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欺诈及其防范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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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论文版权归上传者全部,仅供参考-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欺诈及其防范案例分析某外贸公司与香港公司达成了一笔1019公吨镀锡铁皮和镀锌薄板,金额约20万美元的交易。支付条件为即期信用证,规定为2月和3月。不久,中国银行广州分行很快开出了信用证,规定了商品的名称和规格、数量、重量和装运期等。中国船运公司应托运人恳求,向其发运了48个集装箱,供其装货和加封。3月24日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3月25日,香港方寄单至中国银行,并且香港的中国船运公司海星号轮到达黄埔。集装箱明显完好,封条未动。但启封以后,发觉箱内只有充溢脏水的铁桶,没有镀锡铁皮和镀锌薄板。3月30日,收货人马上将该欺诈行为通知了中

2、国银行,并要求其通知指定的议付银行。但中国银行收到一份香港银行打来的电传,说已依据提示汇票和单据支付了货款。这时,外贸公司发觉商业发票与提单两者不符:即信用证内的商品发票中要求规格为50厘米,而提单内规格为50毫米。4月14日,我方提出,香港议付银行可以行使追索权,向出口商索回货款。3天以后,中国银行又收到香港议付银行的电传,说中国银行提出偿还货款的要求超过了允许的合理时间,因此,要求中国银行(开证行)马上偿付。中国银行无奈作了偿付。来源:考试吧(Exam8 )2008年3月11日【考试吧:中国教化培训第一门户】一、买卖双方要做到的相关程序是:(一) 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以即期跟单议付信

3、用证方式支付付款。(二) 开证申请人(外贸公司)依据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并交纳押金或供应其他保证,请开证行开证。 (三) 开证行依据申请书内容,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银行(中国银行)。(四) 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受益人(香港公司)。(五) 受益人审核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备妥单据并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议付行议付。(六) 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把货款垫付给受益人。 (七) 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索偿。 (八) 开证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九) 开证行通知开证人付款赎单,进口商验单后付款。(

4、十) 开证行将单据交给进口商,进口商凭以提货。二、此案例中的外贸公司应做到以下几点:(一) 外贸公司在要求中国银行签发信用证时,应先对受益人的资金状况和信用状况进行调查。依据现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简称UCP600),银行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他们只是依据信用证规定审核单据。因此,卖方很可能制作假单据。假如外贸公司在合作之前就调查清晰香港公司的资信状况就可以避开这次的损失了。(二) 由于香港与大陆近在咫尺,并且当地有很多中国公司和一些中国的银行,买方完全可以托付一家中国公司于装载货物之前或期间当场对货物进行检验。假如外贸公司可以刚好的发觉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的问题

5、,就可以避开问题的发生。(三) 外贸公司和中国银行在发觉受骗以后,审单太慢,发觉严峻不符点后向香港银行索偿时已过了银行审单合理时间(7天)。其应当在发觉不符后就刚好向香港银行提出所发觉的问题。(四)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忧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忧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 。因此须要两家银行做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所以,案例中的中国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运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信用证结算方式把由进口商履行付款责任,转为由银行来履行付款,保证出口商平安快速收到货款,买方按时收到货运单据。自出现信用证以来,这种支付方式

6、发展很快,并成为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纳的主要支付方式。但是,从今案例的状况来看,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上的信用证方式尚存在着各种陷阱与欺诈,信用证内在交易的基本原则存在导致欺诈产生的理论缺陷,内潜着很强的欺诈风险。因此,此外贸公司须要正确运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和实行有效防范信用证结算欺诈的措施。(五) 外贸公司应当清晰的了解信用证欺诈的构成 : 一般,信用证欺诈的构成应具备以下条件:1. 信用证一个或几个当事人主观上是出于有意,既明知其欺诈行为可能使另一方当事人陷于错误相识,并希望另一方当事人基于这种错误相识而为肯定行为。2. 客观上欺诈的一方有主动的欺诈行为,如伪造虚假状况或蒙蔽事实真相,明知该做法会给

