写该单位的名称;如需要个人

9、进行协助调查的,主送栏填写协查人的姓名。第二十条 询问笔录(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五)是指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向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文字记载:(一)做到一人一录,不得在一份询问笔录中询问多人;(二)“询问时间”应包括起始时间,具体到分,并注明“第X次询问”;(三)询问地点应具体到门牌号、房间号等;(四)询问笔录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及后果等;(五)询问笔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不得相互矛盾(特别是时间、地点、数量、金额等具体情节);(六)询问人提出的问题,如被询问人不回答或者拒绝回答的,应当写明被询问人的态

10、度,如“不回答”或者“沉默”等,并用括号标记。第二十一条 勘验(检查)笔录(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六)是指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等进行检查或者勘验的文字图形记载和描述;(一)勘验(检查)情况及结果应当包括检查的过程,检查的内容、范围和方式,被检查人或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是否到场等内容;(二)需要绘制勘验图的,可另附纸;(三)对现场绘制的勘验图、拍摄的照片和摄像、录音等资料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第二十二条 抽样取证凭证(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七)是指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抽取涉嫌违法物品样品保存作证据或送交有关部门鉴定而制作的文书:(一)抽取样品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

11、要求进行;(二)抽样送检的样品应当在现场封样,由当事人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共同签字或盖章;(三)抽样取证凭证中各栏目信息,应当按照物品(产品)包装、标签上标注的内容填写,其中“规格及批号”栏,应当按照物品(产品)包装、标签上标明的批准文号、规格等填写。第二十三条 委托鉴定书(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八)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对相关专业问题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的文书:(一)主送栏应当写明受委托机构的全称;(二)“鉴定要求”栏应当写明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目的及相关要求;(三)委托单位向受委托机构提交的相关材料要齐全。第二十四条 鉴定意见书(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九)是指受交通行政执法机

12、关的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专业问题出具的专业鉴定意见和结论。鉴定意见书应当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第二十五条 证据登记保存清单(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十)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登记保存时使用的文书:(一)先行登记保存得证据由被检查人就地保存;(二)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证据登记保存的相关物品和场所加贴封条,封条应当标明日期,并加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三)文书中应当对被保存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作清楚记录,便于准确判断物品及其价值;(四)当事人应当签署“上述物品经核对无误”的意见并手签姓名和签收日期,当事人不在现场或拒签的,执法人员

13、应当在文书上注明情况;(五)物品清单空白项应做划线处理,不得空白。第二十六条 证据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十一)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登记保存的物品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的文书:(一)当事人姓名(名称)应与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中的当事人一致;(二)物品具体处理决定意见应当包括:全部或部分退还、送交有关机构检验或鉴定、依法予以没收、移送其他机关等;(三)作出退还决定的,应当有当事人“上述物品已全部退还”的意见记载、接受时间以及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第二十七条 车辆暂扣凭证(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十二)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中,经过调查发现车

14、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但没有车辆营运证且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证件,而对车辆进行暂扣的凭证:(一)“被暂扣车辆情况”栏应填写清楚车辆本身的信息,包括机动车牌号码、厂牌型号;(二)“与车辆所有人关系”栏,按照 调查结果填写与车辆所有人为同一人、近亲属、借用车辆、雇佣关系、车辆所有人的职工等内容;(三)“暂扣时间地点”栏应写明车辆被扣留的起始时间和车辆被扣留存放的具体地点;(四)“车辆简况”栏应当注明轮胎、门锁、车灯、玻璃、后视镜是否完好,检查车上其他设备及物品并做好记录;(五)车辆有异常情况的,在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六)当事人签名栏:车辆所有人为公民,或者其代理人在现场的,由车辆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15、并注明日期;车辆所有人为单位并其代理人在现场的,由代理人签名并注明日期;车辆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不在现场的,由车辆驾驶人签名并注明日期。第二十八条 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十三)是指由于车辆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停驶车辆,停放于指定场所的文书:(一)“被暂扣车辆情况”栏应填写清楚车辆本身的信息,包括机动车牌号码、厂牌型号;(二)“与车辆所有人关系”栏,按照 调查结果填写与车辆所有人为同一人、近亲属、借用车辆、雇佣关系、车辆所有人的职工等内容;(三)“责令停驶时间及地点”栏应写清车辆被责令停驶的准确时间和具体地点。(四)责令车辆停驶决定应当填写被责令停驶车辆的车辆号牌号码、该车造成公路损害的地点,写明具体的公路名称和起止桩号;(五)当事人签名栏:车辆所有人为公民,或者其代理人在现场的,由车辆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签名并注明日期;车辆所有人为单位并其代理人在现场的,由代理人签名并注明日期;车辆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不在现场的,由车辆驾驶人签名并注明日期。(六)备注栏应当注明车辆被停驶时是否已经损坏,损坏的部件及程度、车上其他设备及物品是否清点完毕等。第二十九条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十四)是指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调查核实,依法对暂扣物品解除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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