7、对方造成损害还去作为的行为。3. 受欺诈人基于错误相识做了某种明显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的行为。应当指出的是,在信用证欺诈中行为人的主观有意性是区分于买卖合同中一般违约的重要特征,在违约行为中,违约人不存在利用信用证方式欺诈对方并使对方产生错误相识的有意。假如外贸公司在操作的过程中,严格的做到以上五点,就不会被香港公司所欺诈。三 、外贸公司该如何处理信用证结算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一) 单证不一样”的处理单证不一样,即单据缮制没有完全符合信用证明规定。这是最常见的事故。其结果就是干脆导致不符点,甚至导致单据被拒付。单证完全依据信用证要求出具。对于不是自己出具,而是第三方如货运公司出具的提单一类,事先

8、务必与他们细致核对草稿,并书面确认。拿到正本以后,再检查一次,看是否与确认的草稿一样。出现问题的,在分清责任的同时,火速更换。对于日期实效方面的不符,请货运公司协作。对于国家机构比如商检局出具的单据,不易敏捷处理,因此要慎重一些。假如信用证条款中对这类单证有特殊要求的,先与商检机构沟通询问,看是否能满意客户要求。无法完全满意的,坚决要求修改信用证条款。因外贸市场敏捷多变,品质要求也参差不齐,对于商检局提出异议的产品,可以通过“客户确认”的保函形式协商解决。(二) “单单不一样”的处理单单不一样,指同一套单证里不同单据相同栏目的内容不一样。这个问题通常是由于部门分工协作制单中的疏漏造成的。审单证

9、的时候,不但要逐张审核,还可以“横”审,即比对不同单证同一栏目内容。在贸易过程中,收到信用证后应马上与合同核对,看看条款是否比合同要求严格,能否办到,不行的话应刚好和进口商联系并且协商,在办妥之前不要急于发货,否则就会陷于被动。最好的解决方法是银贸的通力合作。应当严把单据关。在信用证业务中,受益人应当严把单证质量关,严格依据信用证来制作单据,完成制单后应细致复核,做到“单单一样、单证一样”,可以将除提单之外的单据提前制好以后先交到议付行进行预审,若有不合格就等待提单签发以后绘制合格再正式交给议付行。与银行审单“严格符合”的原则相适应,对贸易企业制单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制单工作必需以银行审单工作

10、依据的原则为基础,做到单证、单单、单货三相符,即信用证的条款必需在单据上体现,各种单据之间必需相互一样,单据与货物一样。四、 香港公司(出口商)在贸易中应当这样做:(一) 从受益人的角度看,应当从严审核来证和制备单据。信用证业务具有银行信用介入商业信用的特点,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恳求付款时,全部单据必需符合信用证的条款,才构成开证行确定的付款承诺。即使只是对信用证条款稍有背离,银行也有权拒收不符单据。(二) 在贸易过程中,收到信用证后应马上与合同核对,看看条款是否比合同要求严格,能否办到,不行的话应刚好和进口商联系并且协商,在办妥之前不要急于发货,否则就会陷于被动。最好的解决方法是银贸的通力合

11、作。应当严把单据关。在信用证业务中,受益人应当严把单证质量关,严格依据信用证来制作单据,完成制单后应细致复核,做到“单单一样、单证一样”,可以将除提单之外的单据提前制好以后先交到议付行进行预审,若有不合格就等待提单签发以后绘制合格再正式交给议付行。与银行审单“严格符合”的原则相适应,对贸易企业制单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制单工作必需以银行审单工作依据的原则为基础,做到单证、单单、单货三相符,即信用证的条款必需在单据上体现,各种单据之间必需相互一样,单据与货物一样。(三)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以下简称L/C)的最大好处是供应了一个牢靠的帐房付款人,这就是银行,而且是指定的某大银

12、行。假如他拿到的L/C不符合买卖合同,他就可以终止合同而不付运,另外再索赔。假如符合买卖合同,且没有特殊难以达到的要求的,他拿到后,做一些该做的事情如找船等,在最终一天的付运期之前把合同要求数量的某一品种的货物付运出去,然后取得一套单证,其中包括最重要的提单(以下简称B/L),即可前往结汇。L/C要求的一般是清洁的B/L,要求B/L的内容和L/C的内容一样。因此,香港公司要严格按合同准时如数付运货物,否则拿到与L/C不一样的 B/L就无法结汇了。而在此案例中,外贸公司由于发觉问题是已经超过了银行审单合理时间,所以最终迫于无奈作了偿付。当然,在案例中香港公司利用与合同不符的货物欺诈外贸公司的做法

13、是错误的。五、防范信用证结算欺诈风险的措施:由案例中跟单信用证诈骗的各种状况来看,诈骗分子的行骗对象主要是外贸公司,而受害者还涉及出口方银行。其假如能够和外贸公司应亲密协作,实行切实有效的措施,即可避开或削减上类诈骗案的发生。综合上述案例,我们可以吸取教训,在贸易过程中,无论是进口商亦或是出口商,都可实施如下防范对策:(一)银行的防范对于信用证欺诈的防范,银行在其中起着关键的作用,有效地发挥银行的审单把关作用,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银行作为信用证的开证行或通知行,都应明确自身的责任和义务,为客户供应有效、周到的服务,尤其是开证行在收到信用证之后必需核对签字或密押,确定真实无疑,杜绝假冒信

14、用证。在受益人不知道如何审证时,银行应对收到信用证的延误、残缺或其他差错向开证行进行查询与澄清,避开软条款信用证。2.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自律机制,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内部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提高他们的业务素养。内部员工素养的提高是银行进行防范的各项措施的基础,也是防止内部人员与不法分子同谋进行欺诈的一个重要前提。3.银行在办理信用证业务时,除了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外,同时还可以通过对常常客户建立开证档案,细致统计这些客户以往开立信用证的状况,也可以通过运用自身广泛的分支机构和网点以及敏捷、快捷的信息系统获得驾驭影响企业资信改变的各种因素和其资信的最新状况。4.在主动扩大业务网

15、络的同时,保持高度警惕,选择资信良好的银行作为业务伙伴。信用证付款是通过银行的国际业务网络实现的,银行本身的信誉良好以及银行之间有良好的合作关系无疑会便利信息的刚好传递,便利银行之间合作打击信用证欺诈行为。(二)开证申请人的防范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进口商)是信用证的最终付款人,作为进口商的外贸公司所面临的最大欺诈是货物欺诈,即付款后收到残、次货物或者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货物,为了避开或有效削减此类风险,外贸公司应做到以下防范:1.做好事前的资信调查。(1).对进口商说,贸易伙伴的资信牢靠是防止发生信用证欺诈发生的关键。在签订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买卖合同之前,要吸取这次的教训,应具体地了解对方的资信

16、状况,选择资信状况好的贸易商作为交易伙伴。出口方银行必需细致负责地核验信用证的真实性,并驾驭开证行的资信状况。这一点干脆关系到对方是否有履约实力以及是否能诚恳守信地履约。在实践中,应当通过出口商所在国的资信评估机构、商业行业协会等组织机构对其资信进行调查,并建立完备的供方档案,以供今后查询。假如我国相关部门能供应国外企业信用信息,对海外欠账问题进行追踪视察,刚好公布“低信用”公司名单,并且,外贸公司又能够刚好的查询到企业的信用信息,无疑就能避开悲剧的上演。(2). 若作为出口企业,应当慎重选择贸易伙伴。在寻长找贸易伙伴和贸易机会时。应尽可能通过正式途径(如参与广交会和实地考察)来接触和了解客户,不要与资信不明或资信不好的客户做生意。在签订合同前,应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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